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
由Vikarna在話題就Facebook來源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曾於2018年9月13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此條目為第十六次動員令大動員令的作品之一,是一篇達標條目。 |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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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有內容譯自英語維基百科頁面「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原作者列於其歷史記錄頁)。 |
新條目推薦討論
- 在哪個法例中,上議院判英國政府敗訴後,政府立即到議會修改法律、添加追溯性,以免除戰爭賠償責任;其被認為破壞法治,在當時引起軒然大波?
- 說明:「敕令·法律·法例」第三彈。已經儘量縮寫DYK問題,如果有人可以再縮寫,十分歡迎!
- (+)支持:符合標準--維基病夫(歡迎批判·正義聯盟)發表於 2018年9月9日 (日) 03:45 (UTC)
- (+)支持:符合標準--Temp3600(留言) 2018年9月9日 (日) 05:51 (UTC)
- 在本人巡查時,腳註尚未完善;現時好多了,(+)支持。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樑列表消綠 2018年9月9日 (日) 07:47 (UTC)
- (+)支持,符合要求。--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9日 (日) 16:12 (UTC)
- @Clithering:十分感謝閣下的編輯。最近十分忙,沒辦法準確校對譯文。十分感謝閣下的校對。——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9日 (日) 16:26 (UTC)
- (:)回應,感謝你撰寫英國法律條目才對!支持!--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9日 (日) 16:45 (UTC)
- @Clithering:十分感謝閣下的編輯。最近十分忙,沒辦法準確校對譯文。十分感謝閣下的校對。——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9日 (日) 16:26 (UTC)
(+)支持:符合標準。另外注意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香港一段的原有文句頗為POV,已代為改寫。--默默耕耘的無聊龍(發掘化石|基因圖譜) 2018年9月10日 (一) 15:16 (UTC)(-)反對:暫時撤回支持,POV問題尚未解決。--默默耕耘的無聊龍(發掘化石|基因圖譜) 2018年9月11日 (二) 00:34 (UTC)- 改為(+)支持:現已基本符合標準。--默默耕耘的無聊龍(發掘化石|基因圖譜) 2018年9月11日 (二) 08:13 (UTC)
就Facebook來源
@だ*ぜ:特殊:diff/51369510,這看上去不是可靠來源。仔細看內容發現,內容也相當不可靠,至少是利益相關和非中立觀點,來源類型也頂多是第一手來源。「有xxx支持者」符合{{who}}。--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4:51 (UTC)
- @YFdyh000:恕我直言,確定看過嗎?這是引用類文獻,引用的語句位於「閣下所謂的不可靠文獻」。而{{who}}不適用,因為後面有文獻指名。——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03 (UTC)
- @だ*ぜ:再看了一遍,只看到兩則來源,都只是慷慨激昂的Facebook文章,算不得文獻、可靠來源。條目文句應當寫明,而不是只附來源讓讀者自己去查。--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5:09 (UTC)
“ | 有支持人大第五次釋法者認為:「此次判例涉及在判決前幾十年發生的行為,跟人大釋法關於『港獨』議員在上月的辱華宣誓非常類近,都對未審結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無需訂明追溯性。」 | ” |
- ——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14 (UTC)
- @YFdyh000:至於為什麼不寫明,是因為這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平台,就算如何如何,本人都不會寫出是誰。但由於句子需要主語,而且方針與指引要求要指名,所以出此下策。——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5:43 (UTC)
- 問題不是引文格式,而是文句未指明來源使其相當含糊,「有人」也可以是來源中採訪的一位路人,等等。--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0 (UTC)
- @だ*ぜ:擱置文句不談,來源問題怎麼說,WP:可供查證要求可靠來源,而這兩則Facebook顯然不是。--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0 (UTC)
- @YFdyh000:WP:可供查證#特殊的斷言需要特別的來源——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3 (UTC)
- 這裡文中表達的意思是香港存在這種想法。需要特殊的文獻來表達,需要特殊的表達方式——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5 (UTC)
- @だ*ぜ:請仔細閱讀,這個方針的含義:「特別的斷言需要高質量的來源」、「如果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就不應包含這樣的內容」,它是指非主流觀點需要高質量的可靠來源,而不是需要特別的斷言時可以採用低質量的來源。「香港存在這種想法」如果未經可靠報道,並不重要,想法千千萬,並不是所有都值得記載。採用不可靠的Facebook來源,已經顯然違背可供查證和非原創研究。--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1日 (五) 17:54 (UTC)
- @YFdyh000:閣下對高質量的定義是什麼?參考後方註釋,可以發現這個單詞可以有多種解釋:「有很多人認為的想法——理論,而該文獻將其訴之言語(因為這就是其本身)。而這一說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這也可以叫高質量。試問哪有一句話反對其他整篇內容的?可能是閣下理解錯誤也不定。
- 再試問:寫完條目,有至少3名巡查員巡查過(其中一名我還特別要求巡查該內容是否有問題),之前DYK也有很多維基人看過,都不曾提相關的問題。是否閣下多心了?——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2日 (六) 00:37 (UTC)
- 感謝您的意見,但內容是「有很多人認為的想法」無來源彰顯,發表者的重要性、可靠性讀者難辨。翻查找到了舊討論,的確至少兩人表示這似乎可以,我目前對此感到困惑……--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2:37 (UTC)
- 打擾@無聊龍、NickNYCN:希望就兩來源的可靠性和重要性再次發表意見(中立性可能不必,來源本身是非中立的第一手來源)。個人意見:如果來源確為重要的觀點,應當改進文句以及腳註以重要性和彰顯發表者的身份,而不是含糊的「支持者」以及網名;如有,應該換成被可靠報道的觀點。同時邀請DYK評議人關注 。--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2:37 (UTC)
- (:)回應:在下的意見是,條目使用如Facebook等不可靠來源作佐證只能是last resort。如有更好的來源請更換,但如此等來源無法取代,少量斟酌採用也無可厚非。另外NPOV方面,在下的意見純粹是在條目上不可用scare quotes,即使引用的原句有如此立場,如原文「『港獨』」這樣的提述不可帶有『』。--默默耕耘的無聊龍(發掘化石|基因圖譜) 2018年9月22日 (六) 13:56 (UTC)
- 在下的意見是,如果有更好來源確實應當改為更好來源。不然可能不符合WP:POV中的「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 --「 皇家巡警 」 ☎101 2018年9月22日 (六) 14:41 (UTC)
- 可惜的是,只有那兩個來源才表達了如此推論;
- 這裡希望表達的是這種推論想法(即使我認為牠邏輯上就存在問題),認為來源有問題的不是閣下一位,我也是;但為了表示相關想法,我找到了兩個方針支持我;
- 「特殊的斷言需要特別的來源:未在主流來源中出現的意外或重大的斷言;收錄某人看似不相稱、令人困惑、具爭議性或與其先前觀點截然不同的聲明;與相關團體的主流觀點矛盾,或與主流推定顯著不同的斷言。」(WP:REDFLAG)
-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通常來說,條目不應給予少數觀點與更受歡迎的觀點同樣多的描述,且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WP:DUE)「要以中立的觀點寫作,應表現爭議的觀點而不是去斷言它們;要做到這點,對競爭觀點的表達就應多多少少地讓它們的支持者們接受,並將這些觀點歸屬到它們的支持者身上。維基百科描述爭議,而不會參與其中。」(WP:NPOVREASON)
:先祝各位中秋佳節快樂!這裡就對整體做一個統一回覆:
- WP:REDFLAG:就如我上面與U:YFdyh000討論的那樣;WP:DUE:佔文章比重決定不會多,只有引用一句話而已;WP:NPOVREASON:按WP:NPOV背後的立意做編輯,歸屬到支持者身上,描述爭議。
- 我相信,有腦子的人看到上面這麼多上議院大法官對案件的評論,定會(甚至那些人查看了1965年戰爭損害法後,更加會)意識到「引用話語」裡面的邏輯錯誤。——だ*ぜ 𓋹 謹賀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5:05 (UTC)
- 就這兩項方針,我的理解:上方提過的,「需要高質量的來源」「如果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就不應包含這樣的內容」。「且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而您說「只有那兩個來源才表達了如此推論」。
- 如果沒有可靠來源做出介紹,並且來源沒有展現出重要性/影響力,我認為內容不應該被包含。否則任何事例的條目中,都可以引用一個帖子、博客、微博等來證明存在少數或截然不同的觀點。--YFdyh000(留言) 2018年9月22日 (六) 16:39 (UTC)
- @YFdyh000:放在其他地方也許不應該,但為何這裡本人怎麼都不肯退讓?閣下可以嘗試查找一下(Google;百度不知道情況)「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茫茫連結當中,只有兩個是中文的,一個就是那個Facebook評論,另一個是一個揉捏法治條目的內容做的抄錄內容。可以說,中文裡面,存在的評論也是唯一引用到伯馬案的關於釋法的評論了。——だ*ぜ 𓋹 謹賀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6:48 (UTC)
- 如果確實沒有可靠來源,那麼其觀點可能並不是很重要,只需把段落刪去即可。 --「 皇家巡警 」 謹祝您中秋快樂 2018年9月23日 (日) 06:28 (UTC)
- @YFdyh000:放在其他地方也許不應該,但為何這裡本人怎麼都不肯退讓?閣下可以嘗試查找一下(Google;百度不知道情況)「Burmah Oil Co Ltd v Lord Advocate」茫茫連結當中,只有兩個是中文的,一個就是那個Facebook評論,另一個是一個揉捏法治條目的內容做的抄錄內容。可以說,中文裡面,存在的評論也是唯一引用到伯馬案的關於釋法的評論了。——だ*ぜ 𓋹 謹賀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6: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