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亨元(1909年1月—1996年12月15日),福建福州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法學家和社會活動家[1][2]

生平

1930年自上海法政學院大學部畢業。北伐時加入中國國民黨。1931年加入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即第三黨、現農工民主黨的前身)。1933年參加蔡廷鍇等人領導的「閩變」,失敗後到武漢從事律師業務,並掩護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革命活動。1942年到重慶沈鈞儒沙千里等人合組「平正法律事務所」,參加民主運動[1]。他還曾任《中央日報》社資料室代主任,《時事新報》報館經理[2]。1944年11月加入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加入中國人民救國會。194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在中共中央社會部上海站的領導下,以律師職業作為掩護,從事地下革命活動,多次策動國民黨軍政人員起義[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林亨元歷任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民庭、刑庭副庭長[1]。1957年反右運動中,被打成右派。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右派分子賈潛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林亨元、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長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劉寅夏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楊顯之張向前郝紹安田明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的職務[3]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歷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五、八屆委員、第六、七屆常委,第七、八屆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執行局委員、辦公廳副主任、組織部長、研究室主任,民盟中央參議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法制委員會主任[1]。他曾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審議、起草和修改工作[2]

1996年12月15日,林亨元在北京病逝,享年88歲。林亨元逝世後,費孝通王兆國錢偉長錢正英等以不同方式表示哀悼,並向親屬表示慰問。12月26日,林亨元的遺體在北京火化[1]

著作

林亨元發表的主要文章有:

  • 《憲法修改原則》
  • 《憲法之基本條件》
  • 《中國需要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民法》
  • 《民法是保障兩個文明建設的武器》[2]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林亨元同志逝世,人民日報1996年12月27日,第四版
  2. ^ 2.0 2.1 2.2 2.3 劉景泉 主編. 中国抗日战争人物大词典. 天津大學出版社. 1999年. 林亨元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8年6月3日).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