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
想象競合(德語:Idealkonkurrenz、英語:ideal concurrence),《德國刑法》上又稱單項犯罪(德語:Tateinheit、英語:coincidence (commission of two or more offences in one act)),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法理
想象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從一重罪處斷,即在宣告競合之數罪名後,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處斷(吸收原則),但不得輕於輕罪之法定刑下限(封鎖效果)。此依禁止重複評價、一罪不二罰原理推出。
同種想像競合
若一行為所實現之不法構成要件為同一,稱為「同種想象競合」(德語: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向乙丙拋擲炸彈致二人死亡,為兩個故意殺人罪之想象競合。
異種想像競合
或者不同,則為「異種想象競合」(德語:un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dis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為損毀乙之屏風,而推倒屏風,同時將阻止其動作的乙砸傷,系故意毀壞財產罪與故意傷害罪之想象競合。
德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德國刑法競合論體系中,想象競合與實質競合系純正競合,二者區別在於前者為行為單數後者為行為複數。但由於不純正競合的存在,需在行為單數中排除法規競合方可得出想象競合,在行為複數中排除共罰之前後行為方可得出實質競合。
日本與中華民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日本刑事法》、《中華民國刑法》罪數論體系中,想象競合原系科刑的一罪,與牽連犯、連續犯並列,由於立法與學說上皆力求去除後兩者,故僅餘想象競合。
通說見解
其見解認為應以行為人之意思決定數量,並作為行為數之判斷。
實務見解
其見解認為如行為人於實行狀態犯前,必須先行繼續犯,才得以實行狀態犯,此時應為想像競合。
中國大陸想像競合論體系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並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想象競合犯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但依照比較重的罪處罰。而數罪併罰是實施了數個行為,分別構成幾個不同的犯罪,然後數罪併罰。兩者區別在於犯罪行為數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個罪,數罪併罰犯是多個。[1]
參見
參考文獻
- 林山田:《刑罰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