立法院 (琉球政府)
立法院(英語:Legislatur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日語:立法院/りっぽういん Rippō-in)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設置的琉球政府的立法機關。立法院的權限包括對琉球地區行使立法權,但美國民政府有權否決立法院之決議。
立法院 Legislatur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英文) 琉球政府立法院(日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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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連任限制 | 3年 |
歷史 | |
成立 | 1952年4月1日 |
解散 | 1972年5月14日 |
繼任 | 沖繩縣議會 |
結構 | |
議員 | 32 |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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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
小選舉區制 | |
會議地點 | |
琉球政府那霸市的立法院議事堂(1955年) |
沖繩被美國交付日本後,立法院被改為沖繩縣議會。
沿革
- 1952年4月1日:立法院成立,編制為31名議員,任期兩年。
- 1952年5月1日:由議員互選產生議長及副議長。
- 1953年12月26日:因奄美群島歸還日本,立法院解散。
- 1954年2月1日:美國民政府修正「立法院議員選舉法」,立法院議員選舉制度由「中選區制」改為「小選區制」,並編制為29名議員。
- 1954年7月29日:立法院新議事大樓完成並遷入。
- 1954年8月31日:設置共産主義政黨調查特別委員。(於隔年4月3日廢除)
- 1954年10月21日:沖繩人民黨的瀨長龜次郎議員因被由於軍事審判兩年徒刑確定,被剝奪議員資格。
- 1956年1月31日:立法院自行制定的立法院議員選舉法公佈。
- 1962年2月19日:立法院議員任期改為三年。
- 1965年5月28日:立法院議員選舉法修正,立法院的編制增加為32名議員。
組織
立法院議員由琉球居民選舉產生,為一院制的議會。
會期
- 例會:每年召開一次,自2月1日起召開,會期150天。
- 臨時會:必要時,由琉球政府行政主席決定召集。或由四分之一的議員提案。每回會期由會議中表決定。
議事進行
採用委員會中心主義及三讀制。
委員會
委員會,有分為常設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
1952年4月1日時的常任委員會
- 行政法務委員會
- 財政金融委員會
- 商工資源委員會
- 文教更生勞動委員會
- 運輸通信工務委員會
- 預算決算委員會
- 議會營運委員會
- 懲罰委員會
1972年5月14日時的常任委員會
- 行政法務委員會
- 內政委員會
- 文教社會委員會
- 基技工務委員會
- 預算決算委員會
- 議會營運委員會
權限
立法權
可以在不違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命令及公告的範圍下行使立法權。
只有立法院議員具有法律提案權,行政主席並不具有,但主席如果認為有立法必要,可以提出參考方案給立法院。
規則制定權
關於在立法院的會議及其他內部的紀律的制定。
行政主席指名權
立法院成立之初並沒有指名行政主席的權力,不過隨着美國民政府給予權限的擴大,才取得這項權力。最後於1968年行政主席民選時再度失去這項權力。
歷任立法院議長
歷任立法院副議長
行政組織
1972年5月14日時的組織,包括了122名職員。
- 總務部
- 總務課
- 經理課
- 管理課
- 議事紀錄部
- 議事課
- 紀錄第一課
- 紀錄第二課
- 法制部
- 法制室
- 立法考查課
- 行政法務調查室
- 內政調查室
- 文教社會調查室
- 經濟工務調查室
- 預算決算調查室
- 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