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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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國籍法詳細規定了一個人擁有烏克蘭國籍的條件。規定這些要求的主要法律文件是《烏克蘭公民法》,該法於2001年3月1日生效。
烏克蘭公民身份 Про громадянство Україн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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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最高拉達 | |
引稱 | 2235-III |
地域範圍 | 烏克蘭 |
制定機關 | 第三屆最高拉達 |
通過日期 | 2001年1月18日[1] |
簽署人 | 烏克蘭總統 |
施行日期 | 2001年3月1日 |
相關法例 | |
烏克蘭憲法 | |
現狀:已修訂 |
若父母其中一方為烏克蘭人,任何人在出生時都會自動獲得烏克蘭公民身份。外國公民在該國居住至少五年、證明自己精通烏克蘭語並放棄任何先前國籍即可入籍。
烏克蘭以前是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當地居民都是蘇聯公民。1991年蘇聯解體後,所有後蘇聯國家都制定了各自的公民法。儘管烏克蘭人不再擁有蘇聯公民身份,但他們仍然有資格在那些國家入籍或改變國籍。
參考資料
- ^ Shevel 2013,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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