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9年10月31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駐外外交人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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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9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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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的第一條是「為了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0-31, Wikidata Q18842232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9年10月3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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