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英語: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是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訂的條約。條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2年5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1][2]
簽署日 |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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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2002年5月20日 |
簽署者 | 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丹麥王國、厄瓜多爾、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愛爾蘭共和國、意大利、哈薩克斯坦、盧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國、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尼亞、摩納哥、納米比亞、南非、委內瑞拉 |
締約方 | 107(截至2020年1月6日) |
保存處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 |
語言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締約國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利的願望,制訂條約各條款。[3]
內容
條約涉及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3]
表演者
條約規定對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表演者享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提供權;對未錄製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廣播權、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和錄製權。除此經濟權力,表演者還享有精神權力。
錄音製品製作者
條約規定對錄音製品,錄音製品製作者享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提供權。[4]
參考文獻
-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年4月23日) (英語).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月9日) (中文(簡體)).
- ^ 3.0 3.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年3月20日) (中文(簡體)).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提要.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18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