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又稱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個實體兩塊牌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機構編制方式[1]。按照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解釋,「所謂一個機構,就是一個法人代表、一個財務賬號、一套領導班子和一個隊伍。所謂兩塊牌子,是指機構有兩個名稱,根據工作需要,以不同的名義對外使用相應的名稱」[2]。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主要分為「加掛牌子」和「對外保留牌子」兩種,相應被撤併的機構分別稱為「掛牌機構」和「保留牌子機構」[3][4]。當一個機構被撤銷並轉為掛牌機構(保留牌子機構)時,該機構不再是法律上的獨立實體機構,僅是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單獨使用「牌子」所指稱的名義。因此,被撤併機構在民法上的獨立機關法人地位、在行政法上的獨立行政主體地位徹底喪失,其法律人格被相應的職能部門所吸收[3]。
加掛牌子
加掛牌子,指一個機構承擔多項職責,因工作需要加掛牌子,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在不同場合以相應名稱對外開展工作的機構編制方式。被加掛牌子的機構稱為「掛牌機構」。掛牌機構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塊牌子為主,同時由於承擔某項職責,又加掛另一塊牌子。掛牌機構一般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不設置相對獨立的工作體系[4]。
加掛牌子一般是由於在改革中給相關機構增加了職能,但原有的機構名稱無法較好地體現新增的職能內容,因而產生的一種機構編制形式[3]。
行政機構行使不同職責時加掛牌子
某些政府行政機構在國際交流、國際執法時以國家全權代表機構的身份運作,此類加掛牌子稱之為「涉外時稱」或「對外時稱」。例如,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直屬機構,為國務院海事主管部門,該局在在涉外行政執法、行政管理時使用中國海事局的名義。其前身中國港務監督局與交通部港務監督局、中國船舶檢驗局與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都是類似的一個機構兩塊牌子[5]。
政府機構擔負不同但有密切聯繫的多個工作任務,在履行各自職責時,可能使用不同的機構名字。例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與國家版權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新聞出版總署在履行版權稽查職能時使用國家版權局名義[5]。
行政機構加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牌子
部分政府機構同時以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或商業活動。例如,國家體育總局加掛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牌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加掛中國新建集團公司牌子[5]。1986年8月1日至1998年10月,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與中國船級社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部分行業的管理機構與經營企業亦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煙草行業實行國家專賣體制,國家煙草專賣局與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制度,煙草局既承擔煙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又承接捲菸生產銷售任務[6]。而在鹽業體制改革前,食鹽運銷由國家專營,食鹽生產企業必須由省鹽務局分配生產計劃,且省鹽務局與鹽業公司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鹽務局既是鹽業的管理者、又是經營者[7]。
黨務機構加掛行政機構牌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中共中央作出規定,包括中共中央在內的各級黨委,都要建立一些和政府對應的部門,比如國務院裡原有農業部,中共中央也曾設有農村工作部。1980年8月,鄧小平發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談話,提倡黨政分開。隨後,中共中央陸續撤銷了一些與國務院對應的機構[8]。改革開放後,出於對外交往的需要,黨政機關有時對外以政府名義交流,這樣同樣一個機構,在不同的時候就掛上不同的牌子,成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5]。
例如,中共中央宣傳部加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牌子;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央檔案館與國家檔案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家保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5];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其他加掛牌子情形
天津市在建設和開發新區域的過程中,為藉助成熟的區域開發經驗以及相對雄厚的資金實力,而由成熟地區的機構管理待開發新區域,形成了「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掛天津南港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牌子,以促進後者複製吸收前者發展經驗[9]。
此外北京的一些鄉鎮政府加掛地區辦事處牌子,是北京市各區政府派出的對城鄉結合部進行管理的行政機構,也是農村地區「鄉鎮建制」向「街道辦事處建制」過渡的特殊事務機構。在北京市各區縣,被稱為「地區」的行政區劃單位,同時保留原有「鄉、鎮」區劃名稱,其行政事務機構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體制,地區辦事處與鄉鎮政府合署辦公,如大興區亦莊鎮政府加掛亦莊地區辦事處牌子,昌平區沙河鎮政府加掛沙河地區辦事處牌子、南磨房地區同時仍稱南磨房鄉、良鄉地區同時仍稱良鄉鎮[10]。
對外保留牌子
對外保留牌子,指根據行政體制改革的需要,對一個機構進行調整或將相應機構合併到另一個機構後,調整、合併後的機構可以繼續延用原機構名稱或隸屬原機構的其他機構名稱,對外繼續開展工作[4]。
對外保留牌子一般是由於機構撤併後,被撤併機構的名稱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從而折衷採取的編制設計方案。某些被撤併機構的專業性、行業特殊性、重要性相對較強,或原機構規模相對較大,因而一定歷史時期內保留其牌子,以保證相關行業的發展和改革前後工作的銜接、隊伍的穩定。保留牌子的機構可以繼續延用原機構名稱或隸屬原機構的其他機構名稱,對外繼續開展工作[4]。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工業部撤銷後,改為在承接核工業管理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加掛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3]。
某些機構的設置係由法律、法規和其它規範性文件所規定,故在機構調整後保留其牌子。行業立法時慣常採用「國務院某某行業主管部門」或類似的表達技術,因此相關部委開展特定行業管理工作時,採用「對外保留」的「牌子」名義[3]。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承接語言文字管理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則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11][12]。
一些對外保留牌子機構的設置,是為了便於國際交流,方便與國際組織對接,而需要以特殊身份獨立對外開展工作[4]。例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牌子[13]。
此外,部分機構在一個機構兩個牌子的同時,對保留牌子機構兼設單獨領導班子,並由所屬機構領導兼任[4]。例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教育部副部長兼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由生態環境部副部長兼任。另有部分保留牌子機構仍保留實體內設機構,如國家航天局仍保留大量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管社會團體等,具有一定實體地位[3]。
其他情形
副牌社
副牌社,是指在一個大型出版社之下成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出版社[14]。與之相對,副牌社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出版社則稱之為「主牌社」[15]。
副牌社通常專注於特定類別的圖書,展現出較高的專業性。例如,一些大型出版社通過投資子公司、聯合重組、引進資本及行業領軍人物等方式運營副牌社,旨在拓展出版陣容,實現企業規模和效益的雙增長,此種情況如北京出版社設置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少年兒童出版社、北京教育出版社、北京美術攝影出版社等專業副牌社[16]。又如,大學出版社可以通過設置副牌社的方式,將「為學校服務」和「為社會服務」的功能分開:主牌社繼續為學校提供教學、科研支持,而副牌社則專注於生產面向市場的圖書產品。這種分離既有助於維護學術品牌的純粹性,又能緩解大學出版社的經營壓力[15]。
醫療機構第二名稱
醫療機構第二名稱[17],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品牌塑造和市場定位的需要[18],在登記註冊的名稱之外經批准使用的額外名稱[19]。與之相對,醫療機構登記註冊的名稱則稱之為「醫療機構第一名稱」[19]。
醫療機構使用第二名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第一種情形是,專科醫院為突破原名稱對綜合醫療服務提供的限制,申請綜合性質的第二名稱。
- 第二種情形是,綜合醫院為提升現有專科服務的品牌影響力,申請專科醫院性質的第二名稱。此情況如,南京市第二醫院新建湯山院區後,增加「江蘇省傳染病醫院」作為該院第二名稱[20][21]。
- 第三種情形是,部分醫療機構通過與知名醫學院校或科研機構合作,或被大醫院兼併、託管,從而申請使用與知名醫學院校(科研機構、大醫院)相關的第二名稱,以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18]。此情況如,江西省設立南昌醫學院後,將江西省婦幼保健院調整為南昌醫學院直屬附屬醫院,並核准該院使用「南昌醫學院附屬婦幼保健院」為第二名稱[2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只准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准機關核准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19]」;第五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19]。醫療機構增加第二名稱屬於變更登記註冊事項,必須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如果醫療機構未經審批擅自使用第二名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履行增加第二名稱的審批手續[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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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婦幼保健院:你院《關於申請成為南昌醫學院直屬附屬醫院的請示》(贛婦幼院字〔2021〕16號)收悉。經研究,核准「南昌醫學院附屬婦幼保健院」為你院第二名稱。請你院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以第二名稱核准為契機,促進醫院醫療、教學、科研全面發展,不斷提升醫院婦幼保健和兒童疾病診療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外部連結
-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