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屍還魂 (兵法)

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四計

借屍還魂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四計。

原文為:「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凡有作為的,難以駕馭和控制,不能加以利用;凡沒有作為的,往往要依附別人以強立,這就會來求助於我。利用沒有作為的並順勢控制它,這不是我受別人支配,而是我支配別人。)

按語

借屍還魂,本來是一種法術,原意是指使已死的靈魂,借用另一種外表復活,即奪舍

在作為計謀運用時,它的實質是利用沒有作為或不能有作為的加以控制,例如歷史上眾多勢力都曾擁立傀儡或虛奉名號以圖擴張。

它和「假途伐虢」之計有所不同:借屍還魂,借的對象是不確定的;而假途伐虢,「假途伐虢」借的對象是相對確定的。

例子

東漢末年,周瑜劉備互爭荊州統治權。周瑜以吳國赤壁之戰中出力最多為由,企圖佔領荊州全域。劉備擁立已故州牧劉表之子劉琦,佔領江陵荊南四郡(長沙武陵桂陽零陵),而後劉琦病死,劉備成了名副其實的荊州之主。

同時期曹操在北方擁立漢獻帝,把持朝政,所謂「挾天子以令諸侯」,也是此計的應用之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