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顯明
徐顯明(1957年4月12日—),男,山東萊西人,中國法理學家。曾長期執教於山東大學。曾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現任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顯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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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政治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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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1978年,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1982年,大學畢業後留校,選擇在碩士階段攻讀法史、法理兩個方向。1985年碩士畢業後,被分配到山東大學執教。此後,歷任山東大學法律系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助理、系副主任、主任;法學院院長、校長助理、研究生院院長、山東大學副校長等職;期間,於1991年晉升副教授;1992年升為教授;還在1999年,獲武漢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博士學位。
2001年9月,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2003年3月,當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委員。2008年3月,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08年11月,任山東大學校長。2013年3月,連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3年10月,任中央綜治辦專職副主任[1]。2015年4月,兼任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2][3]。
2017年2月,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4],同時辭去全國人大常委職務[5]。2018年2月24日,當選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6]。2018年3月,任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4月,被免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職務[7]。
主張
徐顯明先後致力於近現代中國法律思潮、法治國家的原理、法哲學前沿問題、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法社會學等問題的研究。出版《人民立憲思想探原》、《公民權利義務通論》、《人權研究》等學術著作十餘部。同時,他長期從事人權研究、關注中國社會弱勢群體,提出「和諧權」是超越前三代人權(自由權、生存權、發展權)的第四種人權[8]。
他還注重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倡導法律職業化教育,強調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自律;主張學者應保持適度貧困,過度富足會使學者喪失對社會惰性的批判力[9]。
參考文獻
- ^ 徐显明任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会议在宁波召开. [2015-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6).
- ^ 徐显明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图/简历). [2015-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3).
- ^ 仕途向好 徐显明升调中国最高检察院. 多維新聞. 2017-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4).
- ^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徐显明请辞全国人大常委职务. 澎湃新聞. 2017-02-25 [2017-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2).
-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中新网. 中新網. [2021-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7).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8月29日).
- ^ 徐顯明:和諧權也是基本人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原載《北京日報》2009年8月3日
- ^ 徐显明:学者应当适度贫困.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教育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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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展濤 |
山東大學校長 2008年11月-2013年10月 |
繼任: 張榮 |
前任: 楊永林 |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2001年9月-2008年11月 |
繼任: 黃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