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行政區劃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行政區劃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19年7月12日) |
自治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稱自治地方)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常見於多民族、領土廣袤、或者高度權力下放的國家,屬於地方分權的概念。世界上很多國家依據其政治制度,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區實行自治行政區制度,如少數民族聚居地、邊疆地區等。在提升這些地方在政治上的自主權之外,同時也有降低分離主義的功能。
自治行政區可以是第一級地方政權,也可做為基層政權存在,例如自治區、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市、自治縣等。現代國家的屬地也是自治行政區的一種,具備高度自治的權力,並發展為有別於母國的政治實體。
各國實例
此章節需要擴充。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區域自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138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區,通常是指縣級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民族鄉並不屬於自治地方,而是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權。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設的特別行政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與自治區等相似但並不等同。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2]。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通過解釋基本法的方式為香港解決政治爭議以及法律爭議事務,但也同時引起爭議[3]。
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中國統一後在台灣實行的高度自治
自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處於事實上的分治狀態。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葉劍英在葉九條中首次明確提出設立台灣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1993年8月發表的《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根據該方案,中國統一後,台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台灣特別行政區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也不同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比如後者沒有自己的軍隊。
具體而言,台灣特別行政區擁有在台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4][5]
西班牙
在經歷197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後,基於部分地區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性,西班牙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自治區,實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及行政自主。部份自治區常將其地方語言與西班牙語並列為官方語言,如擁有自己語言與文化的巴斯克、加泰羅尼亞和加利西亞。
前蘇聯國家
俄羅斯、烏克蘭、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和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區設有自治共和國,如圖瓦共和國、車臣共和國、克里米亞共和國等[6]。
奧匈帝國
奧匈帝國由奧地利帝國和匈牙利王國組成,匈牙利王國在帝國領地以外,擁有自己的議會、政府和政黨,國王與奧地利皇帝為同一人。奧匈帝國內人口種族眾多,奧地利及匈牙利境內也各有自治王國/公國(如帝國領地中的波希米亞王國、加利西亞和洛多梅里亞王國及匈牙利王國內的克羅地亞-斯拉沃尼亞王國,經1868年克羅地亞匈牙利妥協協議產生)。
參見
參考文獻
- ^ 辭海編輯委員會 (編).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06-10 [2021-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2).
- ^ 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解釋《基本法》動議辯論致辭全文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014-06-15查阅)(繁体中文). [2014-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3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0-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 北京: 人民出版社. 二零零零年二月 [2020-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 ^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www.constitution.ru. [2022-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