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顯(1427年—?),字文明,山東濟南府德州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山東鄉試第九十五名。景泰五年(1454年)甲戌科會試第一百三十六名,殿試登進士第二甲第六十名。任湖廣道監察御史。
天順七年(1463年)二月九日,北京貢院舉行三年一度的會試,考棚發生火災。御史焦顯鎖其門,燒死舉子九十餘人。英宗命下禮部左侍郎鄒干、郎中俞欽、主事張祥、御史唐彬、焦顯於獄[1]。不久,外放浙江黃巖縣知縣[2]。
家世
參考
- ^ 《大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三百四十九》:天順七年二月己巳 以試院火下知貢舉及監試等官禮部左侍郎鄒乾、郎中俞欽、主事張祥、監察御史唐彬、焦顯等於獄尋宥幹複任。
- ^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天順七年三月丙午 改禮部儀制司郎中俞欽為直隸松江府同知,主事張祥為浙江衢州府通判,陝西道監察御史唐彬為江西臨江府新喻縣知縣,湖廣道監察御史焦顯為浙江台州府黃巖縣知縣。以試場失火提調監試不謹也。
- ^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景泰五年進士登科錄》)
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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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曹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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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彰德府知府 成化年間-14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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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左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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