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禁止蒙面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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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應該改為「禁蒙面法 (香港)」嗎?

標題應該改為「禁蒙面法 (香港)」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對話貢獻)於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回覆

禁止蒙面規例?--O-ring留言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回覆
( ✓ )同意 改為「禁止蒙面規例」。——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回覆
( ✓ )同意:名從法條,《禁止蒙面規例》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回覆
( ✓ )同意:《禁止蒙面規例》是正式名稱可見於《禁止蒙面規例》刊憲-新聞公報,名從主人Silvermetals留言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回覆
(-)反對《禁止蒙面規例》(香港)較為妥當——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回覆
(!)意見:應該沒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規例」。--218.102.55.116留言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回覆
(:)回應:「法(例)」是立法議會通過,「規例」是行政議會制訂,定義不一樣。--O-ring留言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回覆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數據指出該法例被稱呼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規例」的次數的數據?我認為依照WP:COMMONNAME,應該以常用名稱為條目名稱為宜。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回覆
  • 其實我也曾在某些條目提議用「常用名稱」,但似乎這說法不太受歡迎。普遍來說,媒體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數是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規例」在訂立之後才出現,但社會大眾在訂立之前的一兩個月已經開始使用「禁蒙面法」稱呼這個條例,而即使規例訂立後,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稱呼,往往為了語調較正式的情況才使用「禁止蒙面規例」表達。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為習慣上的稱呼。——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回覆
注意:命名常規方針規定常用名稱高於名從主人。我只問一個問題:「禁止蒙面規例」是否遠比「禁蒙面法」不常用?@英秀一心愚蠢的人類TenbeensHuangsijun17O-ringShwangtianyuan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回覆
@Tenbeens請留意方針是比此討論「共識」更廣泛的共識(我甚至懷疑這裏是否真的有共識),IAR可不是這樣隨便引用的。請你證明「禁止蒙面規例」的常用性足夠大,或到客棧就此提出討論。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回覆

邀請參與本條目的同行評審

邀請參與,詳見:同行評審頁面——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回覆

同行評審(第一次)

禁蒙面法 (香港)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編寫這個條目的時候,我期望能夠描述立法的「背景、歷程、前因後果」一類情況,類似作出「為什麼會這樣做」的回答。
在此想問同行:

  • 是的,這也是其中一個疑惑的部份。我同意條目內的「緊急法」相關內容應該盡量只留下與「訂立禁蒙面法」有關的部份。但另一方面,這次是特區政府首次,也是現時唯一一次動用「緊急法」,所以變相地很多提及緊急法的社會言論時也「訂立禁蒙面法」有關聯。我會先對「緊急法」條目擴充,這樣會較清楚,可以比較哪些內容適合留在「禁蒙面法」條目。——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5日 (二) 04:14 (UTC)回覆
  •  完成,已把較通用性的內容移到緊急法條目,留下較直接與禁蒙面事件或作為首次引用的情況相關的內容。——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5日 (二) 08:53 (UTC)回覆

「林鄭月娥多次戴口罩自打嘴巴」 感覺這個標題有失中立性

尤其是「自打嘴巴」,明顯帶有立場和嘲諷意味,建議刪去相關語句。Lekvwa留言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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