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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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收容所[1](英語:lunatic asylum),俗稱瘋人院,在過去被用作收容被認為瘋癲的人的地方。872年,艾哈邁德·伊本·突倫在埃及開羅建立了第一所瘋人院,但是在歐洲大部分瘋人院17世紀之後才建立。啟蒙時代時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態度出現變化,從簡單的關押逐步演變成治療和改造。19世紀初,英國共有數千人收容在瘋人院中,而20世紀初,這個數字超過十萬。20世紀這些瘋人院逐步演變為精神病院。
歷史
世界上第一家精神病院在1409年西班牙的瓦倫西亞建立。荷蘭地區的第一家精神病院則在1425年開設,由托馬斯·阿奎那推動。早期的精神病院管理尚未形成體系。「院母」管理一切,護理方式因機構不同而迥異。病人被強行約束、捆綁、限制自由,甚至會用牛筋皮鞭等工具來「安撫」。
即使如此,因為床位很少,那時想進瘋人院仍然比較困難。 15世紀的雷尼爾·范·阿克爾精神病院只能容納12個人,18世紀時也不過才增到45張床。更多的精神病人被社會排擠,被當成女巫審判,或淪為社會邊緣的流浪者。
收入方面,早期的精神病院也相當另類,主要靠「瘋人節」和收費展示「瘋人」來維持。比如在烏得勒支,每年復活節後的星期二就有「復活節瘋人節」。後來,政府開始把這些地方改造成勞改所和工人之家。在經濟好時,精神病院成了廉價勞動力供應地;在經濟衰退時,也有助於避免社會動盪。
隨着醫學的發展,人們的護理理念也在改變。大家開始認為休養和接觸自然有助恢復,於是重度精神病人逐漸被隔離,精神病院也不再允許外人參觀。第一批遠離城市的精神病院開始出現,管理逐漸交由醫生接手,到了18世紀,「瘋人展示」才被徹底禁止。
1841年10月5日,荷蘭頒布《精神病法》,明確了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條件。新型精神病院取代了舊的模式,法律要求醫院必須配備足夠的醫生,並對患者收治數量進行限制。
許多早期的「精神病院」逐漸轉型為「精神病療養院」(也稱「療養院」),後來成為現今熟知的精神病院。
參見
參考文獻
- ^ 第136章 《精神健康條例》 ── 第66條 法律的解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