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2年2月25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1][2]。
簡稱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
公布日期 | 1992年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1992年2月25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第一條是「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1][2]
實施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 Wikidata Q25824230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1992年2月25日.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