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改革
中華民國國會改革是指中華民國立法院自成立以來,為了適應社會變遷和政治環境變化而進行的各項改變和調整。這些改革旨在提高立法院的效率、透明度、公正性和代表性,是一段充滿了挑戰和希望的歷程。從歷史上的多次嘗試到現代的改革努力,每一步都見證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化的推動。改革內容涵蓋了從選舉制度到議事規則的各個方面,是中華民國政治中最為重要的議題之一。
2005年國民大會凍結前,以及1993年前間接民選的監察院,根據1957年《釋字第 76 號》解釋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會的一部分[註 1],亦即三院制。然而這段時間中這兩個機關,因為較為不透明等因素,內部的變化較少被人關注。當前國民大會的權責已完全分配於全民直選與立法院,然而,監察院的權責尚未有變化。彷若國會改革依照廢除或是限制監察院的方向進行,監察院轉移到立法院的權責也會是中華民國國會改革的一部分。
重要歷史階段
自1912年成立以來,中華民國國會經歷了多次重大的歷史變革,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 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至1928年):這一時期的國會因軍閥混戰的影響,未能真正發揮立法功能。雖然國會形式上存在,但實際運作常常受到軍閥勢力的干擾和控制,立法進程頻繁中斷。
- 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至1948年):隨着國民政府的建立,國會逐漸變得形同虛設。大部分權力集中在國民政府中央,特別是蔣中正領導下的國民黨黨政軍一體,國會的獨立性和作用大大削弱。
- 遷台初期(1949年至1991年):1949年,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失利後遷往台灣,國會成員多由終身職任的老國會議員組成。他們主要是在中國大陸選出的國會代表,隨着年齡增長和離世,國會成員逐漸減少,但仍維持着形式上的運作。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
- 民主化時期(1991年至今):1991年,中華民國國會經歷了一次重大改革,全面改選,並逐步實現了民主化和現代化。
相關法規
自1999年起,立法院的運作基於《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委員行為法》的五大法規[2]:iii,闡釋《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聲明的權責,包括質詢權、立法權與同意權等等。其中: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於1947年公佈,描述各常設委員會的基本規範,包括開會的委員人數下限、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與委員會幕僚人員的配置等等。最後一次於2009年修正。
- 《立法院議事規則》為立法院命令,於1948年公佈,描述院會開議的詳細規定,包括委員提案之規定、提案進行之流程,以及會議日程等等。最後一次於2016年修正。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於1999年公佈,描述立法委員各項權責的具體實施方法,包括質詢與總統國情報告之流程、同意權之行使、黨團協商的流程等等。最後一次於2024年修正前,上一次修正於2018,歷經六年。
- 《立法委員行為法》,於1999年公佈,包括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職務、政治捐獻之規定、利益迴避等等。最後一次於2002年修正。
國會改革的過程修法過程中,也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其他配套法規,甚至是分類於其他四院的法規。2024年,基於各個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提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五法也被稱為國會五法或是國會改革五法。
通過的改革法案
國會增設及立法改進
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國會成員多為終身職,隨着時間推移,成員年齡逐漸偏高,立法效率受到影響。1970年代,政府提出了增設臨時立法委員的法案,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補充現有成員,從而改善國會的功能。但部分內容遭到舊國會成員的排斥和否決,改革進度緩慢。1972年,該法案部分經三讀通過,允許增設一定數量的臨時立法委員。本法案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會的老齡化問題,但只是暫時性的解決方案,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國會的結構。
國會全面改選
1980年代,台灣社會經歷了深刻的變革。1986年,民主進步黨成立,台灣民主化進程加速。1990年,國大代表一連串擴權牟利的行為引起了許多人的不滿,引發了野百合學運,民眾對國會改革和全面改選的希望愈發強烈。面對社會壓力,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修正案,進行國會全面改選,取消終身職國會議員。1991年4月22日,修憲草案在立法院經三讀通過。1991年5月1日,國民大會通過該修正案,正式生效。1992年,台灣首次全面改選立法委員,這次改選不僅結束了老國會時代,還大幅提升了國會的現代化水平,為台灣民主化進程注入了新的動力。
重塑國會
2004年至2005年間,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聯合提出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修正案,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旨在提高立法效率、加強社會平等、增進議會代表性和透明度。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
- 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此舉移除國民大會全部職務,形同廢除。
- 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
-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改為並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分區及僑選部分(34人)由獲得百分之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005年6月10日,該修正案在立法院經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1月12日的立法委員選舉中首次實施。本憲法修正案對於台灣的國會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推動了國會制度的現代化和民主化,為台灣政治體系的發展帶來了重大的變革和進步。
立法院常設委員會整併
憲政時期,國民政府於1947年3月頒佈《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設有內政、外交、國防、經濟、財政、預算、教育文化、農林、交通、社會、地政、邊政、僑務、民法、刑法、商事法和法制總共17個委員會。同年12月經過修法,增加了勞工與衛生委員會。隔年6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次修正,又增加了海事與糧政兩個委員會,並修正了部份委員會的名稱。
隨着立法院於1950年遷台,《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次修正將21個委員會整併為內政、外交、國防、經濟、財政、預算、教育、交通、邊政、僑務、民法商法、法制共12個委員會。遷台初期長期持續沿這12個常設委員會的框架。
隨着國會民主化,《立法院組織法》第19次修正於1993年先將邊政合併進內政、僑務合併進外交,民法商法改名為司法委員會,《立法院組織法》第24次修正於1999年增加了科技及資訊與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個委員會,並將經濟改名為經濟及能源、預算改名為預算及決算、教育改名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隨着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立法院組織法》第30次修正於2007將12個委員會整併為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與衛生環境及勞工共8個委員會,並從第七屆立法院開始實施。2009年,《立法院組織法》第32次修正將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改名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國會頻道建置與議事公開透明化
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公民團體的長期呼籲下,立法院在第7屆第3會期開議日,即2009年2月20日,開始實施第一階段議事轉播,以立法院互聯網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對全國民眾開放。但是在直播早期,因《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等內部規定過於保守陳舊,只可拍攝主席台與發言台的畫面,尤其當委員會進行協商時,會以「黑畫面」或「藍畫面」代替,只聽得到聲音,卻看不到現場畫面。2016年,在各政黨的大力支持下,立法院通過《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案,徹底結束了上述問題,並進一步擴大公開內容。11月25日,《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6項修正案經三讀通過,法案規定,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在這之後又陸續通過了:《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案,除涉及保密事項的秘密會議外,所有會議一律公開直播,結束了密室協商的情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與第61條條文,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至此完成了國會直播法制化的最後立法進程。這項改革的實施,增強了民眾對國會活動的關注度,提升了政治過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促進了台灣的民主發展。[3][4]
除了國會頻道以外,其他國會透明化行動也陸續展開,特別是立法院相關網站的持續建設。2020年5月19日,立法院通過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的提案,推動「開放國會行動方案」,以促進民間參與、國會透明化成果的國際交流,例如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5]。2023年11月9日,時任立法院長游錫堃於立法院開放國會成果記者會表示,20項承諾已完成17項[6]。2024年國會改革爭議中,幾位民進黨立委特別指出這些工作即是民進黨的國會改革政績。
爭議法案
總統國情報告、加強人事同意權、擴大調查權、增加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
2024年中國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系列名為「國會改革法案」的法律修正案。法案的核心內容涵蓋了總統國情報告、加強人事同意權、擴大調查權[註 2]、增加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民主進步黨亦在法案二讀時,以再修正動議的形式,提出減少官員書面答覆質詢的期限。6月24日,藐視國會罪正式生效。[9]
法案生效後,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監察院、行政院、總統府等機關陸續提交釋憲聲請。[10][11][12]
憲法法庭圍繞權力分立、行政特權等等議題進行審理[13],7月19日判決爭議條文暫停適用[14]。在10月的審判中,憲法法庭判決大部分爭議條文違憲,自判決日起停止適用。[15]
修訂條例 | 主要內容[16][17][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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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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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追認總統的發佈緊急命令、行使人事同意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在院會投票決議時,由無記名改為記名。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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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總統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赴國會進行報告,新任總統則要額外在就任1個月內赴國會;若遇上「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立院也可在全體四分之一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後,請總統赴國會報告。 國情報告將採「依序即時回答」形式,假使立委以書面詢問總統,總統應在7至12目內書面回覆;不過即問即答的流程仍有解讀空間,未來將由黨團協商決定。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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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未及時答覆的部份,官員書面答覆的期限由最高25天減少為15天。書面質詢的書面答覆、預算案書面答覆的部份,期限最高25天沒變,但是涉及內容未過廣的,期限由20天減少為15天。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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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政府官員被質詢時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對立委「反質詢」。 若被質詢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均可送彈劾或懲戒,亦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官員於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依法以藐視國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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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憲法未明確規範的人事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需經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再由全體院會表決通過。此規範適用於包括但不限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等職位的人事同意權行使。 人事同意審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被提名人提出書面資料與答詢,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委員會停止審查,再經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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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立院可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 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接受調查者若認為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私隱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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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審議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曾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等,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進行。 若聽證會涉及個人私隱遭不當侵害之虞,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威脅之慮、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慮,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若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或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或對質、個人私隱等,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但應邀出席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目的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民間人士出席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同樣可按次處罰和提起行政訴訟。若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則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刑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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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並增訂《刑法》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公民社會在國會改革中的作用
中華民國的公民社會在國會改革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積極參與並影響立法進程。
太陽花學運
2014年,政府強行推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立法,引發公民社會的不滿,認為協議缺乏透明度和民主程序,引發了太陽花學運。數千名學生和公民佔領立法院,呼籲更透明和民主的立法過程。這次學運成功推動政府暫停協議審議,並促成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提升了公民對立法程序的監督力度。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為提高國會透明度和問責性,多個公民團體組成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定期發佈立委表現報告。通過調查和公開報告,這些團體監督立法委員的出席率、發言質量和投票情況,向公眾提供準確的信息。這些行動提高了公眾對國會運作的認識,促使立法委員更加重視自己的職責和表現。
未來的改革方向
2024年5月尚未通過的「國會改革五法」
如同已三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等條文,民眾黨也與國民黨立委各自推出《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的修正法案,意在使得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透過記名投票公開透明。此案已經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併案審查報告尚未排入進院會討論事項中。民進黨立委亦有《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的各種修正法案,部份法案正在委員會審理。[來源請求]
調查權確立於憲法明文及監察院職權的轉移
其他方向
此章節需要擴充。 |
增加透明度:建立更透明的立法過程
選舉制度改革:進一步探討並完善選舉制度,如引入更多的比例代表制,增加小黨和無黨籍候選人的機會
立法委員責任制:加強立法委員的問責機制,確保立法委員能夠真正代表選民的利益。
註釋
- ^ 1957年05月0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號解釋:「...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1]
- ^ 1993年0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7]2004年12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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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平. 〈王 序〉. 周萬來 (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9. ISBN 978-957-76-3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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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會小百科-營運理念. 國會頻道. [2024-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7).
- ^ 王揚宇. 林興盟 , 編. 立院通過公決案 與民間協力推開放國會行動方案. 中央通訊社. 2020-05-19 [2024-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10) (中文(繁體)).
- ^ 立法院秘書處. 院長出席立法院開放國會成果記者會-開放國會,民主永續 游錫堃:開放國會,民主永續,落實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理想. 立法院. 2023-11-09 [2024-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10) (中文(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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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又豪. 國會改革系列:「藐視國會」修法為何起爭議?大法官又會怎麼看?| 政治熱議.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24-06-06 [2024-06-26] (中文(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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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訊/國會擴權釋憲案憲法法庭宣判 大部分條文被遭宣告違憲. ETtoday新聞雲.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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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肢體衝突到表決大戰,立法院究竟在吵什麼?4張表解讀國會改革、花東條例爭議. 報導者 The Reporter. [2024-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4)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