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行政主導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英美港立法行政關係比較:
英國 | 美國 | 香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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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創議權 | (無限制) | 不得通過有追溯力之法律[1]、不得確立國教[2]等等 | 不得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減少政府收入或增加支出)、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之法律草案;如非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法案也不能涉及政府政策。回歸前:不能增加公帑開支 |
法案通過 | 下議院及上議院分別過半數通過;如上議院否決,可將法案延遲最多一年(政府預算案或稅收法案按慣例由下院提出,上院不會否決) | 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過半數通過 | 政府提出的法案及預算案只須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而由議員提出的法案、議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訂案須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同時通過 |
行政首長否決權 | (無) | 總統十天內交回國會表決,如再以三份二多數通過則法案自動生效 | 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
行政首長解散議會 | 可,次數無限制 | (不可) | 如果立法會不通過政府提交的法案或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一屆任期最多解散一次) |
委任高級行政職務 | 按國會議席分配 | 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 | 直接由行政長官委任 |
解除行政首長職務 | 進行不信任動議 | 可以三份二多數彈劾免除總統、副總統職務 | 立法會可以三份二多數彈劾行政長官,但不能直接使其下台 |
政府負責對象 | 議會 | 全體國民 | 議會 |
- ^ 美國憲法第一章#.E7.AC.AC.E4.B9.9D.E9.83.A8.E5.88.86_.E5.AF.B9.E5.9B.BD.E4.BC.9A.E4.B9.8B.E9.99.90.E5.88.B6
-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水水 (留言) 2010年2月12日 (五) 06:53 (UTC)
英國體系應該也算行政主導,因為很多議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
-- terrorgen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行政主導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macaodaily.com/html/2013-08/20/content_829801.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824033837/http://macaodaily.com/html/2013-08/20/content_829801.htm
- 向 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0122/gb11623t.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714205518/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0122/gb11623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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