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樹汶案
案情
對於此案,正史、野史多有記敘,亦與官方檔案有矛盾、衝突之處。1879年,河南鎮平縣的染匠胡體安[1],糾集一班衙役趁夜搶劫富豪之家,以供一己之揮霍。同治十三年(1874年)五月廿八日,這伙強盜前往百里之外的河南光山縣,明火執杖洗劫卸任京官尹文法家中。事跡敗露之後,胡體安逃走,且誘騙年僅15歲、並未參與搶劫的隨從王樹汶冒名頂替,即使此案曾被鎮平知縣馬翥、南陽府知府任愷以及臬台吳直的審判,但在官官相護、審理顢頇之下,外觀與胡體安不同的王樹汶依舊被判斬立決。
臨刑前,馱犯人的兩匹騾子突然發狂,衝進城隍廟不動,王趁機喊冤,監斬官陸惺以為有異,奏請複查。然而河南巡撫李鶴年、東河總督梅啟照等人複查審理之後,卻僅將王樹汶的罪名改為從犯,依舊處以死刑。由於此案轟動京城,許多京官上書彈劾此案官員,慈禧太后遂依刑部尚書潘祖蔭之推薦,交付時任刑部員外郎的趙舒翹審理。
趙舒翹頂着壓力,力主詳查,終將時歷三年的王樹汶冤案平反。王樹汶被釋放,李鶴年、梅啟照等參與此案審理的官吏多人以失職罪被判刑。而真兇胡體安依舊逍遙法外,甚至在他地換名繼續當捕頭,未受制裁。都察院副都御史張佩綸在該案疏稿後題寫:「長大吏草菅人命之風,其患猶淺。啟疆臣藐視朝廷之漸,其患實深。」可見當時官場腐敗之至。
註釋
- ^ 1.0 1.1 陳德鵬. 《王树汶临刑呼冤案考略》. 《平頂山學院學報》2011年 第1期 (河南省平頂山市: 平頂山學院). 2011, (2011年第1期): 39–41. ISSN 1673-167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2)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