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長是學校的一種管理職務,協助校長處理校務。大學可能有多位副校長分管行政、研究、教學、財務。而中學、小學的副校長則仍會參與日常課堂的教學工作。

英式傳統

許多中文翻譯會誤將Chancellor翻譯為校長,或將Vice-Chancellor錯誤翻譯為副校長。正確翻譯如下: 副校監(Pro-Chancellor) 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常務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譯「首席副校長」) 副校長翻譯(Pro Vice-Chancellor)。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校設立黨委書記一職,作為中國共產黨駐學校代表。此外,《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在2022年2月17日頒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會推薦或者委派人員前往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此類副校長稱為法治副校長。[1]

校長以外的其他校黨委副書記,如紀委監察處審計室等部門主管,在行政等級上相當於副校長,但由於不分管具體校務一般不以「副校長」稱。有的高校也有黨委副書記參與分管具體校務的情況。

香港

香港的中小學副校長一職是校內管理層當中,最高領導人之一。職銜雖有校長二字,但負責的職務除了行政工作外,同時亦需與其他老師一樣,進行教學及協作推動不同的科務及活動。

香港的公立大學副校長由遴選委員會推薦,再由校務委員會任命。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