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賽事委員會
在網球比賽中,需要一個官方的組織機構,根據國際網球聯合會的規章制度來組織一項賽事,同時包括給球員提供各種其他的服務。[1]這個官方的機構或賽事的主辦單位被稱為網球賽事委員會。
為了舉辦一項高水平的網球賽事,在指定的時間內,一項賽事的官方主辦單位可以同時多達11個。[2] 根據這些主辦單位自身的特點和條件再進行分類,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分工,目的是確保一項賽事能夠如期舉行。然而,也很多比賽在沒有官方機構的情況下直接進行。
資格證明
這些賽事組織單位的權利由該國相關的政府部門賦予。而國際網球聯合會則為該賽事提供裁判長、主裁判、司線裁判等。[3] ITF所授予的資格或「徽章」可以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為「白色徽章」,授予國家級別的或是在一項賽事中級別最高的委員會。另外三種徽章分別是「銅牌徽章」(只授予主裁判),「銀牌徽章」和「金牌徽章」,這三種徽章運用在國際的比賽中,比如ITF最高級別的比賽大滿貫、職業網球聯合會和女子網球聯合會的比賽,戴維斯盃和聯合會盃等國家隊的比賽中。[4]
主裁判
主裁判也叫主審,其主要職責是解決賽場上出現的問題。例如球的落點是否出界,司線裁判是否合理判罰球員踩線等。在比賽的過程中,司線裁判會出現誤判的情況,這個時候主裁判確定司線裁判屬於誤判,那麼他有權利更改司線的判罰。主裁判通常坐在賽場中間的高椅上,以便看清楚球的落點以及球員是否有違規的行為。而球員在得分之後,主裁判則需要報出兩人的比分、局分、盤分等,賽場邊上的比分提示板的數據更改,也由主裁判負責。另外如果球員有意或無意拖延比賽的時間或進程,主裁判都有權對該球員做出警告。
司線裁判
司線裁判也叫線審,其主要職責是判罰球的落點是否出界。尤其是球落在邊線附近的判罰,因為這往往決定着球員是否能得分,也是司線裁判容易出錯的地方。[5]一場比賽中球場周邊共有9個線審和11個線審。一般大滿貫的比賽有11個線審,球場前後各有3個線審,主要職責是判罰球員發球是否出界;左右兩邊各有2個線審,主要判罰球員擊球的落點是否出界;另外一個線審為坐在主裁旁邊,主要判罰球員的球是否有擦網。但這個司線的功能正被主裁所替代,一般球員如果發球擦網有進的話,主裁會根據網袋是否發出警報聲而讓球員重新發球,重新發球的指令為「Let」。9人線審則是一般的巡迴賽,即球場前後兩邊的司線各減少到2個。
場外裁判
裁判
場外裁判的職責是確保比賽公平進行,以及監督球員比賽期間是否有按照ITF的規則。這些裁判會監督球員的整體面貌和姿勢,以及在球場上的動作表現。另外裁判也監視主裁判、司線裁判、周邊觀眾以及各行政單位人員的一切動態。[6]不管比賽的情況怎麼樣,這些裁判都必須出現在現場。
裁判長與裁判擁有該賽事的最終解釋權和決定權。[7] 如主裁判是否公平判罰、如何確定該球是否屬於「制勝分」,球員是否屬於「過網擊球」等,最終的結果裁定都屬於這些裁判的職責。任何球員如果對於主裁判的判罰不滿,或是主裁判的解釋無法說服球員自己,都可以向場外裁判或其助理進行申訴。而場外裁判會根據主裁判的判罰依據,主裁判、司線裁判以及球員三方的陳述做最後的裁決。
場外裁判同時還負責賽事籤表的製作,根據規則為球員舉行抽籤儀式。種子球員首輪輪空,是否決定給某些球員「外卡」等,都由這些場外裁判負責。籤表出來之後,他們要即時告知賽事組織者,並對外公佈賽程的安排。而隨着技術的發展,以前這些人為的操作都被電腦程序所替代,電腦會根據球員的線上資料做種子排序,從而製作出一張完整的籤表。比賽期間,場外裁判還有一項獨有的權利,即根據天氣情況或是突發狀況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或暫停比賽。[8]
裁判長和裁判一般在中場休息的時間會被鏡頭帶到,他們一般坐在比較靠近球場的位置。由於複雜的賽事規則,如果球員申請醫療暫停,這些裁判便會出現在場邊進行指導,最後跟隨運動員離場進行醫療暫停。裁判有必要向球員及其訓練師解釋整個傷停的過程,交代傷停的時長以及不能申請額外的時間。這是為了保證比賽公平進行,防止球員假借醫療暫停做出有意拖延比賽節奏的事情。
裁判長
裁判長是場外裁判的最高決策者,比賽出現的難以調和的問題,都最終由裁判長解決。在一場比賽中,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裁判長有權任命、替換或重新分配主裁判和司線裁判。[9]裁判長的主要職責是在大型的比賽中,負責募集、僱用人員和成立賽事委員會。在比賽期間,裁判長會分配主裁判到不同的比賽場地中去,統領委員會的裁判。裁判長還需蒐集在比賽結束之後主裁判手中的記分卡,這樣在新聞發佈會的時候可以提供給有需要的媒體。
主裁判列表
女子
- Mariana Alves
- Marijana Veljović
- Eva Asderaki
- Marija Čičak
- Louise Engzell
- Alison Hughes
- 張娟 (Juan Zhang)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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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 Rules of Tennis 2012 - ITF (PDF).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 [September 30, 20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5-09).
- ^ Duties and Procedures for Officials 2012 - ITF (PDF).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 [2014-04-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6-26).
- ^ ITF Officiating. [2014-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 ^ 2007 ITF Officiating Structure (PDF).[永久失效連結]
- ^ USTA Regulation VI.F.1 from FAC
- ^ Off Court Officials. ITF. [30 Sept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7).
- ^ Appendix V of The 2012 ITF Rules of Tenni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USTA Regulation III.B.8 from FAC
- ^ USTA Regulation VI.B from F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