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的適用範圍

以下表格在說明歐洲人權公約及其議定書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及其所控制的地區被批准(且因此而施行)的狀況:

成員國和
統治區域
歐洲人權公約本文 歐洲人權法院提訴的權利 第1號議定書 第4號議定書 第6號議定書 第7號議定書 第12號議定書 第13號議定書
 阿爾巴尼亞 全部 部分保留
 安道爾 部分保留
 亞美尼亞 部分保留
 奧地利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阿塞拜疆,除了: 部分保留
- 阿爾察赫共和國 納戈爾諾-卡拉巴赫 部分保留 (透過 亞美尼亞[1]
 比利時 全部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全部
 保加利亞 全部 部分保留
 克羅地亞 部分保留
 塞浦路斯,除了: 全部
- 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 全部 (透過 土耳其[1] 部分保留
- 塞浦路斯聯合國緩衝區
 捷克 部分保留
 丹麥 全部 部分保留
-  法羅群島 全部 部分保留
-  格陵蘭 全部 部分保留
 愛沙尼亞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芬蘭 部分保留
 法國,除了: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克利珀頓島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瓜德羅普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屬圭亞那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屬波利尼西亞 法屬波利尼西亞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屬南部領地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馬提尼克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馬約特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新喀里多尼亞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留尼旺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聖皮耶與密克隆群島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屬印度洋諸島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瓦利斯及富圖納群島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格魯吉亞,除了: 全部 部分保留
- 阿布哈茲 阿布哈茲 部分保留 (透過 俄羅斯[1]
- 南奧塞梯 南奧塞梯 部分保留 (透過 俄羅斯[1]
 德國 部分保留
 希臘 全部 部分保留
 匈牙利 全部
 冰島 全部
 愛爾蘭 部分保留
 意大利 全部 部分保留
 拉脫維亞 全部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列支敦士登 部分保留
 立陶宛 部分保留
 盧森堡 全部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北馬其頓 馬其頓 全部 部分保留
 馬爾他 部分保留
 摩爾多瓦,除了: 部分保留
- 德涅斯特河沿岸 德涅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 部分保留 (透過 俄羅斯[1]
 摩納哥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荷蘭 全部
-  阿魯巴 全部 部分保留
-  荷屬安地列斯 全部 部分保留
 挪威,除了: 部分保留
- 布威島
- 彼得一世島
 波蘭 全部
 葡萄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羅馬尼亞 部分保留
 俄羅斯 部分保留
聖馬力諾 聖馬力諾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塞爾維亞 部分保留
- 科索沃 科索沃聯合國
 斯洛伐克 部分保留
斯洛文尼亞 斯洛文尼亞 全部
 西班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瑞典 全部 部分保留
 瑞士 全部 部分保留
 土耳其 全部 部分保留
 烏克蘭 部分保留
 英國,除了: 全部 部分保留
- 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塞浦路斯 全部
- 安圭拉 全部 暫時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百慕達 全部 暫時 (到2011年1月14日)
- 英屬南極領地
- 英屬印度洋領地
- 英屬維京群島 全部
-開曼群島 全部 部分保留
-  福克蘭群島 全部
-  直布羅陀 全部 部分保留
- 根息 全部 部分保留
- 澤西島 全部
- 曼島 全部 部分保留
-  蒙特塞拉特 全部 暫時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皮特肯群島
-  聖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 阿森松島 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群島 全部 暫時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南佐治亞及南三文治群島 全部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全部 暫時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註釋

  1. ^ 1.0 1.1 1.2 1.3 1.4 實際控制該區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