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九個)
走私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 欺詐發行證券罪(第160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 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