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人權
韓國人權在《大韓民國憲法》中列出並受憲法保護(包括修法和公投)。這些權利從1948年建國初期的軍事獨裁政權發展到目前的憲政共和政權,韓國國會負責總統和一院制國會成員的選舉[1]。
自二戰結束後不久建國至六月民主運動期間,韓國一直是高度專制獨裁政權,在軍事獨裁統治下存在大量政治迫害與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包括出於政治目的的處決)。在韓國暴力鎮壓濟州四·三事件後,當局殺害了全島一成的人口,聞慶平民屠殺事件和保導聯盟事件等有預謀的政府行動造成二十萬餘人遇害[2]。1980 年,作為更廣泛的民衆運動的一部分,光州市民舉行反五一七戒嚴、反獨裁示威,但很快就遭到政府軍鎮壓,參與者被槍殺、毆打或強姦,現該事件已正名為「光州民主化運動[3][4]」。
作為威權統治大幅縮減的關鍵點,六月民運迫使韓國政府在1987年總統選舉前修憲。這也部分受到了1988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影響(該奧運會定於次年在漢城舉行),韓國政府為降低該屆奧運會被杯葛的可能性降低並提升韓國形象,不願鎮壓該運動。 [5]十年後(1997年) 的韓國總統大選標誌着韓國歷史上首次以和平方式實現權力移交。此前,權力移交多以軍事政變完成,例如雙十二政變和隨後的五一七戒嚴。
現時從技術上講,韓國在法律上保護了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社會權利,財產權利和人權,但實際上仍然存在重大限制(相當於對特定群體、個人和持不同政見者的徹底歧視)。被認定為存在高風險的群體包括女性、LGBT、濟州島民等少數族群、難民、移民、簽訂奴隸契約的偶像或實習生,以及公開左派者和親北人士,韓國當局可以依據存在爭議的《國家保安法》起訴他們(該法與早期韓國政府用於監禁、處決政治犯的法律相同)[6][7]。
歷史
人權的出現可以追溯到朝鮮王朝(1392-1910)的啟蒙運動改革家金玉均、徐載弼和朴泳孝。此前,傳統政治理想以宋明理學為基礎,主要關注政權及其統治的家長式責任[8]。19世紀時,這些思想轉化為性別平等和社會階級平等。
這些思想在日治時期(1910-1945 年)傳播開來,1919年通過在華流亡者鞏固了公民和政治權利。在朝鮮半島,權利思想的傳播為組織和抗議策略提供了經驗。在殖民統治下,許多朝鮮半島人經歷了雙重標準和日本人的酷刑等虐待。因此,朝鮮民族主義者追求建立法律制度[8]。
1945年恢復獨立後,由於南北分裂和意識形態衝突等因素令人權落實受阻。此外,日治時期的法令依然有效。美國顧問干預防止當局在政治案件中進行暴力鎮壓以及資助司法改革的計劃皆宣告失敗。這些衝突在朴正熙時期繼續存在[8]。
為鞏固朴正熙統治,國家情報院在1967年以「間諜」為由逮捕34人[9]。
1980年光州事件被鎮壓後,國民對民主和人權的要求不減反增;1988年漢城奧運會前夕,各地民主運動不斷發生,迫於壓力,韓國政府於1992年舉行自由選舉,最終人權活動家金泳三當選。
在1981年的布林案中,讀書俱樂部中的一些無辜成員被任意拘禁,被拘禁人在警方的刑訊逼供下被迫承認「閱讀共產主義文學作品的事實」[10]。
在民主活動家、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金大中和人權律師出身政治家盧武鉉統治期間,韓國人權取得重大進步。金大中任內創建了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金大中在位時,涉人權領域的非政府組織得到運行資金並在公民社會中起重要作用[11]。當盧武鉉繼任總統並推動透明度、擴大福利和社會支持等改革時,朝野皆寄予厚望。但由於盧氏政治經驗不足,這些計劃的執行進度被拖慢[11]。
李明博、朴槿惠統治期間,二人都通過削減預算和對媒體的誹謗訴訟打壓政治自由,並導致韓國人權部門解散。朴槿惠任職期間,一名聯合國調查員被安排對朴槿惠總統抗議活動的表現和執行情況進行批判性評估[12]。世界自由指數顯示韓國得分為83/100,與20世紀相比有了顯着進步。
公民權利
個人權利
滿十九周歲的韓國公民即享有選舉權[13]。
《大韓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故韓國迄今沒有一個正式的審查制度[13]。 《國家保安法》將「親北」視為犯罪(儘管相關法令未能嚴格執行,但每年有一百餘人因此被捕)。當局曾施壓一間製作關於朝鮮耀德政治犯收容所的戲劇的製片公司以迫使其淡化批評,據稱,製片人受到當局依據國家保安法起訴的警告[14]。一些保守派團體抱怨道:警方嚴密監視他們的示威活動,並禁止部分成員參與集會[15]。前統一部部長鄭東泳曾被指控試圖分散記者對朝鮮人權活動者參與之會議的注意力。但部分知名人權團體舉辦的批評朝鮮的講座和展覽未受干涉[16]。
然而,審查制度在媒體的執行情況引人注目[17]。一般情況下,日語或包含日本元素的戲劇、歌曲被禁[18]。儘管在1996年和1998年憲法法院的裁定廢止了大多數限制,但強烈暴力,色情作品中的性交畫面依舊,同時影片中出現的性器官必須打碼。儘管技術上認為色情合法,但相關內容仍必須滿足一些藝術作品最低限度(未明文規定)[19]。 1997年舉行的一屆一個人權電影節被禁,其組織者因拒絕將電影送審被捕[20]。政府封鎖朝鮮網站,有時,一些境外博客託管業者的網站亦會被封鎖[17]。截至2006年1月21日,是否禁止匿名用戶發言的提案仍然存在爭議[21]。
聯合國言論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弗蘭克·拉魯稱,李明博當局嚴重限制韓國言論自由[22][23]。
少數族群和移民者人權
韓國和日本一樣是世界上最單一的民族國家之一,外人不易融入他們。
東南亞勞工約有五成在該國從事非法職業,他們在任何地方都受到嚴重歧視。
這些情況促使一些個人創立一所以朝鮮語和英語教學,針對隨父母移民的兒童的專門私立學校。當擁有韓裔和非裔美國人混血足球外接手赫因斯·沃德在第四十屆超級碗中獲得「最有價值選手」榮譽後,韓國社會就混血兒童待遇問題爆發激烈爭論[24]。
韓國宗教中基督信仰佔據很大舞臺,由於教義中對同性戀的看法,使得該國支持同性戀的人甚少(雖未被禁止,但不鼓勵相關行為)。因此對同性戀人士的法律保護措施甚少,而且大多數同性戀者害怕向家人、朋友和同事出櫃[25]。依據規定,男同性戀者不得服兵役。2005年,有五名士兵因同性戀被給予退伍處分[26]。
脫北者
由於朝韓雙方皆聲稱擁有朝鮮半島及其周邊島嶼的主權,故朝鮮人入境韓國時會自動獲得韓國公民身份和簽發韓國護照資格。但許多脫北者抱怨道:他們融入韓國社會很困難,同時經常面臨社會排斥和一個寧願他們對朝鮮人權保持沉默的政府[27][28][29]。政府已採取重大措施以減少脫北者對韓國對北政策的影響。一個由脫北者經營的對北網絡電台曾遭受一場攻擊,次月即無法支付租金。事後,該電台指控韓國當局支持或暗中對此攻擊行動提供資助[30][31]。政府還阻止激進分子對朝廣播,據報道,一場混戰造成激進分子諾伯特·沃勒森受傷[32]。
軍隊
義務役(徵兵)
凡韓國成年男性公民一般都必須服義務役。據國際特赦組織稱:截至2004年6月,有758名良心拒服兵役者(主要是耶和華見證人)被捕[33]。在韓國現代史的大部分時間內,軍隊幾乎不受公眾監督,造成義務役士兵遭受數十年的虐待和不人道待遇。1993年起,公眾對軍隊內部發生的侵人權侵害行為(例如霸凌)表示強烈譴責。 1997年韓國政府通過一項保護士兵人權及其他合法權利的法案規定「禁止對士兵實施身體、言語攻擊或性虐待」[34]。在一次事件中,一名陸軍上尉因虐待受訓人員被捕(另據稱,該人強迫192名義務役士兵食糞)。由於該案侵犯人權,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案展開調查[35]。
刑法系統
法律嚴禁任意逮捕和拘留,當局通常遵循這些規定。但《國家保安法》賦予當局監禁實施政府認為「危害國安」行為的人。批評者認為其定罪界限模糊,一直呼籲修訂或廢除該法律。司法部堅持認為「法院已有嚴格釋法先例,故沒有任意適用的可能」。近年來,當局依據《國家保安法》調查案件和逮捕人士的數量大跌。
2008年,韓國以違反《國家保安法》為由逮捕16人,並由27人受審。在受審者中,四人被認定有罪;截至年底,其餘二十三人仍然在等待判決。 8月,當局以分發與1980年5月光州事件相關內容違反《國家保安法》起訴一名中學教師。截至當年年底,審判結果尚未出爐,當事人亦未被拘留。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個非政府組織的四名成員於9月被拘留並被控「非法接觸朝鮮特工並分發朝鮮新聞稿以美化朝鮮最高領導人金正日」。該非政府組織聲稱政府欺騙四人,並提出誹謗訴訟求償。年底,四人被拘留候審,誹謗指控尚未得出結論。
2007年11月,一名大學教授被法院裁定違反《國家保安法》。此前他於2006年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但上訴請求遭駁回。
國際特赦組織的一份報告稱:
“ | 首爾在5月至9月間舉行的反李明博示威中,警方任意逮捕旁觀人員至少三次。他們在不久後即獲釋。韓國警察廳表示,警方對示威活動的應對措施符合法律規範。司法部的一則報告稱:截至年底,官方尚未證實本次示威存在任意逮捕的情況。 | ” |
韓國政府侵犯人權的一個案例是鄭文燮於1972年9月27日因「強姦兒童」被任意拘禁。韓國大法院於2011年10月27日以「證據不可靠和當時警察的違規程序」推翻原判決[36]。
人口販運
雖然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販運;然而,有報告稱有人被販賣到、離開、通過和在該國境內。來自俄聯邦、前蘇聯加盟共和國、蒙古國、菲律賓和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被販賣到該韓國實施性剝削或淪為家奴。他們被雇主親自招募或受廣告誘惑,然後持藝人或旅遊簽證(通常)飛往韓國。一旦受害者抵達該國,雇主可能會沒收他們的護照。此外,一些被招募與韓國男子進行合法婚姻和中介婚姻的外國女性在結婚後最終陷入性剝削、抵債或淪為奴隸。被賣到美國的朝鮮族婦女(販運者有時通過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將他們轉移到美國)大多遭受性剝削。儘管MOL就業許可證制度使被販運到該國的勞工數量下跌,但據信移民韓國的人中的少數「為尋求機會而來」的移民成為主要受害者來源。有報道稱,人口販運者利用韓國護照進行人口販賣。目前沒有可靠來源證明政府官員參與人口販運行為[37]。
法律禁止以商業目實施性剝削或抵債為目的的人口販運,並規定違反者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同理,但僅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月修訂的《護照法》允許限制簽發或沒收在韓國境外從事非法活動(包括性交易)的人員的護照。但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反性交易法律執行不力。當年當局進行220宗人口販運調查並對31起案件提起公訴(皆為性交易),然而上述案件及調查沒有任何一宗與勞動力販賣罪行的起訴或定罪有關。
6月生效的《婚姻中介管理法》制定了對國內和國際婚姻中介的監管措施,並對失信中介制定處罰措施(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該國也有保護「外籍妻子」和懲戒存在欺詐行為之婚姻中介的法律,但非政府組織認為上述規定需要修訂以增加保護程度。
韓國警察廳和司法部主要負責《反人口販運法》的執行工作。政府與國際社會合作進行人口販運調查。
政府負責對一間庇護所和項目網的維護工作以為虐待受害者和販運受害者提供援助。受害者亦可申請醫療、法律、職業和社會援助。獲得政府資助的非政府組織提供了許多此類服務。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該國只有一個諮詢中心和兩個專門為性交易的外國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庇護所。司法部繼續教育男性嫖客糾正對賣淫的歪曲觀點。在這一年中,有 17,956 人參加了該計劃。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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