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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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是被保障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要打擊以宗教名義為掩護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1]

歷史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的1950年代,中國政府就發起「取締反動會道門」運動,將先天道一貫道等民間教派打成反動會道門並取締。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雖然在法律上依然禁止了曾經被定為「反動會道門」的宗教組織,但是中國政府仍然在探討民間宗教的合法化問題[2]。而在另一方面,中國政府亦表示要打擊以宗教名義為掩護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自由之家2017年報告指出,據說有幾位政府代表對一位人權律師解釋說,在他們管轄範圍內的,任何非中共官方宗教團體都可能被當作「邪教」並因此受懲處,無論該團體是否在政府查禁的名單。例如,無論基督教主流新教領袖還是來自地下家庭教會,都有人被以《刑法》第300條指控和判罪,這顯示「一個旨在迫害某一個宗教團體的壓制性法律工具,也可以輕而易舉地施加其他團體身上。」另外,某些團體其影響力一旦超越了他們所在的省份,便會被當局以「邪教」的名義被查禁。[3]

定義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中認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本條目按中國公安部文件列舉的邪教名單,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邪教組織和有害氣功組織

2000年和2005年中國公安部先後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目前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名單如下(按發公文查禁結果的先後順序排列):[5][6][7]

此外,中國已認定與打擊14種有害氣功組織,包括:中華養生益智功(中功),菩提功、華藏功、香功、三三九乘元功、人宇特能功、日月氣功(又稱「意識保健功」、「日月神功」、「意識科學」)萬法歸一功、慈悲功、沈昌人體科技(又稱「沈昌功」)元極功、一通健康法(又稱「一通功」)、中華崑崙女神功、中國自然特異功。[17]

定義爭議

法輪功(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始於1999年[18]。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相關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稱其「宣揚迷信邪說,矇騙群眾」,決定予以取締[19][20][21]。10月25日,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稱法輪功是邪教[22][23]。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24];同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開始施行[25]。最高法、最高檢此後又發出通知,稱《決定》和《解釋》對「打擊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要求據此加強打擊法輪功[26][27]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在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通過的人大常委會《決定》取締了包含法輪功在內的所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為「邪教」的組織,而司法解釋則闡釋了《刑法》對法輪功的適用問題[28]內華達大學雷諾分校政治學教授瑪麗亞·張(Maria Hsia Chang)認為,各項對刑法體系的修訂補充了反邪教的法律,標誌着法輪功被正式定性為「邪教」[29]。2000年及2005年,公安部先後發佈《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未將法輪功列入「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附件[6][30][21],但其視法輪功為邪教、法輪功組織為邪教組織的立場並未發生變化[31]。在實務中,公安機關普遍根據前述文件及立場來作出邪教組織的認定,而經過公安機關認定為邪教組織並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公訴機關對其關於邪教組織犯罪的指控[32]

就該認定的依據、效力和目的等問題,存在多項質疑與批評。澳大利亞國立大學中華全球研究中心副主任本傑明·彭尼(Benjamin Penny)引述法輪功方面的消息來源稱,從1997年初到1998年末,官方發起的包括由公安部和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等分別組織的多項對法輪功展開的調查,未能獲得任何法輪功的負面證據[33]自由之家2017年報告稱「邪教」標籤的出現是在鎮壓發生幾個月後的1999年10月,認為中共因鎮壓法輪功遭到國際社會和中國國內批評才標籤化法輪功,並引述學者David Ownby稱當局給法輪功貼上邪教的標籤是「為了誤導」,意圖以此「抹去法輪功的吸引力以及這個群體在中國之外的活動效力」[3]。因報導法輪功獲得普立茲獎的《華爾街日報》前北京分社社長伊恩·約翰遜認為宣佈法輪功爲邪教「是中共政權最聰明的舉動之一」,認為這迫使法輪功自我辯護,並借用西方反邪教運動的合法性來掩蓋當局的鎮壓;他又認為當局為證明其論點而提出的說法和指控難被查證而不可信[3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別報告員在2010年聯合國大會上報告稱,法輪功等少數宗教群體時而被污名化為「邪教」,並常受社會歧視,這種歧視可能升級為對相關群體的陰謀論[35]。美國國務院在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包含法輪功在內的被認定為「邪教」的團體進行鎮壓[36]。李和平、滕彪等6位北京律師2007年在代理法輪功案件時發表無罪辯護詞,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違憲,「兩高」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民政部的認定越權並違憲,不應作為案件的處理依據[37]

法輪功香港為合法團體,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註冊了「香港法輪大法協會」[38]。前香港特首董建華2001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稱法輪功為邪教,但引發強烈反彈;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則指出這是董建華個人意見[39]。香港前樞機主教陳日君[40]、支聯會主席司徒華[41]、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42]李柱銘馮智活牧師[43]等名人皆公開支持法輪功。當時三十個香港的公民團體包括社會民主論壇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等曾聯署致信董建華,認為特區政府未發現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也未列出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特區政府對法輪功的言論不合理不公平,並損害香港結社、言論、集會、宗教,要求「停止針對及壓迫法輪功[44]

中國政府因將地方召會列入「呼喊派」而引起地方召會的抗議。其中2013年8月27日,新北市新店區召會長老歐陽家立(多次擔任台灣基督教教牧參訪團團長)在兩岸基督教論壇上代表地方教會正式發表聲明:召會不是「呼喊派」,全球超過四千處的地方教會都與「呼喊派」無關。2014年6月11日,台北市召會中國反邪教協會針對山東招遠麥當勞殺人事件而將召會視為邪教之一「呼喊派」[45]提出聲明:地方教會不是「呼喊派」,李常受沒有成立過「呼喊派」[46]。2014年6月10日,臺灣福音書房發佈由負責人吳有成署名的公開聲明,抨擊中國反邪教協會等單位把地方召會及臺灣福音書房與呼喊派連在一起,強調與呼喊派無涉,支持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

法律法規和政策

  • 1982年制定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規定:「已被取締的一切反動會道門和神漢、巫婆,一律不准恢復活動。凡妖言惑眾、騙人錢財者,一律嚴加取締,並且繩之以法。」
  •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對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
  •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47]
  •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防範和打擊邪教組織的決定(草案)》的說明[4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50]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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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