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善後章程
《西藏善後章程》,又稱《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是清朝政府於1751年(乾隆十六年)頒布的整頓西藏政治體制的章程。
1747年(乾隆十二年),原西藏多羅郡王頗羅鼐病故,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襲封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心懷仇隟」[1],表面上順從清朝派遣的駐藏大臣,暗中聯絡蒙古準噶爾汗國,伺機起兵反抗。1749年(乾隆十四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攻殺其長兄「阿里公」珠爾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1750年(乾隆十五年),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誘殺珠爾默特那木札勒,隨後為其黨羽卓呢爾(官名)羅卜藏札什所殺。隨後,清朝廷派四川總督策楞領兵入藏鎮壓。為了更好地治理西藏,以及削弱世俗貴族的權勢,根據乾隆帝的指示,策楞擬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對西藏的行政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章程廢除了西藏郡王制,設立噶廈,駐地在拉薩大昭寺,長官為噶倫,秉承駐藏大臣、達賴喇嘛旨意辦事。其同時規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且必須於公所(噶廈)辦理政事。「查舊例噶隆會辦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門。自頗羅鼐後,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於私宅辦事。……今噶隆業已照例補放,自應遵照舊例,遇有應辦事件,俱赴公所會辦。」[2]章程擴大了駐藏大臣的職權,並首次正式規定了達賴喇嘛的世俗權力,形成了駐藏大臣、達賴與班禪的僧官系統、噶廈俗官系統三者制衡的狀態。駐當雄的達木和碩特八旗蒙古軍隊亦歸駐藏大臣統轄。1751年,清政府頒行策楞所奏的《西藏善後章程》。在進行體制改革的同時,清政府還決定在西藏長年駐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員率領彈壓,三年輪換一次,成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