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風險
在經濟學中,道德風險(英語:Moral Hazard)是一個特定狀況,當一個經濟參與者不用負擔產生風險(risk)的全部成本時,將會造成誘因,使他主動增加曝露在風險的程度[1]。
比如說,當某人獲得某保險公司的保險,由於此時某人行為的成本由那個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此時保險公司面臨着道德風險。如果此人違約造成了損失,他自己並不承擔全部責任,而保險公司往往需要承擔大部分後果。此時某人缺少不違約的激勵,所以只能靠他的道德自律。他隨時可以改變行為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而保險公司要承擔損失的風險。
在保險方面
在保險市場,道德風險發生在,當被保險人行為某種程度的改變,導致保險公司的費用提高,因為被保險人不用再負擔行為的所有費用,也由於被保險人不用再承擔醫療服務的費用,被保險人就有要求更加高價和更詳盡的醫療服務的激勵,但那些卻並非是必要的服務。被保險人多消費的誘因,僅僅因為他們不用再承擔醫療服務的全部費用。
被保險人行為的改變有2種類型。第一種為危險的行為本身導致的稱為事前道德風險(ex-ante moral hazard)。在這種類型,被保險人會以危險的態度來行動,而導致保險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負面結果。例如:在購買汽車的保險後,有些人可能就不會鎖上汽車或選擇駕駛更多,因此增加車子被偷或發生車禍的危險性。在購買火險後,有些人可能會較少關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菸,或忘了替換火警的電池。即有了醫療保險後,消費者對疾病發生的預防誘因會降低,進而提高罹病的機率。
第二種行為改變的類型為一旦提供保險來承擔他們的費用,對風險結果的負面反應,這被稱為事後道德風險(ex-post moral hazard)。在這種類型被保險人不用危險的態度來導致更多負面的結果,但當保險範圍增加時,他們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更多。例如:沒有健康保險,有些人可能由於費用太高或生的病不嚴重而放棄醫藥治療。但是健康保險變得可利用後,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險提供人支付沒必要發生的醫藥治療費用,即在有醫療保險的情況下,消費者就醫時所面對的價格降低了,因此消費者的醫療需求會增加。
有些時候道德風險是如此的劇烈,使保險策略都沒有用。共同保險(coinsurance)、共同負擔(co-payment)和自負額(deductible)為減少道德風險危險性的方式。共同保險、共同負擔和自負額用增加消費者不在預算的消費,以減少被保險人消費的動機,因此被保險人就有一財務上的因素來避免多消費。
名詞歷史
根據Dembe 和 Boden的研究,這個詞最早追溯到17世紀,而在19世紀末期時則被英國保險公司廣泛使用。早期道德風險有負面的含意,暗指詐欺罪或不道德的行為(通常指被保險人團體),然而Dembe 和 Boden指出,在18世紀的著名數學家使用「moral」意味「subjective」,也許模糊了真實道德的意義。
道德風險的概念在1960年代被經濟學家更新,在那時道德風險不暗指不道德的行為或詐欺罪,反而經濟學者使用道德風險來描述當風險被取代時的無效率,而不是團體的道德。
參見
參考文獻
- ^ Dsavid L.Weimer; Aidan R.Vining. Policy Analysis: Concepts and Practice. Pearson: Prentice Hall. 2005: 121頁. ISBN 013183001-5. Fourth Edition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