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1年2月

檸樂煲姜中可能不準確的醫療誤導

檸樂煲姜的起源已不可考,但傳統上,港人會煲薑茶加黑糖或黃糖,喝後躲入棉被內,焗一身大汗睡覺,認為這可紓緩早期感冒。因為薑茶中放了黑糖,其色澤偏黑黃,外表與煲滾後的檸樂相似。

在下好像看過,雖然感冒的時候「焐」一身汗可能第二天會痊癒,這也是在大陸很多人採用的辦法(中醫叫解表吧?)。但是,這種辦法不完全適用於所有人,比如體質虛弱的人。所以希望各位針對這個條目的如此表述表達一下意見,是否應該更改一下措辭?--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4:06 (UTC)

貌似該條目已經被刪除。—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4:55 (UTC)
沒有被刪除:檸樂煲薑。--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2:58 (UTC)
加了一個專業人員邀請。謝謝關注。--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4:57 (UTC)

我看到維基百科的漏洞

我簡單講一下來由經過,這件事我稱它為「第一次石桌事件」,第二次則是另一回事,於此無關。 起因於這筆編輯寫道:「移除不可靠內容」,所以我才發現問題(指移除做法有爭議)存在:

  • 問題一:移除前,並未言明依據那項方針執行,此舉等同於警察動用執法權,則先宣讀依據何項法條逮捕。事後,我自己去查出來,這情況可能是依照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所寫:「如果你能為維基百科提供有用的信息,就請大膽編輯,但請你牢記這樣的可能,任何沒有標明可靠參考來源的編輯內容均有可能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執行。但是,是否會因為{{vc}}遭人濫用,移除者不察(為何不察,參見問題二之二),造成有濫刪來源的情況出現?
  • 問題二:因移除者是看見{{vc}}而執行這筆編輯,造成兩種問題:
    • 問題一之一:人工移除方式,如同這筆編輯所見,造成移除不完整,使得內文記載錯誤,對讀者有誤導之嫌。
    • 問題二之二:移除者是透過網絡搜尋方式來驗證「1982年2月30日阿里山公路於中午時分通車,但公路局並未舉辦通車儀式{{vc}}」這句話,因此只查到1982年,卻查不到日期可驗證,就如同這筆編輯所見,這問題就是移除者本身的心態不正確,太過仰賴網絡,喪失使用{{vc}}的用意,不該因為網絡上查無資料,就該被移除,還有圖書館可以查,但移除者認為:「每天能擠出一些時間查資料及上網編寫已經很偷笑了。」既然不查,那麼不該移除,因為要移除{{vc}}得要查資料,這才能符合模板用意,但此舉與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方針相抵觸,所以移除與不移除都有問題,我就想請問,這是否該廢除{{vc}}模板?

我會拿來詢問,就是因為這次事件,讓我看到維基百科的漏洞,當來源受到質疑,在網絡上查無時,就會被移除,造成提供來源的人沒有保障,因為讀者或維基人都在網絡上,沒有別的方法可證明給他們看,唯一方法就是請他自己實際到圖書館取閱這筆來源,假如維基百科很多來源都不是在網絡上找來,是不是代表這些來源可能被{{vc}},最後變成第一次石桌事件的下場,我就想到兩種方式來解決,一是方針,二是{{vc}}模板。—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5 (UTC)

與其向移除者溝通,倒不如實際點做法,就是朝向這移除的情況可能將來發生在每個維基人身上,從方針或模板來着手研究該如何解決漏洞,避免日後因來源無法從網絡證明而遭移除。—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8 (UTC)
由於之前是出自某人所言:「敝人未看見您對該人的訴求」這句話而向移除者一對一溝通,但現在為了避嫌,我已停止與兩位溝通,請任何人可以體諒我立場,不要叫我與他兩位的用戶討論頁做一對一溝通,以免滋生事端。—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5:03 (UTC)
又是一個想因噎廢食的例子。--達師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5 (UTC)

文件頁面發現需要修改的地方

今天打開一個OGG文件的頁面 http://zh.wikipedia.org/zh-cn/File:Beethoven-Pathetique.ogg (不知為何輸入連接之後被認為是「外部連結」),下面有一欄「文件連結」是用來顯示連接到本文檔的頁面連結,但是這個頁面是這樣寫的:「以下頁面連結到本圖像: 」,這個是個音頻文件,不應該說是圖像吧?是否可以考慮改為「媒體」?這樣不管是圖像還是音頻還是視頻都可以使用這個名稱。——Noah~~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4:13 (UTC)

現在不都流行用「文件」(file)麼?呵呵。--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05 (UTC)
「文件」也行呀,我剛才看了一下英文的wikipedia,她們也是用file的(The following pages on the English Wikipedia link to this 「file」 ),但是總得有個有權限的人才能執行這個操作吧~。--Noah~~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09 (UTC)
  已修復 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5:01 (UTC)

中文用戶名查所創條目數量

最近查不了所創條目數量,不知有關部門在幹些什麼,幾個月了還不修復。

今天突發奇想,想把中文名轉成URL 編碼試試,不行。偶然在獎勵評選頁看到評選人那裏有「所創條目」連結,點了下東方的貢獻,可以看到。再發現是用{{Applicant|用户名}}實現的 用戶名討論頁+·貢獻(最早編輯次數·註冊日期·所創條目

我在沙盒中用這個模板填我的名字也可以看到所創條目數量了。建議苦於看不到自己條目數的中文名用戶試試這個方法。建議將用這個模板生成的自己所創條目的連結收藏到書籤中,一勞永逸。--玖巧仔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0:47 (UTC)

{{urlencode:{{urlencode:Example}}}} --達師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9 (UTC)
算bug,我交到jira了,什麼時候bug修了可能又要改回來。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4:59 (UTC)

關於繁簡標題

這應該已是一個歷史長期遺留問題了:在一位用戶以簡體字創建某頁面(如「医学」)後,若不設置由「醫學」指向的「医学」的重定向,檢索「醫學」是無法進入該條目的,反之亦然。這類條目數量重多且所有名字空間都會出現這種問題,通過一個一個手動編輯重定向頁來彌補是不現實的。希望各位能想出方法早日解決這個問題。--I.R.A.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5:32 (UTC)

當新建詞條後由robot建立重定向?--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8:48 (UTC)
當然不成,許多字用機翻繁簡只會做成錯誤標題。-- 同舟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23:54 (UTC)
(!)意見:如用 bot 的話,個人建議不要全自動,可以用 bot 偵測出哪些新建立的頁面名稱是否有另一個繁/簡版,而哪個繁/簡版是否能自動對應進入條目,否的話,把該條目的名稱、站內連結、另一個繁/簡版的名稱、站內(紅色)連結等集中更新到一個頁面,那麼任何用戶就可以透過監視列表、RSS、Atom 等方式自由監察情況,對自己熟悉的有信心的名稱建立重定向,並(或由其他用戶)修改該監察頁面以反映重定向已建立。
全自動和全手動之間還有很多空間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半自動半手動。--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00:06 (UTC)

不是說新版的系統會解決這個問題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30日 (日) 02:07 (UTC)

(:)回應:是嗎?新系統的信息是在哪裏公佈的?--I.R.A.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8:01 (UTC)
包括簡體創建、繁體鍵入嗎?我的經驗是,若果條目是繁體創建,而繁簡標題的命名一樣,就可以自動轉換,用簡體輸入也可連向條目;但若果繁簡標題命名不同,還是要手動寫重定向;而最樓上的例子,我就沒試過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3:47 (UTC)
(:)回應:我曾經試過,確實是有少量這樣的情況,不過我已經忘記了我當時遇到的條目名稱。不竟(良好的)所謂繁簡轉換比很多人所想複雜多了困難多了。我個人會使用繁簡翻譯一詞。(翻譯 ↔ en:translation)--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在一位用戶以簡體字創建某頁面(如「A」)後,若不設置由「B」指向的「A」的重定向,檢索「B」是無法進入該條目的,反之亦然。」這個說法本身是不對的,無法進入條目是因為簡體字和繁體字並非一一對應的,有時候一個簡體字對應的可能是好幾個繁體字,這時候中文維基百科的自動簡繁轉換系統就可能轉換出錯,也才導致這個現象。因此很多時候不創建簡繁重定向也是沒問題的,比方說搜簡體的「企鹅」可以順利進入繁體標題的「企鵝」,搜繁體的「南京話」可以順利進入簡體標題的「南京话」。試想一下誰有精力創建那麼多的簡繁重定向呢?(P.S.我覺得能不創建簡繁重定向就不要創建,增加伺服器負擔。)--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51 (UTC)

(:)回應嗯,是我表述有誤。但如由「portal:医学」到「portal:醫學」、「Y染色體」到「Y染色体」等眾多手動重定向是確實存在的。--I.R.A.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2 (UTC)
我剛進百科的幾次記得確實是檢索簡繁都行的,不過後來編輯詞條的時候確實遇到過這種問題,比如「黃金太陽 開啟的封印」詞條,在別的詞條下「[[黄金太阳 开启的封印]]」就顯示紅色連結。
頁面上方有「重定向」工具,對於不經常新建詞條的人,按說也不算太累?--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47 (UTC)
我又遇到這個情況了。這個:貓砂&oldid=15599203猫砂&variant=zh。猫字雖是貓字的簡化字,但最少在港台繁體/繁體中文中,猫字是貓字的異體字,而猫字也是日本常用漢字之一。有誰知道貓字、猫字的演化的,可以幫助說清楚當中的演化嗎?
話說早陣子繁簡轉換出錯的与字不只是與字的簡化字,也是日本的新字體。--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3:55 (UTC)
Patcre,比你想像中複雜,請看我上面的例子。我發覺不少簡化字母語使用者對此都缺乏認識、認知。--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4:00 (UTC)
有oldid時title被忽略~bugzilla:27109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6:27 (UTC)
補充,猫字還是「大陸繁體」字。--LungZeno(talk) 2011年2月6日 (日) 19:30 (UTC)

檢索(自動完成提示)的繁簡轉換問題上個月就已經解決了(r79649),不出意外的話,2月8日就會部署到伺服器上來。我記得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到技術客棧提了一下啊,沒注意?--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3日 (四) 16:19 (UTC)

大家看看這個:首都圈國電暴動首都圈國電暴動。--I.R.A. 留言 2011年2月7日 (一) 01:26 (UTC)

重定向是故意禁止了所有字詞轉換的,否則可能導致許多稀奇古怪的錯誤重定向。因為重定向對連結的要求十分精確:目標有且只能有一個,且不能隨意變動;你不能像其他連結那樣,改一下轉換表就連目標連結都變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7日 (一) 01:34 (UTC)

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牌子的名稱是「中華」,所以「牌」字以及具體的產品類型不應當寫在標題里。我想看看大家對這樣命名的意見。望前輩們賜教。--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4:38 (UTC)

用中華牌香煙命名沒什麼問題吧,很符合一般用法啊。ffaarr (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4:47 (UTC)
改了的話,開頭第一句「中華 (香煙)是由上海煙草(集團)公司生產的捲菸……」會不會太彆扭啊。--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07 (UTC)
(:)回應,正文自然不必死跟着條目名,這個不是問題。--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中華牌XX」比加括號佳。--Mewaqua 2011年1月30日 (日) 15:16 (UTC)
(:)回應ffaarr&Mewaqua:只是想和其他條目統一一下,就像微軟公司的條目名不是微軟公司而是微軟一樣。--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03 (UTC)
加了括號本身就不統一了吧ffaarr (talk)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5 (UTC)
(:)回應,不是,閣下誤解了我的意思,我是想統一一下命名的標準與格式。--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4:51 (UTC)
來源搜尋:"中華牌香煙"」——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JSTOR維基百科圖書館Report這幾款都是大眾常用名稱,改用中華 (香煙)反而容易造成誤解,而且台灣與香港亦有中華汽車,其他以中華作為品牌亦相當多,以括號處理反而會導致區隔不明,故反對作此命名。--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日 (二) 03:33 (UTC)
(:)回應,好像沒感覺會造成什麼誤解或者區隔不明,能不能解釋一下?另外「中華牌轎車」和「中華汽車」是兩碼事,前者是汽車品牌,後者是公司。這也是我重新命名的依據,那就是牌子的名稱只有「中華」二字。--Patcre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20 (UTC)
(:)回應沒啥必要吧,「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等,如果擁有這些事物的機構、組織、公司或個人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百事可樂。」(Wikipedia:命名常規#一般性的慣例)貌似也沒「百事 (可樂)」啊……--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9:20 (UTC)
(:)回應命名應考慮常用性,而不是什麼都統一就好的--onsf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3:24 (UTC)

問:請問如何轉回舊版維基

我覺得新版很難用,用了年多了還覺得很爛,請問如何轉回舊版?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4日 (五) 18:49 (UTC)

參數設置 => 外觀 => 選擇MonoBook面板。-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5日 (六) 00:54 (UTC)
嗯,但可是那個要命的爛toolbar還是新版的,討厭!可以幫幫忙嗎?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8:06 (UTC)
題外話,看來你看那個「轉會市場」看上隱了。--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2月5日 (六) 08:41 (UTC)
打錯字而已,近期打轉會2字太頻密了--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9:39 (UTC)
看來這個被MediaWiki限死了。-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5日 (六) 11:01 (UTC)
先謝謝熱心解答,但真的沒得救嗎?我真的想用回舊版那個,新版的真的很不濟,thx~—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1:57 (UTC)
已提交至wikitech解決,靜待回覆...-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6日 (日) 12:49 (UTC)
參數設置 => 編輯 => Beta特性 => 取消選擇「啟用加強編輯工具列」。-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6日 (日) 13:05 (UTC)
掂!thanks!!!!!和爛toolbar講bye bye了^^—JK~中六課程太艱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3:37 (UTC)

問:關於中華民國20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新舊機關

之前中華民國直轄市升格前後,相關條目的調整有規範可循。隨着20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機關將有重大變更或調整,是否需要另立新條目,或以舊條目重新定向,希望能取得相關依循。譬如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中華民國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是否須獨立為兩個條目? --Petitor1000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6:40 (UTC)

關於User:Sam26 fish的全文轉載行為

  • 我把他全文轉貼影響到的條目,通通都退回到之前的內容了。姑且不論該新聞內容,真的寫得很像詐騙集團在用的廣告。至少該新聞網頁最底下是「請尊重知識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鯽魚萃取物能降血糖?聽他在放屁,在未經過臨床實驗與將論文發表在醫療專業期刊前,一切數據都有可能是造假。這跟之前一堆蜆精、芝麻錠、雞精、海藻、燕麥、溫泉、海洋深層水……等的萃取物,極盡所能的誇飾療效,幾近詐騙的行為有何不同?-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22:32 (UTC)
可以按照侵犯版權發警告吧--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2月10日 (四) 00:24 (UTC)

翻到英文維基有人整理一份各主題頁的圖示清單

-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44 (UTC)

希望重啟 條目質量提升計劃/化學

有關條目高麗朝鮮王朝的名稱

我建議改名成王氏高麗李氏朝鮮,而不要考慮南韓人的感受,因為中文世界比較常用我建議的名稱稱呼此二王朝(高麗常指向高句麗,朝鮮則常指向古朝鮮或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而且中文維基百科也規定條目名稱應以在中文中較常用(實際上幾乎就是在中文世界中較常用)者為準。--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06:59 (UTC)

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姓名是否適宜公開?

我在江國慶案條目中曾覺得被害女童的姓名被公開並不妥當,而予以文句修飾;但有編者以「受害人是否死亡」為分野,認為在受害人已故,不影響生活的情況下「必須」公開姓名以供查考。查一般意外事故罹難者皆可能因顧及家屬感受,而使用隱藏模板(如:2010年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山崩事件),不知道社群對於未成年受害者的保護部分,有沒有一個共識準則可供依循。--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2:38 (UTC)

  • 陸、港二地我不清楚,台灣的話一般刑事案件目前沒查到,但性侵害防治法[1]第13條有明定性侵案件「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絡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條文是1997年通過的,先前的傳媒無需遵守,所以本案當年(1995年)的新聞有出現姓名。--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1 (UTC)
  • 補充,另外查到一份「中華民國電視學會自律公約」,也在「性侵害及性騷擾新聞報導」乙節中約定「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在報導內容中,透露可供辨識其身份的資料。」、「報導畫面中亦不得出現被害人姓名、住家、就讀學校、直系親屬等影像或報導相關資料。」(本公約效力很薄弱,不過算是枱面上的新聞業準則。)--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9 (UTC)
  • (~)補充找到的大陸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一點是針對犯罪者是未成年人的)
  •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四條:……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一點可以推廣至媒體報道,保護未成年人受害者,無論是否死亡)--∰ 黑目觀世界 2011年2月9日 (三) 13:51 (UTC)
  • (~)補充,剛才在Skype上承蒙燈火闌珊處提醒,維基百科內容應該是依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在的美國當地法律管轄,經搜索後發現基金會所在的佛羅里達州法律規定:
    No person shall print, publish, or broadcast, or cause or allow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or broadcast, in any instru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the name, address, or other identifying fact or information of the victim of any sexual offense within this chapter, except as provided in s. 119.071(2)(h) or unless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confidential and exempt pursuant to s. 92.56. An offens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punishable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or s. 775.083.[2]
    中譯為「任何人或媒體禁止公佈刊載報導傳播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住所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訊,公開或報導傳播被害人姓名者,係刑事上二級輕罪。」(引自陳忠信,〈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私隱之保護〉,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論,p.84),因此先不論是否未成年,就該案中被害女童係遭性侵殺害而論,都不可公開姓名。我已重新移除不合適的內容了,也感謝User:Myheimu的協助。--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4:35 (UTC)
不曉得有無合適之指引頁?此結論應當整理歸納後收錄至適當Wikipedia指引頁(並存檔至該討論頁),以作為日後條目維護或爭議之引據。--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2月9日 (三) 16:04 (UTC)
(+)支持建立指引頁(或者插入已有指引頁),一方面滿足維基所在地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法律規定,一方面滿足幾大漢語圈的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兩全其美。--∰ 黑目觀世界 2011年2月10日 (四) 01:47 (UTC)
翻到台灣對一般刑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如何處理了,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
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46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絡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台灣很多兒少法案都是參考美國的,我再翻翻看佛州是否有類似法律可以推用到全體未成年被害人--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25 (UTC)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私隱權。任何可以指明一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社會安全或者是相關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在私隱權的界定上就很嚴格。過去提到過數次,華人的社會和教育對於私隱權的概念很薄弱,所謂個人資料是可以隨意亂使用或者是公開的。如果不想要惹上法律問題,挑選較為嚴格的規定是最好的路線。這些公開性明會牽涉到私隱權的,再加上類似上面提到的條款,很容易讓某些人認為公開無所謂的吃上官司。所以,編輯前想想,換作是你,你想不想要被這樣公開,你會不會希望保護你的私隱。-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8日 (五) 10:58 (UTC)

韓戰戰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