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一種票據,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發票人、執票人與付款人。發票人簽發匯票給執票人,並委託付款人向執票人付款。 [1] 匯票需要付款人承兌才能有效,經過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諾到期付款的「承兌」的字樣就成為承兌匯票,經過購貨方承兌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而經過銀行承兌的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給匯票如此定義:「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目前中國大陸能夠簽發商業匯票的僅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匯票還可以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前者是指見票即付的匯票,後者是載明一定時間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有三種。一種是定日付款的匯票,稱為定期匯票或者定日匯票、板期匯票;一種是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稱為記期匯票;還有一種是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稱為注期匯票。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若有人同時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這三個基本當事人中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身份的匯票就叫做變式匯票。

中華民國

票據法》第2條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參考文獻

  1. ^ Moshenskyi, Sergii. History of the Weksel. Xlibris Corporation. 2008 [2018-09-05]. ISBN 978-1-4363-0693-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2).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