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洪載(1489年—?年),字道與四川重慶府永川縣人,民籍,治《書經》,明朝政治人物。

羅洪載
大明
籍貫四川重慶府永川縣
出生八月初八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成氏龍氏
親屬曾祖羅志高,祖羅瓊,父羅鍪,母許氏
出身
  • 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出身

生平

四川鄉試第八名舉人。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式辛巳科會試第一百五名,登第二甲第五十三名進士[1][2]。授戶部主事,嘉靖二年(1523年)逮下鎮撫司獄,降調湖州府通判[3]

家族

曾祖羅志高;祖父羅瓊;父羅鍪,曾任學正。母許氏[4]

參考文獻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十五》:嘉靖二年四月,逮戶部管糧主事羅洪載下鎮撫司獄。初錦衣衛百戶張瑾率校尉楊受等支俸糧通倉,橫取狼籍,洪載捕受等按其罪,事連瑾,瑾陽懼求杖以脫罪,洪載不虞其紿己,卒杖之,瑾遂奏洪載擅笞禁衛官校,且以齋日榜掠人。 上怒,令下獄考訊。於是刑部尚書林浚、戶部尚書孫交、提督倉場太監陳佑、給事中劉濟、張漢卿、安磐、沈漢、葛鴊、張逵等、御史沈俊、楊樞、楊鏊、秦鉞、屠僑等、戶部郎中張好爵等、辦事進士王召等,各上疏論救,請改付法司從公問鞫,並下鎮撫司知之。已鎮撫司具獄詞上,得旨:洪載調外任,瑾奪俸三月。吏部尚書喬守等執奏不允,調湖州府通判。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