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駕駛執照
附加在本國駕照的多國語言說明
國際駕駛執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及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由公約簽署國政府簽發,方便本國駕駛員在其他簽約國駕駛私人車輛。國際駕駛執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國語言的說明,標註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許駕駛的對應車輛種類等,解決駕駛員與其他國家的交通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障礙。國際駕照不能獨立存在,當駕駛員同時持有一國駕照與該國政府簽發的國際駕照時,此國際駕照才視作有效。[1]
國際駕駛執照之內容及格式依照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或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制訂,但並非各國均批准該等公約。
格式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2011年修正規定)
各地的立法機關可以引入其他分類及子分類,但使用的標誌不得與《公約》指定的標誌相似。
分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子分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
電單車。 | 電單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125cm³且輸出馬力不超過11kW。(輕型電單車) | ||
除A類以外之小型(載客或載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超過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其總重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者。 | 三輪與四輪電單車。 | ||
除D類以外之大型載貨汽車,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或C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除D類以外之中型載貨汽車,總重量限額在3,500公斤位以上但不超過7,500公斤者,或C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除C類以外之大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或D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除C類以外之中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但不超過十六個座位者,或D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超越汽車車重之拖車;或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聯結後總重量限額逾3,500公斤者。 | |||
上述准許駕駛之C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 上述准許駕駛之C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 ||
上述准許駕駛之D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 上述准許駕駛之D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不載人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
電單車 | |
除A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駕駛人座位外不超過八個座位者。 | |
除D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 |
聯結車輛,其牽引車為駕駛人准駕之類別(B 且/或 C 且/或 D);但組合之整體不在該類別內。 |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可換發該類別之中華民國臺灣駕駛執照 | 可換發該類別的香港駕駛執照車輛類別 |
---|---|---|---|
電單車,不論有無邊車、身心障礙者用車及三輪汽車之車重不超過400公斤者(900磅)。 | 普通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
3.電單車 | |
小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小型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
1.私家車、2.輕型貨車[2] | |
大型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
18.中型貨車、19.重型貨車 | |
大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
4.私家小巴、5.公共小巴、9.私家巴士、10.公共巴士[2] | |
上述准許駕駛之B、C、D各類汽車,掛有輕型拖車以外之車輛者。 |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
20.掛接式車輛 |
- 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
- 稱載重限額者,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
- 稱輕型拖車者,謂總重限額不超過750公斤(1,650磅)之拖車。
國際駕駛執照效力
在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中,大部分都允許直接使用國際駕照。而另外一些國家則需要外國司機在當地交管部門付費或登記後才能駕車。
對於不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外國人可能需要獲得當地的駕照後才能駕車。而持有未加入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或地區的駕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國家時,能否駕車需要視當地的法規而定。
* 非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
** 需得到當地相關機構批准
*** 需換領當地駕駛執照
# 其後才加入公約之國家或地區
參見
參考文獻
- ^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s valid in Florida, after all. CBC News.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2) (英語).
- ^ 2.0 2.1 日本自駕遊︰租10人車(編︰浩). 正文社Facebook專頁. 2015-03-22.
-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英語).
-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Vienna, 8 November 1968.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