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春 (嘉靖進士)

李得春(?—?),字茂先,一字元甫,號育亭,湖廣承天府鍾祥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得春
大明雲南按察司僉事
籍貫湖廣承天府鍾祥縣
出生壬午四月二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曹氏
親屬(子)李學詩
出身
  • 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舉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湖廣鄉試第五十八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三甲第二百三十一名進士[1][2]。大理寺觀政,授福建邵武府推官,選授禮科給事中,三十七年九月條陳鎮刑獄六事[3]。後任直隸廣德州知州。隆慶元年(1567年)二月升雲南按察司僉事,五年正月考察,以不及去職。

家族

曾祖李聰;祖父李佐;父李皐,母錢氏[4]。弟應春、近春。

參考文獻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實錄卷四百六十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刑部都察院覆禮科給事中李得春條陳鎮刑獄六事:一罪囚系奉旨貫減者吏不得復坐他事酷刑久系;一獄情真者不許浮詞奏辨開倖免之門;一問刑官有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者聽所司劾奏降調為民;一死獄重非正官不得問理如有轉委佐貳或以賄成或以勢奪以故出入人罪論;一永遠軍未發遣而死於獄者免其勾補不得累及子孫;一極刑自斃於獄與矜疑瘦死者均之失刑。今後有經奏請無杜故延及情可疑不為伸理者,各宜罪之。詔如議行。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錄》 
官銜
前任:
彭棟
明朝廣德州知州
1563年-1567年
繼任:
周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