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最初制定於1993年。現行版本於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2]。該法共分10章62條。[3]
簡稱 | 科學技術進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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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7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08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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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第一條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Wikidata Q18840780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7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 ^ 《新经济知识辞库》 傅殷才主编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4 第7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