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臺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1],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則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證請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時後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國大陸,投案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兩個詞彙時常會被非法律界人士錯誤使用,或者被合稱為「投案自首」。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過重(如惡性謀殺,強姦,搶劫,以及巨額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節,有時也不會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例如在中國大陸,對於犯下性質極其惡劣的故意殺人罪和涉及數額特別巨大的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比如上海殺妻藏屍案中的兇嫌朱曉東。
參考資料
- ^ 1.0 1.1 【法律小教室】「投案」與「自首」有何不同?犯人自首一定可以獲得減刑嗎?. 2021-09-07 [2024-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1).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