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1年10月14日) |
二十一條,日本政府稱為對華二十一條要求(日語:対華21ヶ条要求),是大日本帝國1915年向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提出的條約,要求中方讓日本控制山東、滿洲南部、內蒙古東部的發展,中央政府在政治、財政和軍事方面須聘用日本人作顧問等。條約引起大量中國民眾不滿,成為了1919年五四運動爆發的主因。中國主流媒體當年稱之為不平等條約,此稱後來得到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納。導致了《中日民四條約》的簽訂。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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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対華二十一ヵ条要求 |
假名 | たいか21かじょうようきゅう |
平文式羅馬字 | Taika Nijyūichikkajō Yōkyū |
歷史背景
1914年,日本《朝日新聞》登出過日本即將向中國提出的「中日新議定書」6條,內稱「因第三國侵害支那共和國之安寧、或於領土保全上有危險之時,日本帝國政府可採取臨機必要之處置」、「支那共和國不得妨礙日本帝國政府之上述行動,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國為達前項之目的,得臨時收用在軍事上必要之地點」、「非經兩國政府承認,不得與第三國簽定違背本協約之條約」等條款,其內容類似於日韓合併前大日本帝國與大韓帝國簽訂的議定書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袁世凱政府要求德國把侵占的山東半島權益交還中國,遭拒。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移至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在其遠東的盟友,日本於是在8月23日對德宣戰,出兵佔領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範圍——山東半島。1914年11月18日,中國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軍從中國撤軍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國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軍要求。
經過
提出要求
日本駐中國公使日置益從日本返回中國,以「回任所拜見大總統」為由,請求與大總統袁世凱面晤,1915年1月18日,日置益繞過外交總長孫寶琦向袁世凱直接提出了二十一條要求,並要求中國對此絕對保密。自2月至5月,北洋政府外交部一面與日本談判,一面暗中逐步將條約的部分內容向報界洩露,希望獲得英美兩國支持抗衡日本。當美、英、法三國駐日大使向日本政府提出質詢時,日本外務省既不便公然抵賴,又不敢全部公開,於是只承認了第一、二號的11條。2月9日,日本外務大臣加藤高明又向美國駐日大使格思類承認有第三、四號各條,卻隱瞞第五號七條。在美方越來越嚴厲的追問下,加藤高明才於同月21日向格思類承認了第五號的存在,但辯稱這只是日本的「希望」而非要求。
交涉
2月2日,中日代表在外交部迎賓館開始秘密會談,中國代表是外交總長陸徵祥和次長曹汝霖。中國的談判代表多次拒絕《二十一條》中的部份內容,並向社會各界透漏日本之無理要求,以期國際社會干涉此案,並喚起國內輿論討伐日本,迫使日本讓步。國內民眾反對《二十一條》的呼聲日漸高漲,日本則以武力威脅中國。4月13日中日第二十二次會議,中國說明第五號各項要求不能承認,4月15日及17日兩天會議,中日雙方為第五號各款及南滿問題激烈討論,20日,日置益不滿中國堅拒不接納第五號要求,宣告暫停商議。4月26日第二十五次會議,日本代表提出最後修正案,二十一條要求改為二十四條。5月1日第二十六次會議,中國政府提出修正案,仍堅持自己的立場,日本代表即警告中國,日本政府將使用『最後手段』。5月6日,袁世凱在《大總統袁世凱致各省電》中稱: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可讓與或租於他國、聘用日本顧問、中日合辦警察、軍械等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點』。在我國不宜因此決裂,蹂躪全局。但應盡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權利。5月7日下午3時,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發出最後通牒,除第五號要求可剝離此次交涉外,限5月9日下午6點前必須答覆,承認各款要求,否則將執行必要之手段[1]。此時的日本擺出大戰一場的姿態,軍艦在渤海一帶游弋,山東、奉天兵力增加,關東戒嚴,日僑紛紛回國。5月8日袁世凱召集黎元洪、徐世昌、各部總次長及參政等人在中南海春藕齋召開特別會議,袁世凱認為日本已收回對中國最為不利的第五號各條款,其他條款已非亡國條件,其他參與會議各人除段祺瑞外也都同意,所以決定接受日本要索[2]。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在這天中午前往外交部面見陸徵祥,他說:「中國已經面臨生死存亡的嚴重關頭。我到中國40年,和大總統有30年的交情,今天不能不趕過來說幾句真摯的話。最後通牒只能回答是或否,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此時歐洲各國無暇東顧,中國政府除接受日本條件外,別無自全之道。」美國駐華公使芮恩施也勸告袁政府「應避免與日本發生正面衝突」。是夜袁世凱便派李盛鐸往日本使館答覆接受。
5月9日23時,北洋政府沒有等到預期的外援,以「國力未充,難以兵戎相見」為由,對外宣布接受二十一條中一至四號的部份要求。5月25日,中國政府代表陸徵祥與日本政府代表日置益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3][註 1],總稱《中日民四條約》,與《二十一條》原案比較,中國損失相較於原案已儘可能減小到最低程度[4]。
抗議
消息傳出,舉國震怒,保定軍官學校學生何光烈、京畿軍政執法處稽查員李統球[5]及湖南省內有學生、工人先後自殺[6]。簽約當天,湖南學生彭超留下血書,憤然投江。5月12日,二十多萬人到北京中國公園(今北京中山公園)集會,募集捐款「救國儲金」八十五萬餘元[7]。當時十七歲就讀天津南開學校的周恩來上街演講,號召人們振興經濟、誓雪國恥。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又名全國教育聯合會)要求全國各級學校以每年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稱為「五九國恥」。5月13日,漢口更發生搗毀日人商店及毆傷日人的暴動[8]。
條款
二十一條共分為五號,第一號有4條,是關於日本接收山東省內舊德國權利、並擴展築路權、定居權和通商權的要求。第二號有7條,要求將日本在關東州租借地、南滿鐵路、安奉和吉長鐵路的權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部和南滿的開礦、定居、通商權利。第三號有2條,要求日本獨占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事業。第四號要求中國不將沿海口岸和島嶼割讓他國。第五號有7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人擔任軍事和財政顧問,且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中國警察由中日合辦或聘用日本顧問。中國軍隊所需的軍械器材由日華合辦的軍械廠供應,或向日本採購。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鐵路建造權利交與日本。承認日本在中國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並承認日本的「布教權」。二十一條所有條款並非北洋政府簽訂的最終條款,最後簽訂的是《中日民四條約》。
影響
- 全國教育聯合會將簽訂條約的5月9日定為「國恥日」,依此警勵國人毋忘此日,誓雪國恥。
- 日本方面在此次交涉後,外相加藤高明下野以示負責。
後續
日本取代德國在山東之特權。中國雖然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並為戰勝國,在巴黎和會中提出廢除外國在華勢力範圍、撤退外國在華駐軍等7項要求,希望取消日本強加的「二十一條」及換文陳述書,但列強紛紛拒絕,並簽署將德國在中國山東權益轉讓給日本,此事成為五四運動之導火線。該條約部分內容由於影響到其他國家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部分條款在1922年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1922年5月11日,美國國務卿布賴恩致電日本和中國政府,稱「不能承認……有損於中華民國的政治或領土完整、或有損關於中國的國際政策(即門戶開放政策)的任何協定或承諾」。此即之後數十年當中,美國對華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認主義」方針。此後《民四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後徹底廢除。
註釋
參考資料
引用
- ^ 外交部宣布交涉始末之洋洋大文.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17.
- ^ 日本要索問題.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10.
- ^ 屈辱條約簽定之續報.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27.
- ^ 4.0 4.1 唐啟華. 第五章:废除《中日民四条约》交涉——《中日民四条约》的内容.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09-01 [2013-07-21]. ISBN 9787509717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1).
- ^ 外交屈辱前後之見聞種種.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22.
- ^ 湘民對日義憤之聲.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27.
- ^ 北京救國儲金大會紀事. 申報 (上海). 1915-05-16.
- ^ 再誌漢鎭商民憤激之舉動.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20.
書籍
-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1915年
- 膽紅. 五・四運動と日本のジャーナリズム. 國際公共政策研究 (大阪大學大學院國際公共政策研究科). 2007-3, 11 (2): 183–194. ISSN 1342-8101.
報章
- 中日交涉文件之全豹.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16.
- 嗚呼屈辱之新條約.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30.(兩份條約及13件照會文本)
- 外交部在參政院宣布中日交涉始末之大文章.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5-31.
- 補錄中日新約附件中之兩說帖. 神州日報 (上海). 1915-06-01.
- 中日交沙經過之日記. 神州日報 (上海).1915年6月4日 - 1915年6月5日(此文記條約互換於6月6日,事實於6月8日在日本外務省內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