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權威

傳統型權威(英語:traditional authority)是指依靠傳統(習慣)的「合理性」和神聖性而實現其「統治」的權威,[1]其最常見的權力合法性理由為權力一直都是這樣並且一直都存在。傳統型權威出自德國社會學家韋伯馬克斯·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提出的「三種統治分類」之一,其他兩種是魅力型權威法理型權威。在韋伯看來,傳統型權威的基礎在於相信常規和傳統的合理性。[2]

在傳統型權威下,統治者權力歸因於人民對傳統的信仰,統治權力基礎來自歷史悠久的習俗與傳統,重大決策與行動往往依循成規,其正當性來自於遵守傳統所延伸的權威。傳統型權威源自長久確立的模式,賦與民眾或團體合法的社會權力;權力行使來自人民對傳統的信仰與遵從,與領導者個人特質無關,皇位與世襲爵位就是典型的例子。

參考文獻

  1. ^ 沈榮華. 现代法治政府论. 華夏出版社. 2000 [2018-12-30]. ISBN 978-7-5080-21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2. ^ 葉立煊; 蔣雲根; 張敏梁,政治學. 当代西方政治思想评介.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1 [2018-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