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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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HKi的簡史
剛剛情商了 HKi 的 kameyou,把他那篇簡史改了一點轉了過來,還望大家幫忙把文章完善。--石添小草 18:23 2004年3月25日 (UTC)
目錄十六條,正文只有四條,怎麼回事?前幾天還看到完整的頁面,今天卻有頭無尾,是編輯刪除了,還是其他人刪除了?刪除也應該給個理由嘛!
民間保釣
I advice to rename this article as "中國民間保釣運動", i guess the similar movement in Japan is also called "民間保釣". --Samuel 12:23 2004年3月26日 (UTC)
日本立場
NPOV? Where is the japanese Point Of View?--Wing 11:24 2004年3月25日 (UTC)
在中文網站上找不到日本方面的關於釣魚島的立場(政府和民間),不知道誰了解一些?另外,美國等國家對此持什麼態度?也請幫忙補充。--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7:40 2004年3月30日 (UTC)
原來的文章感情色彩太濃厚,過於中國中心,我只好重寫了一遍,不知道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好多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7:43 2004年3月30日 (UTC)
想請教各位先達,在釣魚台主權爭議的中文維基與日文維基上,都看到1944年東京法院判決尖閣諸島屬台北州管轄的文字。在眾多中文討論網站及中國官方半官方說法也幾乎必定舉此事為證。然而,小弟看了心中充滿疑竇:1.所謂東京法院,是東京地方法院?東京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而且當年名稱應是大審院。2.訴訟資料必定附法官的名字,此件的法官是哪位?3.根據此判決,沖繩漁民要到尖閣群島捕漁,還要先經過台北州政府許可,有未盡合理之處。4.法院乃屬三權分立之司法權,光憑法院判決能更動行政區域嗎?
鑒於以上問題想去找資料,可是無論在中方或日方都找不到關於此判決的原始資料。此時看到部分日文網站指此資料是捏造,只是也沒有說明此判決有何決定性的矛盾之處可證明是偽造。(當然,提起者負舉證責任,理應由中方提出此判決原文,要日方舉證乃是惡魔的証明,只是中國既不提出來也無可奈何) --yusy 20:01 2008年6月17日 (UTC)
移动自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
有此一說嗎?建議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7:08 2004年3月25日 (UTC)
- 我的看法是直接刪除!當時沒有考慮條目的名稱的合理性,只是考慮民間保釣由於侵犯版權會被刪除,「民間保釣」該條目以後直接用大中國保釣行動移入即可。「民間保釣」作為受人關注的熱門條目,可以用民間保釣/temp代替進行編輯,所以直接刪除無需投票。Cncs Talk 2004-03-25
- 或許可以改為釣魚島問題,更加NPOV--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2:16 2004年3月25日 (UTC)
- 民間保釣這個詞彙應該沒有問題?作為一種現象是客觀存在。Cncs Talk 2004-03-25
- 改為釣魚島問題比較好,民間保釣有中國中心的傾向,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而非中國維基百科。--Mountain(Talk) 13:19 2004年3月25日 (UTC)
- 那麼,都綜合在一起吧。新近又有人貼了新的內容,也查不出是否侵權的。--石添小草 07:42 2004年3月26日 (UTC)
- 大中國這哥詞不該加上 Dowba 11:55 2004年3月28日 (UTC)
日本看法問題
我認為可找一些懂日文的網友看看一些日本網頁 他們將會以日本的角度講述釣魚台(釣魚島)問題 日本的看法和中國剛剛相反 他們認為中國是知道釣魚台有石油才提出主權爭議 08:25 2004年4月16日 (UTC)
百無一用書生同志:你上面說的我有點意見。中國的看法中國自己也說不出口,因為中國——無論是民國還是共和國,都從來沒提出過所有權問題。只是美國人說那裏有石油,才提醒中國。說日本因為石油才提出,這是什麼話!日本跟誰提這個問題?這個島一百五十年來就在日本的管理之下,日本用得着自己跟自己提?日本十九世紀佔領該島,而海底鑽探石油技術是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才有的。
- 剛剛去過日語版看過一遍,果然重寫之後好得多。不過那些日語太深了,很難譯... ^__^; 有沒有日語高手願意代勞?--石添小草 09:48 2004年4月16日 (UTC)
看了之前的版本,在略述日方主張之後必定加註以中方立場恣意反駁之文辭,偏生反論內容卻又非法非理,這如何能說是「日本看法」!另一位網友說得好,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而非中國維基百科。小弟不才,將日文版年表資料整理後上傳,如有譯文意思表達不到之處還請高手不吝指正。--yusy 10:06 2008年6月14日 (UTC)
台灣的立場
我如實報道台灣的立場,為什麼給刪除了?台灣人敢作就不要怕別人暴光!--wulovery 01:57 2004年7月14日 (UTC)
- 一個繁體一個簡體,是給不同人群看的,用繁體的人看不懂簡體,我和台灣人聊天的時候遇到過這種情況。--wulovery 02:21 2004年7月14日 (UTC)
- 你這麼作很不負責!--wulovery 02:23 2004年7月14日 (UTC)
- 鳳凰衛視的報道,http://www.phoenixtv.com/ ,新聞報道的格式比較中立,不會有人反感。--wulovery 02:33 2004年7月14日 (UTC)
:但是這篇文章對於中國方面的立場表述實際上是很模糊的。--parchangel2005年1月4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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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島是中國的,謝謝各位
我的意見是釣魚島是中國的,琉球諸島應該獨立,謝謝
釣魚島是日本的領土沒錯
我的意見,釣魚島主權應為日本國所有。中國在五十年代還沒有對該島主張權利,
見《人民日報》(1953.01.08)
《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琉球群島散佈在我國台灣東北和日本九洲島西南之間的海面上,包括尖閣諸島、先島諸島、大東諸島、沖繩諸島、大島諸島、土噶喇諸島、大隅諸島等七組島嶼,每組都有許多大小島嶼,總計共有五十個以上有名稱的島嶼和四百多個無名小島,全部陸地面積為四千六百七十平方公里。群島中最大的島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大琉球島),面積一千二百十一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島諸島中的奄美大島,面積七百三十平方公里。琉球群島綿互達一千公里,它的內側是我國東海,外側就是太平洋公海。
那個年代的中國政府及其喉舌,以日本國的「尖閣諸島」稱那個島,說明他們對那個島沒有主權意識,根本沒把該島視為中國的領土。只是美國人聲稱該島附近有石油以後的七十年代,中國才主張主權。但是此時日本國已經對該島實行有效管制達75年之久,從聯合國對領土的取得條件來看,日本國早就是該島的所有權者了。
- 你要先搞清楚 時代背景 1953年 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 沒有承認三藩市合約 也就是尚未與日本結束戰爭敵對狀態
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而非 《日本沖繩縣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亦即不承認 琉球群島 為日本一部份. 這不是玩"文字遊戲" 這只是中共當局的"認知"
- 而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 也從未承認過釣魚台列島 是日本領土。
…………………………………………………………………………………………
上面這位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承不承認「三藩市合約」,與這件事沒有關係的。「三藩市合約」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它是美國和日本之間關於領土問題的交接協議,所旁涉的,也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必要摻和。至於「尚未與日本結束戰爭敵對狀態」,也與這件事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沒有戰爭關係,抗日戰爭時與日本打仗的是中華民國,那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不存在。
說到中華民國「從未承認過釣魚台列島是日本領土」,這沒有關係,日本領土沒必要讓中華民國去承認,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沒必要讓中華民國承認一樣。 …………………………………………………………………………………………
至於中國古籍對釣魚島的記載,在國際法上沒有證據意義。領土的歸屬,以實際佔有和管理為據,不以口頭宣示為據。如果口頭可以宣示領土的話,月球早就是中國的了,「嫦娥」是第一個登上月球的中國人!直至現在她還住在月球上面,子孫恐怕有幾百代人了。美國人六十年代末登上月球,在月球上插美國國旗,似乎中國政府並不表示異議。但美國人登上月球就是侵犯中國的領土,這就是大笑話了。所以說口頭和文字的宣示和傳說,不是法律學上的證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來說,只有一個條件:實際的佔有和管理。
- 國際上領土爭議 向來就是棒子大的有理.
《人民日報》的「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 而非 《日本沖繩縣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亦即不承認 琉球群島 為日本一部份.」
上面這位線民認為《人民日報》「不承認琉球群島是日本的一部分」,這句話很對!大概這也是《人民日報》的立場。但這位線民和《人民日報》同時也承認了釣魚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說明釣魚島不論是日本的,還是琉球群島的,反正不是中國的。——我同意這位線民和《人民日報》的觀點。
希望看到中國奪取月球的主權。
國共兩黨只顧自己內部打仗,互相吞併,根本無領土意識。賣國的是國民黨,更是共產黨,賣國主要就是賣國土。但是對於釣魚島,兩黨都不敢賣,蓋因都不認為那個破島屬於中國。
日本國1895年元月即在該島樹立界碑,確定該島為日本國所有;所謂的清國,在兩個月後的《馬關條約》中未提出異議。根據國際法,土地為一國佔有達五十年者,即為該國所有。
日本國自1895年至1945年,已經滿足五十年之條件,已經合法據有該島。1945年以後即使有其它主權國提出異議,其提出應為無效。觀中國和台灣兩國,都未在1945年之前向日本國提出釣魚島領土異議,是為默認該島的主權為日本國所有。1970年以後兩國突然提出對該島的領土要求,國際法不予認可。
至於中台兩國任何一方以武力奪取,則不在本題法律討論範圍之內,因為武力足夠的話,可以奪取全世界,何止於小小的釣魚島?
——希望中國武力奪取釣魚島主權,更希望中國以武力奪取月球和火星的主權。
借問一聲,上文對於編寫一條中立的條目有什麼幫助?--利用者:Sl 11:22 2007年1月3日 (UTC)
當然是反證中國一方所提出的歷史證據已經違反中立的條目的原則。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2:51 (UTC)
難不成你的意思是應該刪除全部中國大陸和台灣關於釣魚島的立場羅??搞什麼嘛--Xiehechaotian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5:22 (UTC)
中國的歷史證據屬於無賴式的牽拖,中國人的立場當然可以表示,但是舉出證據的方式有很多,中國人可以宣稱領土範圍爭議一直存在,但是不能成為證據的歷史紀錄就應該刪除。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09:13 (UTC)
一篇重要的文章
鍾嚴,《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這篇文章發表在1996年10月18日的《人民日報》上,可以說代表着中國政府和學界的看法和主張,文中關於歷史和中國政府的立場部分應該好好參考一些這篇文章--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08 2005年3月21日 (UTC)
鍾嚴同志的文章《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我看了,通篇沒拿出證明釣魚島屬於中國的證據,儘是些史籍記載。史籍記載對於文學和歷史是有證明作用的,對於土地的佔有,史籍記載沒有證明資格。土地的佔有,只有一條:實際佔有和管理,即先佔原則。
鍾嚴《論釣魚島主權的歸屬》,首先要考慮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如果一國對無主土地的佔有,以他國歷史記載作為依據,釣魚島應當屬於中國;如果以實際佔有及佔有的時間作為依據,釣魚島應當屬於日本。鍾嚴同志的文章以前者為依據,國際法以後者為依據。鍾嚴同志的文章絮絮叨叨,像個祥林嫂,實際絲毫未沾國際法的邊,儼然一篇廢文。建議條目不予採納。
上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表述太少
一些重要論據,比如琉球海槽、大陸架相連等等都沒有提, 日本的各種提法倒都很具體, 看全文就像是中國這邊到70年代因爲石油才開始搶這裏似的。 誰把中華的論據多補充一些吧。
--polyhedron(古韻) 20:45 2005年7月20日 (UTC)
- 對。至少從現在條目各方表述的情況看,好像釣魚島歸似乎日本更合理的感覺。希望有關人士提供更多資料。 --Wikinu 15:11 2005年11月9日 (UTC)
關於北京方面的表述真的太少
只是說很複雜。。複雜也應該寫。。。 Potatohai 03:11 2005年8月23日 (UTC)
立場
在此問題上,維基百科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用了2行文字來進行描述,中華民國的立場用了8行文字,日本國的立場用了16行文字。 鑑於維護維基百科的中立性,我於本日較早前試圖編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這一部分,原文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281/t5797.htm之(三)釣魚島問題,在我看來應該是相比原來的文字更能準確表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的。 幾分鐘前,我發現我所編輯過的內容已經恢復到了被我編輯之前的內容,我不是很清楚這種行為是否違背了維基百科的中立性原則。 我將再次編輯一遍。 渴望新生活 13:35 2005年9月20日 (UTC)
- 您試圖對給條目進行進一步的客觀中立描述沒有錯,只是上次您這樣做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版權,這是另一個原則問題。如果您依然試圖將同樣的文字或者其他有版權的文字添加到條目中,一樣會被回退你的貢獻。--學習第一|有事找我:P 13:41 2005年9月20日 (UTC)
如果不引用當局權威部門的描述,我不肯定其他的描述是否準確客觀地代表了當局的立場,又或者此條目應該編輯為「維基網友眼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 我本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將該文修改後再發佈,但是我不肯定這樣做之後是否又違背了客觀性原則。 另外我很讚賞維基管理員的工作效率,較早前我並未註明我所發佈的內容來自於哪裏,但是你們在第一時間就知道「上次您這樣做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版權」,並將其刪除。 我建議最好的做法是,各國的立場儘量引用自各國的政府官方言論,如果這些言論也包含版權的話,那麼根據維基的版權資訊,加上所引用的出處以便遵守GFDL。 渴望新生活 14:14 2005年9月20日 (UTC)
日本的地圖更爲明瞭
建議加上,比現在用得好得多http://ja.wikipedia.org/upload/9/90/Senkaku_Islands.png 明陽明 14:46 2006年4月16日 (UTC)
日本政府的立場觀點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日本國政府的立場和觀點
1895年1月4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決定,在當地設立標樁,將該列島正式編入日本領土。在此之前,這些列島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無主地。而且,通過日本政府編入日本領土的措施和其後對該列島進行有實效的統治,根據「先佔即為取得」之法理,該列島在國際法上便有效地成為日本領土。
慈禧將釣魚島賞賜盛宣懷是個荒謬的騙局
1972年,當中日關於釣魚島的歸屬問題成為敏感話題時,盛家也被卷了進去,這期間還出現了一個自稱是盛老四與一美國人生的女兒。她自稱「盛毓真」,並且拿出一張慈禧太后的「手諭」,說是當年慈禧太后患濕氣症,盛宣懷進上一種藥,名「石芙蓉」,慈禧太后用後果真有效,便問是從哪兒采來的。盛答是台灣以東的小島子「釣魚島」上所產。於是慈禧非常高興,提筆寫下「手諭」,將釣魚島「賜」給了盛宣懷……
這張「慈禧手諭」的出現,頓時引起一場軒然大波。美國的中文報刊及港台地區的新聞媒介,一時沸沸揚揚,連篇累牘地加以報道,記者們到處尋訪盛家的後代,盛家幾乎所有「毓」字輩的人都被採訪過。當然,熱鬧的中心是「盛毓真」,她聲稱對於釣魚島擁有所有權,因為她說這張「手諭」是她的父親在臨死之前,托人輾轉帶到美國交給她的。國內的《參考消息》報於1972年4月也轉載了香港報刊的有關報道,於是盛家的故事又與釣魚島問題扯到了一起,更增添了一層撲朔迷離的傳奇色彩。
對於此事,盛家在大陸的子孫也非常起勁。這也很自然,因為大家都有一顆愛國心,按邏輯推理,既然慈禧太后把釣魚島賜給了盛家,那豈不是說明在清末釣魚島就已經有了歸屬嗎?既然如此,那麼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還用得着說嗎?於是,大家把這張「手諭」的複印件傳來傳去,事情被弄得像真的似的。
然而這畢竟是一場騙局,是一般善良的人所無法想像的國際笑話!
當初「手諭」面世時,原上海圖書館館長顧廷龍先生尚在世。他在50年代曾親自把800包「盛檔」資料從盛公祠接收到上海圖書館。後來,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的教授夏東元先生,為撰寫《盛宣懷傳》,在顧廷龍館長的幫助下,成年累月地「泡」在「盛檔」資料里。他們當即取得了一致的看法,認為此「手諭」是假的,主要依據是上面的日期和稱呼與盛宣懷當時的頭銜不符。「手諭」所載的盛宣懷的頭銜是太常寺正卿,時間是光緒十九年(1893年),比盛宣懷實際被任命的時間早了3年。事實上,盛宣懷是在1896年被任命為太常寺少卿的,而非「正卿」,這就露出了最重要的「馬腳」,說明作偽者連盛宣懷的履歷還未弄清楚呢!然而鑑於當時的國際輿論,因為此事與該島的歸屬問題客觀上已扯在了一起,所以顧老和夏老就沒有對外發表文章談自己的看法。
儘管大陸學者不吭聲,台灣學者卻也看出了破綻。一位教授發表文章說,慈禧太后在那個時間早已不用那兩枚圖章了,那兩枚章的款式是慈禧早些年使用的,據此可以判斷「手諭」是假的。
這麼一來,更忙壞了那些新聞媒體的記者,「主攻」對象當然仍是盛家後代。而盛家後代年輕的多,年老的少,一時也莫衷一是,說什麼的都有。
在東京的盛家毓字輩大哥、二哥(毓郵、毓度)算年紀大的了,也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頭腦。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聽說過,他父親還跟美國人生過孩子,也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什麼家傳的「慈禧手諭」。對於這位似乎從天上掉下來的「毓真妹妹」,他們是認也不好,不認也不好。因為當時的輿論已造成了一種定式,似乎是承認了她就是承認了釣魚島屬中國,就是愛國,而不承認就似乎不愛國。在台灣的盛岫雲、馬芳蹤夫婦明知事情是假的,只好採取躲避政策。然而當「盛毓真」拿出當年「爹爹去世之前給我的一封信」時,他們全明白了:不僅字跡是假的,裏面的稱呼、內容、落款全都不對頭!最大的「馬腳」是寫信的時間居然在盛老四已去世兩年後的1960年,豈不叫人笑掉大牙!他們由此懷疑,持有這樣一封假的「爹爹遺囑」的人,能拿得出真的「慈禧手諭」嗎?
原來,「盛毓真」名徐逸,本在美國生活,很不得意,後來到了台灣,說是來「尋根」的,找到了盛家的人,並把「慈禧手諭」交給了台灣當局。她說,她的母親生下她後,嫁給了一個姓徐的,所以她名叫徐逸。在「慈禧手諭」的假象被層層剝去後,輿論界大嘩,徐逸慌了手腳,就跑到東京,去做兩位老大哥的工作。她對毓郵的太太任芷芳說:「等我把事情(釣魚島事)搞定了,我們就都『發』了,到那時你也不用辛辛苦苦地開飯店了……」這等於是打開天窗說亮話了,意思是請你們幫幫忙,幫我把此事弄假成真,將來我們都可以發大財。說此話的時候,天並不怎麼冷,徐逸卻已經皮大衣裹身了,而那大衣的襯裏已破爛不堪,有的地方絲絲縷縷地露在衣外了。一雙鞋也不合適,走不多遠就腳疼,即便是在百貨公司里,她也會把鞋子一甩,赤腳站在大堂里……這些都令盛家人感到很不對「味」。
「釣魚島事件」後來發展到兩軍對壘、劍拔弩張的地步,徐逸的「慈禧手諭」無疑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場騙局真是丟盡了盛家的臉,居然國際輿論也被她騙得團團轉。在盛氏家族中,直到現在為止,沒有一個人能證明徐逸是盛老四(盛恩頤)的女兒,一切都是由她自己說的。所以不少盛氏子弟認為,她是借着盛家的名望和釣魚島問題的爭端而蓄謀行騙的壞人。
那年初夏我在毓老家中訪談,自然少不了關於「手諭」的話題。毓老說:「假如真有這麼張『手諭』,無論輪到誰頭上,也決不會輪到她頭上。我在家裏是老大,家裏大事是從來不瞞我的,況且我從來就沒聽說有這麼回事。關於那張『手諭』的真偽,我不是歷史學家,所以說不出意見。然而那封所謂的我爹爹寫給她的信,確確實實是假的!」
值得慶幸的是,徐逸前幾年在台灣死了。毓老夫婦說:「她還好死了,如果不死,還不知要鬧出多少大笑話來呢!」
- 另一個反駁的論點:從偽造史料看釣魚台 118.168.39.75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05:37 (UTC)匿名者
中國的問題是——自日本國1895年至1971年長達75年的時間跨度里,中國歷經清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朝代,其間沒有任何一個官方政府對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國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依據國際法,中國已經嚴重超過50年的追訴期,只能自認這個不利的結果。所謂保持中間立場的辭條,應以這個法律事實作為敘述的基礎。這個中立立場不包括中國使用核訛詐解決問題的態度。
日本關於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中國無法反駁
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多次前往尖閣群島進行實地調查,確認該地為一無人小島,而且沒有受其它國家管治的痕跡之後,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日本國領土版圖之內。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日本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並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日本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在三藩市和平條約中,日本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議(歸還衝繩協議),將管治權歸還於日本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日本國領土的地位。此外,中國對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尖閣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台灣政府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開發東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政府曾經舉出過的,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概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群島的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 依據上論 理應強烈要求中國政府 派兵正式佔領釣魚台列島 訴諸武力解決紛爭.
對!支持上面這位同志意見。談道理中國沒有道理,上國際法庭中國拿不出證據,只有靠我們的原子彈去強行佔領釣魚島,用拳頭說話!不過既然有原子彈,何不就拿下整個非洲,非洲可比釣魚島大多了!
什麼事都只想用拳頭解決,難怪許多中國境外人士(包括台灣人)都將大陸視為野蠻人...其實站在台灣的立場許多方面依據還是有利的,比如地理因素釣島海域地層與台灣島大陸架相連,並與遭沖繩海槽分隔的琉球群島分開。歷史人文方面在日本實施所謂的「琉球處分」時,並不將當時的釣魚台列嶼視為琉球國之一部,而是在十年之後以無主地之名義宣稱主權,台灣割日之後才正式名正言順併入日本領土代表,日本政府在當時還是將釣島視為爭議地而並非日本國土。日本想借琉球來申明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也是說不上嘴的!!—B'z (留言) 2008年1月16日 (三) 04:54 (UTC)
為什麼條目要被清理
怎不見想清理的人來說明一下原因?
引用上面某位編輯者的論點:
『中國的問題是——自日本國1895年至1971年長達75年的時間跨度里,中國曆經清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朝代,其間沒有任何一個官方政府對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國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依據國際法,中國已經嚴重超過50年的追訴期,只能自認這個不利的結果。所謂保持中間立場的辭條,應以這個法律事實作為敘述的基礎。這個中立立場不包括中國使用核訛詐解決問題的態度。』
就這個點來看,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條目內容嚴重地不中立,需要清理。
E39a562r (留言) 2008年2月26日 (二) 18:32 (UTC)
國際法從來沒有所謂的50年追訴期
反駁上面某位編者的論點,國際法上從來沒有所謂的50年追溯期之說 在國際法上:如果是無主地,理論上佔領的時間越久就越站的住腳,
但如果是有主地,則情況將大大不同,更沒所謂的佔領幾年
再來,我想詳述的描述幾個事實或解答一些疑惑:
1.自1895年至1971年間中方為何無任何動作? 在清朝的認知裏,釣魚台原本就應該屬於清帝國,但因為釣魚台位處偏遠,加上清末時國勢衰弱 因此清廷對1985年初日本把釣魚台劃歸琉球這件事,根本沒時間理會(或根本不知情),但也根本沒有承認。
但到了1985年末,甲午戰爭爆發,清廷割讓台灣及其附屬領域。在清廷的認知裏,釣魚台是這時跟隨着台灣一起 被割讓出去的。同樣的,民國政府也是如此想的。也因此從1985~1945年馬關條約廢止之間,中國對於釣魚台不聞不問,是因為中國認為釣魚台隨台灣割讓出去,當然無權力過問。
那從1945~1971年呢? 這段時間琉球群島基本上是由美軍管轄的,由於美國軍力強盛,而釣魚台又鄰近琉球群島。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情況下,中國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中國民國皆未對釣魚台有過任何動作。另外,當時有報導稱,美軍將會 力保中華民國主權完整,也因此這段時間中華民國也必然不會有任何動作。
到了1971年: 美國把原本不屬於琉球群島的釣魚台劃歸琉球,和琉球一起給了日本。這時候中華民國才知道事的嚴重性, 當下馬上力爭主權,遂演變到今日的保釣行動。
從這裏面看到了兩件事:
1.當1971年中華民國政府始知釣魚台被美國私下交給日本後,不斷的有重申主權,並提出抗議以及民間保釣等積極作為,都證實中方確實有動作。至於有人提到石油什麼的,那是1980年代後期釣魚台海域才發現的,顯然跟1971 年後中華民國的力爭主權是無關的。
2.日本國方面稱,釣魚台在1985年劃入領土。但事實是,這舉動當時並沒得到國際上的承認。甚至在釣魚台的土地上,一直到1990年代才有日本政府的建築,若要說日本擁有實際管轄權的時間也才不過區區30年之久,這時間在國際法上是相當短的。
結論:
從法律的角度看:釣魚台是在馬關條約割讓的,也因此在日據時代就明白指出,釣魚台是台灣的一部份。因此,釣魚台在對日抗戰勝利後理應收回。
從地理的角度看:釣魚台和台灣較近,和琉球群島間卻隔了一條深不見底的海溝。
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歷代有相當多的書籍都記載到釣魚台列嶼。
這些都是將來國際法庭上,足以將釣魚台歸還我國的證明。
無名詩人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二) 00:32
從法律的角度看:釣魚台在1895年1月14日編入日本領土。
從地理的角度看:南沙群島與東南亞各國相近,地理位置相近,不能證明什麼。
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歷代有相當多的書籍都記載到日本、朝鮮等週邊地域,記載不代表領有。
這些都是在國際法庭上站不住腳的所謂證明。
Shameonchina 2008年6月3日 (二) 10:10
從法律的角度看:釣魚台在1895年1月14日編入日本領土。
所以說如果日本當時把非洲畫入領土,現在非洲也是他們的瞜
國際法上不是這樣看的,要看一個地區是否為該國家統治 必須要有相當的証明,如該政府在該地區執行的公權力等證明或判決(如日治時期的漁業爭議判決等) 事實證明:在日本將釣魚台1895年1月14日編入日本領土至1895年底之間,日本並沒有什麼能証明釣魚台是他們的 也無任何動作,直到甲午戰後才有能證明該國在島上曾執行過公權力的判決。 也就是說,不論是當時的日本政府或是清廷,皆是認為釣魚台與台灣是隨馬關條約一起割讓的。也因此在日治時期釣魚台是劃歸台灣的。也算是某種程度的証明:釣魚台與台灣是隨馬關條約一起割讓的。
另外,若以日本將釣魚台1895年1月14日編入日本領土的觀點來看。那這之前,日本匯製的地圖,都將釣魚台列入中國領土 算是某種程度證明了,釣魚台在馬關條約簽訂前,皆是屬中國管轄的。在1895年1月14日前,中日也沒簽訂任何條約。 那,釣魚台更該是中國的。
至於1895年至1970年間,中國未何沒力爭主權。原委我都寫在上面,就不祥盡說了。 無名詩人 (留言) 2008年6月5日 (四) 14:22
Shameonchina說得好,要看一個地區是否為該國家統治必須要有相當的証明,因此請提出清朝或明朝的相關公權力證明或判決。同時也請您提出「清廷認為釣魚台與台灣是隨馬關條約一起割讓」云云的相關佐證。如果沒有的話,日本宣稱將該島視為無主地是符合國際法的。 同理,19世紀末期之非洲為歐洲列強之殖民地,日本若將非洲畫入領土固然不符國際法,實際上日本也沒這麼做。 yusy (留言) 2008年6月14日 (六) 09:09
各位有自己的見解或分析,請你自己去寫論文、著述出版,不要再這裏發表。比如 「以上兩論點只能證明中國人曾經經過釣魚台」這句就很明顯是完全沒有學習過過國際法的無知之見。請提出的編者還是了解一下此方面的基本知識,不要自創新論。--Sumple (Talk) 2008年6月15日 (日) 05:46 (UTC)
日本或中國的主權是不是符合國際法也不是你我有資格來評判的,當然大家都有自己的意見,但如果你不是史久鏞,你的意見在這裏是完全沒有價值的。--Sumple (Talk) 2008年6月15日 (日) 05:49 (UTC)
在下關於國際法或許所學未精,沒有學過後代的偽造詔書也可以作為主權依據,不過《順風相送》《使琉球錄》「只能證明中國人曾經經過釣魚台」這是沒有錯的,關於國際法的島嶼主權問題,請參考最具代表性的Palmas島判例。如果不是史久鏞就不能發表文章的話,那就只好把所有相關條目都空白著,等他老人家何時有興致來維基把所有相關條目寫一寫罷。yusy (留言) 2008年6月16日 (一) 23:09
- 按照Palmas的推理,在其他國家沒有行使主權的情況下,發現者擁有主權。至少在1895年之前,日本沒有對釣魚臺行使主權,他們在馬關條約簽署前幾天的所謂立碑也只有日方的一面之詞。據說當時沒有宣佈。為什麼不宣佈呢?橫豎是沒有可靠的證據。按照這樣推理,1895年時釣魚臺主權可能(我沒說一定)屬於中國。如果屬於中國,那就可以按照中國的行政區劃劃給台灣省,那就可以在馬關條約中割給日本,那在1945年日本歸還所有侵佔土地時也就一併歸還中國。也就是說,中國有沒有發現權和現在有沒有主權是有因果關係的。
- 不管怎樣,釣魚臺主權歸歸屬,和中國在1895年以前有沒有發現權,和日本什麼時候開始、在什麼法律或事實依據上控制釣魚臺,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即沒有國際仲裁,國際上也沒有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你來斷然決定中國古籍「只能」證明如此如此,就是說其他什麼都不能證明,這就叫原創研究.
- 詔書有偽造嗎? 這是你判定的還是國際法庭判定的?如果想你這樣把某小報的煽動新聞也當作論點,那劉德華應該同時是已婚、未婚、同性戀、雙性戀、有一對雙胞胎、大兒子25歲了、還沒生小孩、外星人了?
- 維基百科是給你「發表文章」的嗎? 好像不是哦。請參看Wikipedia:可靠來源。--Sumple (Talk) 2008年6月19日 (四) 05:45 (UTC)
1.閣下說得是,至少在1895年之前,日本並沒有對釣魚台行使主權,這和日本1895年宣稱此為無主地而佔領並無矛盾之處。相反的,中國方面的主張充滿矛盾。既稱自古擁有釣魚台主權,卻無相關歷史資料可供佐證。依據Palmas判例(不是推理),主權的宣示條件並不困難,主權的宣示「即使在海灘上插一支旗子也行」(even if it were a simple an act as planting a flag on the beach),可是中國卻連這種程度的證明資料沒有。1971年為止之近代政府文件更都將釣魚台稱為尖閣諸島,畫為日本疆土,對於現在翻案的主張更是不利。
2.閣下既多次批判他人「發表意見」,那麼所謂「為什麼不宣佈呢?橫豎是沒有可靠的證據」云云,也是沒有價值之言了。這以下的所謂「推理」就當作沒看到罷。
3.中國在1895年之前的發現權不知道,但中國先「命名」是可以確認的,台灣府志六次增修沒有寫到釣魚台是可以確認的,日本從1895年對釣魚台實際支配也是可以確認的。中國古籍能不能證明中國的主權,或許如閣下所說,不是史久鏞發表的高見就沒有價值,因此在下固然不能斷言絕無證明能力,閣下也不能斷言此二古籍可以證明主權。而Palmas判例揭示三原則,只怕就算是史久鏞在此,也必須顧慮三分,顧及「不能說有效,也不能說無效,不過無效的可能性略大」的現實狀況,「未能實際構成有效之主權證明」是比較保守而精確的用詞。
4.那個詔書是偽造的。文件本身謬誤,專門家當時一看已經斷言是偽,台灣故宮保存清朝公文無數,相關專家每天泡在其中,哪能有讓個沒好好唸書的旅美中國人偽造文書的餘地。盛家後人當時住在台灣與日本東京,沒人聽過這檔事,也沒人知道這個自稱「盛毓真」的女子。這女子拿出的詔書是假,拿出的家書也是假,後來判明原名叫「徐逸」,弄出這份文章是為了金錢目的,後來老死在台灣。物証、主犯、動機、經過,通通都已解明。如果未來某天中國拿着這份偽詔到國際法庭言之鑿鑿,倒是場好戲。 5.這裏是wikipedia,其他人怎麼寫在下管不着(如閣下怎麼寫我就管不着),但至少在下對於本文的補述是儘可能引取有效文件為證,並極力避免參入個人臆測的。(其他語言維基的直接翻譯不在此限)yusy(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14:49
釣魚台是聯合國託管不是美國私產
美國高興給誰就可以給誰嗎?那他送給英國也行囉? 聯合國規章沒有授權給美國自作主張仲裁領土主權歸屬的法源!有的話找出來給大家看看!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1日 (四) 12:35 (UTC)
國際事務不會是美國高興給誰就給誰,行事必須有法源,法律必有定義。相關資料已僅可能列於本文條目,請先詳閱。
請詳讀本文條目。根據波茨坦公告,戰後日本領土的所屬規定為「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這裏的「吾人」,是簽名的是美國總統,以及用電報追認授權的蔣介石,英國首相沒簽名也沒追認。所以釣魚台主權歸屬,由美國與中華民國政府有決定權。戰後美國管理釣魚台,中華民國政府未提出抗議,並且到1971年6月翻盤為止,政府出版物均將釣魚台視為日本領土。
請詳讀本文條目,在中華民國政府立場翻盤之前的1970年9月美國發表立場,上述「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定義,乃指「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且「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如果中國或台灣當局想要爭取釣魚台主權,則「為表示尊重所有關於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
結論:請先詳閱本文條目。yusy(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15:28
簽署波茨坦公告的美國總統跟送出釣魚台的美國總統不是同一個人 有民主觀念都知道美國總統的權限不是世襲的,請不要混淆視聽。
未抗議不等於永久同意 如果短短20幾年未表示意見就形同棄權 那台獨運動不也是在中華民國長期統治後才提出抗議嗎? 那麼台獨運動的合理性在哪裏? 請勿雙重標準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05:08 (UTC)
謝謝Snkcom500,前次笑得這麼開心不知是什麼時候了。有民主觀念的都知道就算總統改朝換代,條約還是要遵守的。就算是獨裁君王,條約是代表國家簽的,不是個人契約,就算是個人契約,也不一定死亡即失效。台獨問題我不是專家,我也不是台獨支持者,如果要轉移話題請耐心等待,大概或許某天會有其他高人答覆。--yusy(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17:28
條約只提到吾"人"就是指美國總統《個人》,不是使用吾"國"之字眼,條約只能代表當時國家首領的立場,不是讓數十年後的繼任者繼承沿用,諸如三藩市合約這些涉及國家主權的國際條文從不是以簽字人為綱要,領土就是領土,國家就是國家,如果你認為與國家主權相關卻以個人名義簽約沒有期限請提出證據。
請拿出日治時代釣魚台隸屬琉球管轄的證據
日文維基尖閣諸島領有権問題條目年表中 記載如下
1895年4月17日:日清講和條約(下関條約)が締結され終戦。 清が台灣と台灣の付屬島々等を日本に割譲。尖閣諸島は台灣に屬し。 1940年(昭和15年):東京裁判所では台灣台北州に屬すと主張している。尖閣諸島は台灣台北州に屬し。
日文條目自然有日方學界維護監督,日方沒有意見台灣卻有人一再要求提出來源,質疑者到底是哪一國人? 為何你們拿不出1885年~1940年釣魚台是琉球所屬的證據?
釣魚台自日治時代以來一直屬台灣管轄,日本理當早在三藩市合約放棄台灣主權時喪失釣魚台,釣魚島不過彈丸之地,詭辯者宣稱三藩市合約未提及釣魚島主權,那台東蘭嶼、綠島等台灣離島也沒在任何合約提及半字, 是否台灣本島以外的離島仍屬日本未放棄主權的區域?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1日 (四) 12:40 (UTC)
日文維基和中文維基並沒有什麼不同,有價值者,不是今天有人寫了什麼,而在於文章背後所代表的事實依據。就算今天有人寫了東西,明天可能就因為證據不足被修正掉,因此光憑維基條文本身不能做為歷史上、法律上、甚至於官方之依據。如果日文維基「自然有」日方學界維護監督,那麼中文維基也「自然有」「中方學界」維護監督,請問在此條目中的「中方學界」代表是哪位?在下不才,多多拜上。
之前本來認為台灣既是割讓於日本(不同於香港澳門為租借),那麼日本劃分行政區是內政問題,中華民國東北九省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手上變成東北三省、北平改名叫北京,那不是外人可以囉嗦的問題,所以認為日治時代怎麼劃,於此問題無涉而未筆。不過看來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這就去補上1919年沖繩縣政府與台灣州政府出版物以資證明,謝謝Snkcom500提醒。
所謂「釣魚台自日治時代以來一直屬台灣管轄」云云,該不會就只憑那份「東京法院判決」吧?多次要求提出來源之理由,是因為中國言必及此判決書,可是該判決書詳細內容一概不明,在看到日本人主張此判決為中方捏造之餘進行查證,而至目前為止查證結果,無論中日台「沒有人真的看過這份判決書」!關於此判決書大致有主要疑點如下: 1.所謂東京法院,是東京地方法院?東京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何況當年並非使用此種名稱。
2.訴訟資料必定附法官的名字以示負責,此件的法官是哪位?
3.法院乃屬三權分立之司法權,光憑法院判決能決定行政區域嗎?
此件與慈禧太后偽詔不同的是,此說法形成之來源與時間均不明,中方也沒有提出文書作為佐證以供核對是否符實,因此參閱之日方資料也並無法說明此判決有何決定性的矛盾之處可證明是偽造。當然,提起者負舉證責任,理應由中方提出此判決原文,要日方舉證乃是「惡魔的証明(http://en.wikipedia.org/wiki/Probatio_diabolica)」,只是中國既提不出來也無可奈何。
感謝snkcom500兩次提供資料,不過如上述,光憑日文維基跟私人網站整理年表並不足做為依據。當然,就算此判決屬實,其代表意義也可能僅限於「日治時期,台灣州人民可到釣魚台捕魚」而已。現在資訊發達,如果能找到該判決的影本最好,如果不能的話,最起碼要能知道法院層級跟法官姓名以供查證。唔,雖然不想這麼說,不過鑒於慈禧太后偽詔一事,祈禱別再有不唸書的去搞份破綻百出的「東京法院判決書」,如果未來某日中國政府拿着兩份偽證去國際法庭言之鑿鑿,才是貽笑國際。
至於「質疑者到底是哪一國人」的問題有點難,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哪國人。就我本身的話,我是真實與邏輯的信奉者,跟我是哪國人無關,要說我漢奸我也不痛不癢,不會因為被亂罵幾句就昧著良心說話。如果中國亡了,或許我會有半丁點痛,不過Snkcom500也說了,釣魚島不過彈丸之地,無關中國存亡大局,所以我連半丁點昧著良心的理由都沒有。如果要砍殺我的言論,請拿真實與邏輯來殺,大大歡迎。如果能有真實與邏輯證明釣魚台列嶼屬於中國,我會很樂意立刻傳上日文維基去。到頭來還是一句話,某位網友說得好,這裏是中文維基,不是中國維基。--yusy 17:31 2008年6月21日 (UTC)
日本將釣魚台劃為台灣州就是將釣魚台視為台灣的一部份,中華民國和中共對東北省的劃分不同乃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政策,而日本在戰前對釣魚台的政策是一至的。 我開了這個話題是提問者,請你先回答我的問題 連如此親日的台灣人以及堅持釣魚台主權的日本學者自己都拿不出日治時期釣魚台隸屬琉球州管轄的法律證明或相關文件,如果對日本熟悉的你不能的話,最起碼要能知道法院層級跟法官姓名以供查證。
,無論中日台「沒有人真的看過這份琉球管轄釣魚台證明書」!
關於親日台人對判決書大致有主要疑點如下: 1.所謂東京法院,是東京地方法院?東京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 以上都不是,是叫東京裁判所不是叫法院,提出此問之人是一個缺乏邏輯思考之人。
質疑琉球沒有釣魚台管轄權的問題如下: 1.確認琉球持有釣魚台的訴訟資料必定附法官的名字以示負責,此件的法官是哪位?
2.你說當時日本法院不能憑法院判決決定行政區域的證據在哪裏?你熟悉當時的日本憲法嗎?
3.慰安婦問題是日本軍方行政問題,各國打賠償官司的時候為什麼由東京法院審理?
日本長期統治怎麼可能弄不清楚1885年~1940年釣魚台主權? 如果是中方捏造謠言為何至今日方沒有學者出面反駁? 你的意思是日本學者程度低才會將此文用日文書寫貽笑國際的刊載於日本維基百科。
你的真實與邏輯全然缺乏佐證而空口無憑, 追求真實邏輯的人不努力去尋找你自己為的日治時代釣魚台主權真相, 原來這是親日台人的水準。 最後補上一句,大家都是就事論事討論,從來沒有人罵你,不須妄自非薄。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07:24 (UTC)
我錯了,我完全的錯了,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不該自尊自滿,自以為可以解決別人的疑問,更不該擺出一副偽善者的姿態,以為可以謀求他人的共識。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在此宣佈全面投降投降。 關於Snkcom500提出「20」「21」的問題,精疲力竭、不學無術的在下只能這麼說,如果你已經畢業,請重拾你義務教育時代的課本。如果還沒畢業,請你稍微有點耐心等待相關課程,或是向歷史課(還是社會課?)的老師請益。他們有教你知識的義務。 --yusy 20:07 2008年6月21日
只要有人能拿出日治時代釣魚台屬琉球管轄證明文件我就投降,管你是老師還是教授還是博士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1日 (六) 08:20 (UTC)
下午早已提出,見本文條目。--yusy 20:24 2008年6月21日
很不巧的,您提出的內容疑似偽造,以加上來源請求。 http://tw.myblog.yahoo.com/jw!sa1UYqyBHwfF3WSzAXp52Q1r 如果釣魚台主權在1919年被確立,日本政府似乎不需要在1970年偽造第十三號敕令。 何況1919年的縣誌與1940年的判決沒有衝突, 至於1919年的海難搭救事件的感謝狀,是公佈於1996年產經新聞,感謝狀記載的事件地點尖閣列島內"和洋島", http://www.h3.dion.ne.jp/~realrobo/shina/senkaku.jpg 在尖閣列島地圖上查不到有小島叫做和洋島。 日本人說尖閣列島附屬的魚釣島就是和洋島,然而我查遍地圖,發現魚釣島從明治時代就一直命名魚釣島 http://akebonokikaku.hp.infoseek.co.jp/page058.html 事故地點居然是歷史地圖上找不到的地名,你確定這篇1996年因為漁權糾紛才見報的文獻是真的?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ja/8/88/Okinawa_pref3-1.png 另外根據二次大戰後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日本「應被逐出其 所有以武力或貪欲所奪取的土地」,而其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 由中、美、英三國決定的其他小島。蔣介石主張琉球獨立而非交由日本統治,釣魚台的主權也不該違反條約轉移給被日本統治的琉球。 還有你認為釣魚台與台灣州的判決是中國政府提出有證據嗎?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2日 (日) 06:56 (UTC)
- 蔣介石主張歸主張。如果蔣介石最後並沒有明確提出日本的主權應該局限在哪些小島,那就是白扯,再怎麼主張也沒用。琉球在二戰後也沒有獨立,而是委任給美國統治。足可見所謂的「蔣介石主張琉球獨立」根本沒有意義。更何況沒過幾年蔣介石就被共產黨打得狼狽逃竄到台灣去了。你說日本「應被逐出其所有以武力或貪欲所奪取的土地」。當然你也肯定認為這些土地包括現在的沖繩縣啦,可是你看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日本擁有沖繩縣的主權說過半個不字嗎?有本事就要求整個沖繩的主權。現在只要個釣魚島,人家一看就知道是為了石油而起的醜陋嘴臉了。--64.62.138.105 (留言) 2008年6月22日 (日) 05:55 (UTC)
蔣介石認為琉球應獨立,自然是將其排除於日本限定領土之外,美國沒有遵守條約是它沒道義, 中共和中華民國是兩個獨立的政府,條約不是跟中共政府簽的,中共無涉琉球主權。 美國利用琉球當作監視亞洲的軍事基地,故意分紅籠絡日本,利益分贓, 這種明顯不法圖利的黑箱交易至今沒有國際承認,嘴臉會好看嗎? --Snkcom500 (Talk) 2008年6月22日 (日) 04:51 (UTC)
蔣介石認為琉球應獨立,那也是蔣介石個人的看法。沖繩縣民當年的「本土復歸運動」難道不具任何意義?扯到沖繩獨立、台灣獨立已經離題太遠。--User:shameonchina 2008年7月11日 (日) 16:48 (UTC)
看到上面有人說只要拿出某種證據就投降云云,一拿出證據呢,又說那只是個人的行為,不代表國家,無限耍賴大法,不愧是中國人,其實釣魚台就像外蒙一樣,經由另一強國操作之下,已經永久完全脫離中國改屬日本,中國人承認也好不承認也罷,都改變不了這個既定事實,國際承認?國際又沒否認,中國人很有意思,明明是只有自己不承認,偏偏要無恥的宣稱代表全世界都不承認,什麼東西嘛,有種去跟日本定一個新公報,要求日本承認釣魚台屬於中國,然後跟其他國家的建交公報第二條內容全部改成承認,認知,尊重,注意釣魚台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做得到在來說,做不到的話,中國人少來不會走路就想飛這套。
一大堆地圖列表,太不中立
在日本民間立場一節中,有人列出了一堆日本出版的地圖沒有畫釣魚島的「證據」。姑且不論民間出版物的意義無法與官方出版物相提並論,況且為何不提把釣魚島畫為日本領土的地圖呢?在那麼多年期間日本不可能只出版了那麼幾本地圖。民間機構出版的地圖,最多只能代表作者本人或出版社的立場。更重要的是,在1970年代之前,中華民國的國防研究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的地圖都不把釣魚島列為本國領土而是日本領土,可是這兩個機構全部都是准官方機構。如果地圖的畫法就能決定主權歸屬的話,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把藏南劃為印度的一部分,根據某些人的邏輯,藏南已經可以肯定是印度「神聖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即使日本地圖沒有畫出釣魚島,也請把地圖的原圖傳上來,或者提供個連結。中華民國的地圖不含釣魚島,可是有明確連結的(參看:這裏 這裏)。--64.62.138.100 (留言) 2008年6月22日 (日) 05:43 (UTC)
地圖本來就是事實敘述,符合中立方針。圖像連結在此。
"馮冕致贈感謝狀"算什麼理據?
當時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都已經割讓了給日本帝國 不寫「八重山郡尖閣列島」難道要寫成「前大清帝國釣魚島」? 如果這感謝狀是在馬關條約前送出的就可說是有力證據 但1920年的東西有個屁用?
這是說,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公文」,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資料庫認為,當時釣魚台的行政區是「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諸島」,而不是「台北州尖閣諸島」。如果說當時台灣跟琉球都屬日本,日本的行政劃分沒有意義,這我也不是不能理解,不過中國官方跟民間大言慚慚的不斷提出「1944年東京法院判決釣魚台屬於台北州」之類的主張就顯得畫蛇添足了。又,下次請記得簽名。--yusy 00:07 2008年6月25日
請註明來源和尊重當事人私隱權
文章歷史中有些語句對某些當事人進行提名道姓的描寫,但是沒有註明來源,因此有中傷嫌,請大家予以注意。--Wing (留言) 2008年8月6日 (三) 16:05 (UTC)
此處文字因違反Wikipedia:生者傳記方針而被刪除。—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8月28日 (四) 13:06 (UTC)
《世界地圖集》將釣魚臺標註為日本領土純粹是謊言
1958年11月,北京的地圖出版社發行《世界地圖集》,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
上述斜線的話純粹是謊言。本人是舊書迷,手上就有1956年版、1958年版、1962年版的《世界分國地圖》和《世界地圖集》,對於釣魚臺沒有任何標註,連島嶼都沒有顯示。此文里如果還有沒有來源或者錯誤的說法,全部應該修正。--涓生 (留言) 2008年8月31日 (日) 04:2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