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公職選舉法

大韓民國公職選舉法(韓語:대한민국 공직선거법)於1994年3月16日依照大韓民國第4739號法令制定並以《公職人員選舉和選舉腐敗預防法》的名義頒布實施,該法整合了現行的總統選舉法、國家議會選舉法、國會選舉法、《地方議員選舉法》和《地方政府主席選舉法》等四項選舉相關法律。2005年8月4日,經第21次部分修訂,更名為《公職人員選舉法》。制定該法是為了確保憲法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選舉是通過人民的自由意志和民主程序進行,並防止與選舉有關的舞弊行為,以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1]

相關案件

2024年11月,韓國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因涉嫌違反該法被一審獲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如果終審裁定維持這一判決,李在明將失去議員資格和參加總統競選資格。[2]

參考來源

  1. ^ 공직선거법(公職選擧法).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2025-01-03]. 
  2. ^ 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 韩最大在野党党首李在明一审获刑一年 缓期两年执行. 中國日報網. 2024-11-15 [2025-01-0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