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于潯(1887年—1951年)字惠民江西南昌人,中華民國法學家。[1]

生平

張于潯畢業於江西陸軍學校。後赴日本留學,入振武學校。畢業後,到法國巴黎大學學習法科。畢業回國後,曾任江西都督府副官長。1913年,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眾議院候補議員。1917年,任護法國會眾議院議員。[1]1925年,出任交通部福州電報局局長。[2]1930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5年,任最高法院庭長。194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時,大法官中到台灣者僅胡伯岳、張于潯、林彬李宗仁乃提請監察院第四十八次院會同意任命翁敬棠葉在均向哲濬魏大同蘇希洵梅汝璈李浩培夏勤等八人爲大法官。[3]

1951年,張于潯逝世。[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