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院清朝政府仿行立憲時於1911年10月7日設立的管理鹽政的機構,前身為督辦鹽政處

鹽政院設有鹽政大臣1人,協助鹽政大臣處理事務的鹽政丞1人,參議1人。鹽政院設有三個廳,分別為總務廳、南鹽廳和北鹽廳。南鹽廳和北鹽廳各自負責清朝北方和南方的鹽政。各廳設有廳長1人。鹽政院在各省產鹽區設立正副監督。1912年1月,鹽政院被撤銷,鹽政由度支部負責管理[1]

參考資料

  1. ^ 《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 傅立民,賀名侖主編 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 1994 第7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