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法律概念

共有(英語:concurrent estate、德語:Miteigentum義大利語Comunione)或稱共同所有權,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之型態。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是共有的基本型態,大多數的共有關係均屬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就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是分別共有的基礎)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分別共有是羅馬法的共有型態,其特色在於將完整的所有權分割為應有部分而分屬數人所有,因此應有部分即是「部分的所有權」,與完整所有權只有量的區別,而本質上並無不同。所以共有人自得將自己所有之應有部分任意處分、讓與他人。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又稱合有)是指依法律規定(例如繼承)、契約(例如合夥)或習慣(例如祭祀公業),有一定公同關係之人,基於此關係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公同共有的基礎是公同關係,例如繼承關係、合夥關係或祭祀公業派下關係,也因此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的概念,不過由於各共有人在公同關係中仍然有一定持有的比例,例如繼承的應繼分、合夥的股份或祭祀公業的派下房份(或稱派下權、鬮分),因此仍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實務上也稱為公同共有權)。

參考文獻

  • Kurtz, Hovenkamp. Cases and Materials on American Property Law, Fifth Edition. Chapter 5: Concurrent Estates.
  • 香川保一編著 『新不動産登記書式解説(一)』 テイハン、2006年、ISBN 978-4860960230 (日語)
  • 香川保一編著 『新不動産登記書式解説(二)』 テイハン、2006年、ISBN 978-4860960315 (日語)
  • 藤谷定勝監修 山田一雄編 『新不動産登記法一発即答800問』 日本加除出版、2007年、ISBN 978-4-8178-3758-5 (日語)
  • 「カウンター相談-142 共有持分放棄による所有権移転の登記について」『登記研究』655號、テイハン、2002年、187頁 (日語)
  • 「訓令・通達・質疑・應答-107 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の規定による共有持分の放棄による所有権(註:原文は「所有權」)の取得は原始取得である」『登記研究』10號、帝國判例法規出版社(後のテイハン)、1948年、30頁 (日語)
  • 「質疑・応答-1641 持分放棄による所有権移転登記の申請人について」『登記研究』86號、帝國判例法規出版社(後のテイハン)、1955年、40頁 (日語)
  • 「質疑応答-6834 共有持分放棄による所有権移転登記について」『登記研究』470號、テイハン、1987年、97頁 (日語)
  • 「質疑応答-7544 持分放棄を原因とする所有権移転登記を権利者の一部から申請することの可否」『登記研究』577號、テイハン、1996年、154頁 (日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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