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大法官)
林彬(民前22年10月31日生[1]—1958年7月24日),字佛性,譜名宏肇,浙江省樂清縣(今樂清市)海嶼鄉高陽村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2][3]
生平
民國9年(1920年),林彬自北京大學法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留校任教。此後,曾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處任檢察官、推事、庭長、審判官等職。民國12年(1923年),主辦曹錕賄選總統案。民國15年(1926年),主辦段祺瑞政府髙級官員殺傷請願學生案。[2][3]
1927年,林彬出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1928年立法院成立,林彬先後出任第一至四屆立法委員,同時兼任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其間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及說明書,參與制定了標準法、國籍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土地法、強制執行法、違警罰法、破產法、公證法、律師法及各種機關組織法等法律。其間,他還任教於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央大學等校法律系。[2][3]
1937年,林彬曾因病返鄉,抗日戰爭爆發後返回南京,後又與國民政府一同前往四川。1939年因母親逝世而回鄉奔喪。1942年起,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945年當選中央監察委員,1946年又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7年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灣後,於1950年至1954年間任司法行政部部長。同時還任台灣大學教授、總統府國策顧問等。1958年7月24日,林彬逝世。[2][3]
參考文獻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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