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比略·格拉古

古罗马平民保民官

提貝里烏斯·塞姆普羅尼烏斯·格拉古拉丁語TI·SEMPRONIVS·TI·F·P·N·GRACCVS[註1][註2],前164年—前133年)[參1],亦作提比略·格拉古,古羅馬政治家,平民派領袖。常與其弟蓋約·格拉古合稱為格拉古兄弟。作為平民保民官,他發起了一場旨在將貴族及大地主多得的地產分給平民的改革。由於他的土地改革觸動了貴族尤其是元老院的利益,再加上他剝奪元老院特權等行為,以及對同僚的傾軋,最終導致其死於元老院的保守勢力支持者(貴人派)之手。

提比略·格拉古
出生前164年
羅馬共和國
逝世前133年
羅馬共和國羅馬
職業古羅馬政治家,平民派領袖

家庭背景

 
西庇阿-保盧斯-格拉古世系圖

提比略·格拉古生於前168年。格拉古家族是當時最有政治影響力的家族之一。其父老提比略·格拉古曾出任前177年和前163年的羅馬執政官。其母科涅莉亞·阿菲莉加娜英語Cornelia Africana來自顯赫的西庇阿家族。他的外祖父就是大名鼎鼎的阿非利加征服者,第二次布匿戰爭勝利者——大西庇阿。而其本人的姐姐塞姆普羅妮婭(Sempronia)則嫁給了另一位重要將領,第三次布匿戰爭勝利者——小西庇阿。在父親死後,提比略·格拉古姐弟三人由其母撫養長大。他們的母親科涅莉亞·阿菲莉加娜曾拒絕了埃及法老托勒密八世的求婚[參2],悉心教子並聘請了有名的希臘學者來做家庭教師[參3]。後來,提比略與在前143年任執政官的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普爾喀英語Appius Claudius Pulcher (consul 143 BC)之女克勞迪婭成婚。

軍旅生涯

提比略·格拉古的軍旅生涯始於第三次布匿戰爭,當時他被任命為軍事保民官英語Military tribune,在其姐夫小西庇阿軍中效力。前146年,提比略在迦太基圍城戰中率先登上城牆,迦太基從此滅亡。

前137年,他被任命為執政官蓋烏斯·霍斯蒂利烏斯·曼基努斯英語Gaius Hostilius Mancinus軍中的財務官,但不幸被圍困在西班牙行省的努曼西亞。羅馬人在戰役中遭受到了重大的失敗,敵方只願意與老提比略之子談判,提比略與敵人簽署了一份和平協議,避免了軍隊被徹底消滅。回到羅馬後,小西庇阿視提比略的行為為怯懦之舉,並說服元老院宣佈此和平協議無效。這是提比略·格拉古與元老院以及小西庇阿之間不和的開始。

土地改革

背景

當時,羅馬內部的政局並不平靜。由於近百年的連年戰爭,特別是第二次布匿戰爭期間漢尼拔意大利的肆虐,導致占羅馬兵源主體的自耕農們要麼死於戰火,要麼因長期征戰,無暇顧及自家田地,小農們紛紛破產,變為無地者。同時,破產者的田地以及被征服地區的土地往往被貴族和大地主兼併或者以很低廉的價格收購。羅馬共和國早期佔主體的眾多家庭的小型農場逐漸被擁有大量奴隸的大莊園(拉丁語Latifundia,意為「大地產」)取代。

當士兵們從戰場上退役歸來後,他們已經無處可去。因此,他們大量湧入羅馬城,整天無所事事,四處閒逛[註3]。根據普魯塔克的記載:

由於當時參軍者必須具有羅馬公民權,且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故此,羅馬軍隊的兵源逐漸枯竭,公民兵制的基礎遭到嚴重破壞,軍隊實力也大受打擊。

塞姆普羅尼亞土地法

 
一幅19世紀描繪提比略·格拉古競選拉票的漫畫

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當選平民保民官。他在競選會場對聚集在講壇周圍的人群發表了慷慨激昂的演講:

當選不久,他就開始着手改善無地者處境的立法工作。他提出了一個以他家族名命名的被稱為《塞姆普羅尼亞土地法》(拉丁語Lex Sempronia Agraria)的法案。這個法案將重新安排公有土地(拉丁語ager publicus)的所有權,所有在之前戰爭中佔領的土地都將屬於國家,但將會被租賃給公民個人。按照這個方案,沒有人可以佔有超過500尤格英語Jugerum拉丁語iugera,約合130公頃或310英畝)的公有土地。500尤格的限制其實是對之前的一些未曾被嚴格執行的法律條文的重申(例如前367年通過的《李錫尼亞·塞克斯蒂亞法英語Lex Licinia Sextia[註4])。所有的超額部分將被收歸國有,但是與李錫尼亞·塞克斯蒂亞法相比,措施稍顯溫和:為了安撫這些大地產主——有些可能在數代前就已經擁有了這些土地——法案允許他們通過一次性購買而擁有這些土地的產權,而不是租用。

此外,提比略還要求將這些收歸國有的多餘土地重新分配給羅馬的窮人及無家可歸者。每人可分得30尤格的小塊土地供其餬口與容身,而且這些新得的財產還能使其達到繳稅與服兵役的資格。因而這部法律其實在進行土地改革的同時還能幫助羅馬兵源解決逐漸匱乏的問題。

與元老院及保民官同僚的衝突

由於當時的元老院貴族主要從事農業[註5][參4],這一土地改革必然會到導致元老院貴族及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對。由於提比略清楚地知道元老院不可能通過該法案,因此他繞過後者,直接向支持其改革的部落大會(音譯為「特里布大會」)提交了法案。雖然這樣做並不違反法律,而且也並不違反羅馬的祖宗大法,但提比略·格拉古通過改革法案的方式無疑是對元老院的一種冒犯,也使得其失去了一些原本會支持其改革的元老院盟友。

由於任何一個保民官都擁有對任何法案的否決權,因此元老院說服當年的另一個保民官馬爾庫斯·奧克塔維烏斯英語Marcus Octavius(亦作屋大維或屋大維烏斯)否決了這個法案,命令書記官不要宣讀法案,以免其被提交至部落大會表決。提比略的態度也變得強硬了起來,他進而將法案中的安撫措施刪除,轉而命令地主無償地交出多佔的土地。同時,他下令禁止行政官員在表決前處理公務,並用自己的印章封閉了作為羅馬國庫的農神廟使得財務官無法取錢或存錢。所有的商業、貿易和生產活動也都被停止,整個羅馬陷入癱瘓[參2]。他把問題提交給元老院,遭到了元老院反對派的譴責。

提比略只得再次召集部落大會進行表決,並懇請奧克塔維烏斯不要再使用否決權,但後者不為所動,提比略只得提出了罷免奧克塔維烏斯的動議,因為後者作為一個保民官,他的行為違背了他的選民的意願。當35個部族中的17個投出了罷免票後,差一票罷免案就要通過,提比略暫停了表決,再次懇請奧克塔維烏斯同意法案的通過,還當眾擁抱並親吻了後者[參2]。但奧克塔維烏斯仍表示要不惜一切代價行使否決權(包括對他的罷免案),提比略將其強行驅逐出部落大會的會場,才使得罷免投票被通過。這是羅馬歷史上,第一位保民官在任期未滿的情況下被罷黜[參5]。提比略是這樣為自己驅逐奧克塔維烏斯這一違反了保民官的人身「神聖不可侵犯」權利的行為進行辯護的:

大會還選出了一個由提比略和他當時正在努曼提亞前線小西庇阿軍中的弟弟蓋約[參2],及提比略的岳父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普爾喀組成的三人委員會[參5]。平民們擔心提比略的安全,護送他回家。

但是,三人委員會的工作很難展開。一方面公有土地資料年久失查,另一方面,元老院的反對派也百般阻撓土地改革的實施。但是,在這年的稍後,帕加馬的國王阿塔羅斯三世去世了。這位遠在亞洲的羅馬附屬國的國王在其遺囑中將整個王國贈與了羅馬。這一遺囑使得羅馬得到了一筆不小的意外之財,正愁缺少實施改革資金的提比略感到機會來了,他立即使用自己保民官的權利將這筆財產用以實施新法案。這被認為是對元老院權利的直接冒犯。傳統上,後者負責國庫的管理以及對海外事務的決斷。元老院對提比略的反對更加加劇。他們聲稱帕加馬的使者給提比略帶去了王冠和紫色長袍,提比略有稱王的野心[參2]

提比略之死

 
一幅19世紀的描繪提比略·格拉古之死的漫畫

提比略·格拉古推翻其他保民官否決權,強行驅逐同僚的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的,而他的對手也極力阻止他在一年的任期結束後再次當選。但為了保護自己,也為了繼續改革,提比略決定再次競選下一年度的保民官。這一做法不合法,但他說服民眾擁護他,特別是當他作出縮短服役期限,廢除元老作為陪審員特權,以及給與盟友羅馬公民權的許諾之後。

選舉日當天,許多攜帶武器的民眾陪伴提比略來到會場。他身着喪服,暗示競選的失敗將導致自己被起訴甚至是死亡。當投票開始後,雙方爆發了衝突,提比略的表兄普布利烏斯·康內留斯·西庇阿·納西卡·塞拉皮奧,前138年執政官,當時的大祭司)聲稱提比略有僭越稱王的野心。元老們用木棒、板凳為武器,見擁護提比略的人就打。混戰中,提比略被元老們用一條板凳活活打死[參6]。按照普魯塔克的說法,當時參與衝突的元老人數很多,動作很快,以至於「提比略的武裝護衛根本沒能幫上忙」。提比略支持者,包括等在會場外的,共有300多人被殺[參6]

提比略等人的屍體,不讓其親人領回而是全部投入台伯河[參7]。其餘改革派人士也被大肆迫害,或被放逐或被處死[參6]

提比略的反對者

提比略的對手主要包括三個人:

  • 保民官馬爾克斯·奧克塔維烏斯:
由於提比略剝奪了其否決塞姆普羅尼亞土地法的權利並最終被罷黜而受到了冒犯。
  • 表兄普布利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西庇阿·納西卡·塞拉皮奧:
他會因為提比略之死而受益,因為之前提比略購買了一塊納西卡曾想要的土地,因此導致納西卡損失了500塞斯特爾提烏斯
  • 表兄兼姐夫小西庇阿:
提比略曾勸說他娶了提比略的姐姐,但這是一樁失敗的婚姻,導致了小西庇阿在分割財產時損失了很多。此外,由於提比略經常利用其出眾的口才而在元老院辯論時令小西庇阿限於窘境。

事後

為了安撫眾多支持提比略的平民,元老院不得不同意執行提比略的法案,提比略死後6年的時間裏,先後有8萬平民分到了土地[參8]。在下一個十年的人口普查中公民數量的增加,也證實了有大量土地被分配給了無地者。但是,土地改革還是遇到了很多困難及障礙。

被認為是謀害提比略的主要兇手之一的納西卡,事後被眾多支持或同情提比略的平民辱罵為污羅馬的罪人。他以被元老院派去小亞細亞[註6],並在不久後死於帕加馬[參8]

而提比略的胞弟蓋約·格拉古則繼承了其兄的事業,在10年後當選保民官,開始着手進行一場更加徹底但也更加激進的改革,其中包括擴大羅馬公民權授予範圍。他做到了提比略想做而沒有做成的事情——成功連任第二年度的保民官,但最終還是繼續了其兄死於保民官任上的不幸命運。

參見

註釋

    註:

  1. ^ 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 Tiberii filius Publii nepos,讀作「提貝里烏斯·塞姆普羅尼烏斯·格拉古,提貝里烏斯之子,普布利烏斯之孫」,詳見古羅馬人命名習俗
  2. ^ 下文中有些段落會將其簡稱為提比略,請不要和羅馬皇帝 提比略混淆。
  3. ^ 當時的士兵都具有羅馬公民身份,因而具有投票權。他們往往會投身某些政客,成為其被保護人(拉丁語Cliens,得到政客的資助和保護,並在選舉時支持其庇護人(拉丁語Patronus)。
  4. ^ 以當時的保民官蓋烏斯·李錫尼·斯托洛英語Gaius Licinius Stolo盧基烏斯·塞克斯蒂烏斯英語Lucius Sextius的名字命名,但從未被執行。
  5. ^ 當時農業被認為是一種高尚的職業,而在前218年的《克勞狄法英語Lex Claudia》又限制了元老從事海外貿易
  6. ^ 他是第一個以大祭司身份離開意大利的人。

參考文獻

    參:

  1. ^ Plutarch <希臘羅馬英豪列傳 III> P1471起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普魯塔克. The Life of Tiberius Gracchus. [2009-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英語). 
  3. ^ 夏遇南. 罗马帝国. 三秦出版社. 2000: 167頁. ISBN 7-80628-381-1 (中文(中國大陸)). 
  4. ^ 楊共樂. 试论罗马共和国早期的经济属性.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26) (中文(中國大陸)). 
  5. ^ 5.0 5.1 夏遇南. 罗马帝国. 三秦出版社. 2000: 169頁. ISBN 7-80628-381-1 (中文(中國大陸)). 
  6. ^ 6.0 6.1 6.2 夏遇南. 罗马帝国. 三秦出版社. 2000: 171頁. ISBN 7-80628-381-1 (中文(中國大陸)). 
  7. ^ Adrian Goldsworthy. 恺撒:一个巨人的生平. 紐黑文: 耶魯大學出版社. 2006: 26頁. ISBN 0-300-12048-6 (英語). 
  8. ^ 8.0 8.1 世界上下五千年 格拉古兄弟. [2009-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2)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