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楨
生平
畢業於中國公學大學部、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後赴美國留學,1931年,獲芝加哥西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返國後曾任中央大學訓導長、法學院教授兼司法組主任,中央政治學校教授,中國公學大學部董事會董事兼執行秘書,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院法規整理會主任委員,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委員,司法院法規整理委員會委員等[2]。1945年3月23日,任國民政府監察院參事,不久出任敵偽產業清查團滬浙組委員。1946年12月至1947年2月,經行政院院長宋子文、中央銀行總裁貝祖貽的決定,中央銀行實施黃金自由買賣,企圖通過拋售黃金來吸收社會上過量流通的法幣。但黨政要員卻在配售期間大量購進黃金,致使金價暴漲,帶動各種日用品價格急增,國統區經濟趨於惡化。3月2日,監察委員何漢文、谷鳳翔、張慶楨、萬燦對宋子文、貝祖貽提出彈劾,經監察院審查成立。隨後宋子文、貝祖貽辭職[3]。
1948年5月,當選立法院立法委員及刑法委員會委員。1949年跟隨國民黨播遷到台灣後,歷任革命實踐研究院講座,國防研究院政治組首席講座,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策委員會兼任委員,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私立中國文化學院法律研究所主任[4]。有子張灝[5]。
著作
他著有《中國法制史》、《刑法總論》、《中國歷代法律思想》、《儒法合流論》、《美國對華政策的演變和展望》等書。
參考
- ^ 王偉著. 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 1905-1950.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12: 413. ISBN 978-7-208-10461-7.
- ^ 安徽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 安徽省志 66 人物志. 北京:方志出版社. 1999.08: 1171. ISBN 7-80122-381-0.
- ^ 白壽彝主編. 中国通史 第12卷 中古时代 近代后编(1919-1949) 上 21 修订本.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09: 822–823. ISBN 978-7-208-04997-0.
- ^ 劉國銘主編;黃晉明,陳予歡,王叔凱副主編.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上. 北京:團結出版社. 2005.12: 1186. ISBN 7-80214-039-0.
- ^ 人文滁州 第5期. 滁州市地情人文研究會主辦. 2012.06: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