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方针草案/一/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员会组成?


管理人员解任方针
2007.09.28-2008.06.18

已经结束的议题
议题1
是否要有此制?
表决 2007.10.07-21
完成-通过
(纳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议题2
其他版本比较
投票解任是否唯一?
表决 2007.10.17-30
完成-通过
(纳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议题3
程序问题
是否付委?
完成-不需成立委员会
议题4
细节讨论
提交草案
表决 2008.06.12-18
完成-通过

通过的方针

另见:
过去票数讨论

本讨论区是针对以下二议题:

  1. 方针草案是否交付一个临时组成的草案制定委员会进行起草工作?
  2. 承1表决结果,如是,则草案制定委员会如何筹组?制定草案的工作期限为何?委员会工作项目?


我建议不要搞的这么复杂了,草案委员会大可不必,由个人提供草案大家进行讨论应该是够了,否则委员会的成立又要浪费时间,我们已经绕来绕去够久了。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05:01 (UTC)[回复]

Mukdener兄已有草案了吗?--百楽兎 2007年12月7日 (五) 07:02 (UTC)[回复]
喂,听你在胡扯。从罢免擅自运作改名到解任,以解任之名行罢免之实,以解任之名放置在罢免之项下,哪个不是胡扯?--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3:51 (UTC)[回复]
我比较懒,所以还是不提草案了。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2:33 (UTC)[回复]
或者可以先表决以哪一语言版本的现行规定为基准,然后大家提出修改的意见,这样比较快。—User:Orion-留言 2007年12月8日 (六) 17:59 (UTC)[回复]
这个提议还不错,我是支持的。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4:34 (UTC)[回复]

我就提议以德语的方针为蓝本进行讨论,相信大部分内容大家都能接受,只要做个别的修改就行了。这样比较简单也比较快进入主题。(为什么不是英语?因为他们是仲裁委员会。其实任何一个现成的是罢免制度的语言版本都可以啊。)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7:10 (UTC)[回复]

你们要用来当蓝本的或英语或德语的方针抬头是罢免还是解任?你们通过的是票决共识是解任还是罢免?这页面是“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员会组成?”,还是“Wikipedia:申请解任管理员/方针草案/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员会组成?”,你们的方针是“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还是“Wikipedia:申请解任管理员”?--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1:14 (UTC)[回复]
待方针制定完成之后,才会将各页面一并修改,罢免相关方针已经讨论过定名为解任,请尊重社群决议谢谢。--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8 (UTC)[回复]
按照我的理解,上一个投票的结果不就是把解任仅限于罢免吗?至于未来其他情况下的解任不是以后再讨论吗?而且在我看来解任和罢免其实根本就一样啊。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5:24 (UTC)[回复]
要把德语版先译为中文再来修改吗?--百楽兎 2007年12月10日 (一) 15:48 (UTC)[回复]
懂德文的人多么?又得劳烦他们了。—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12月11日 (二) 17:33 (UTC)[回复]

德语的中译已经有了,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其他语言版本制度参考#德语百科,其实是很简单的规则。日语的中译也有了,稍微复杂些。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20:36 (UTC)[回复]

德语罢免的核心就是重选,其标准和选举管理员是一样的,非常简单的规则,操作性也很强。重选的前提是这个管理员曾经被暂时停权,这点目前我们还没有,但是也不必亦步亦趋,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20:42 (UTC)[回复]
刚看过德语跟日语的译本,我觉得德语版设立了停权跟罢免的条件,适合作为制定罢免条件的参考(也就是现在的状况)。日语版的重点放在实际的提案跟表决方面,比较适合作为表决罢免的参考(也就是罢免流程的细节)。—Altt311 (留言) 2007年12月13日 (四) 16:32 (UTC)[回复]

德语的罢免投票规则和标准和选举是一样的,所以就没重复列出了。德语的管理员罢免基本就是重选,只不过这种重选不是定期的,而是针对个别管理员。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3日 (四) 19:57 (UTC)[回复]

但是我觉得从方针草案制定的初始缘由看来,比较偏向罢免而非重选。--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4:39 (UTC)[回复]
所谓重选,其实和罢免在我看来并无不同。虎儿的意思是不是说罢免投标的达标标准须和选举标准不同?如果可以相同则罢免实质上就是重选。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4:53 (UTC)[回复]

虽然没在相关讨论留过言...不过斗胆插个嘴:罢免/解任/重选其实都是为了在讲同一件事,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订立,只不过要求用词精准所以才会有字字斟酌的现况。罢免因为听起来像罢免官员,隐隐有由下而上之义,不符维基管理员和编辑者平等的精神,所以多数才偏向解任,这听起来比较像是仅由维基百科社群将管理权限收回,所以较为中性。而所谓的重选,记得好像有人提过,不如看为是信任投票,就好比内阁如无国会信任就会被倒阁;管理员如无社群信任就会被解任,所以和重选是实同名异。如果中文维基管理员采用任期制,管理员寻求连任那样才比较像重选吧。

好像没有什么创见...那我说说我的提议好了,管理员解任除了可以考虑用比例多数制,是不是也可以考虑用连署投票制?即不以赞成票占总数百分比为门槛,而以人数来决定门槛。不过好像也没有高下优劣之分……总之如果闹到真的要被解任,也都是维基人或部分维基人已失信心的,所差者在于我们要把门槛设定在有点高、高、还是很高而已。

我的想法是投票人资格不设门槛,惟必须提出具体事由,证明被提名解任人曾妨害了该投票人权益,才计入有效票。如此一来可有效杜绝傀儡人海战术、友情票(我不清楚这管理员怎样但是因为朋友赞成/反对所以我也赞成/反对)等等弊端。至于门槛,可设为与当初获选为管理员时赞成票人数相当,即一票抵一票,抵完了,也就表示该员用完了当初维基人信任其适任管理员的信心,即有必要回收管理员权限。这样的门槛好处是比较灵活,不像百分比那么死板,试想:如果有人在成为管理员时获得90赞成票,1反对票,而在有人发起投票解任他时获得9赞成票,1反对票,两次都是有90%支持率,可是民意基础却不相等。高票获选的管理员理当以高标准来对待其解任。 比如说假设今天有人要试图解任一位叫gagen的管理员(不好意思以其他真实的管理员人名举例 XD),当初gagen是在获得10票赞成票后当选的,那么就要有10位“苦主”参与连署:

  1. 某A签名:他在甲条目讨论页骂我是脑残,不符Wikipedia:文明方针。
  2. 某B签名:他和我发生争议而管理员Z将争议的乙条目设保护后,又擅自加以编辑。
  3. 某C签名:他在未达共识状况下擅自移动丙条目,经我向其询问后却又给不出具体理由。
  4. ……

集满10个,通过。gagen解任。

如何呢?目前可以想到的缺点会是看起来像批斗大会(汗)。不过假使大家都能对事不对人,也不失为一个让当事者认识到自己不足之处的机会,那么不管结果是否有通过,至少当事人能够有所成长吧。—雅言对话 2007年12月18日 (二) 21:57 (UTC)[回复]

  • 希望草案尽快出台,大家在草案的基础上讨论,比较地有的放矢一些。为了下面进行的讨论,我建议大家头脑中应始终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在维基百科,何为“管理员”?--Fugu (留言) 2007年12月19日 (三) 11:12 (UTC)[回复]
  • Gagen兄的提议个人觉得有建设性,例如一票抵一票的想法,我认为这个想法有发展的空间。只是另一方面个人觉得这个提案的细节有需要再讨论,例如:如果不对提名人及投票人的资格设定门槛的话,我们有可能面对由新注册用户提出的管理员解任投票,这是不适合的。在用户未熟习维基的运作前,是不适合参与这种投票的。而且在这个提案下,虽然说投票需详细说明原因,但是仍不能杜绝傀儡人海战术和友情票,因为那些人能从已发表的文章中撷取所谓要该管理员解任的原因,故个人对此部分的提案有所保留。但以大方向来看,个人认为Gagen兄的提案是值得参考的,只是细节上需要修正一下。最后,离题回应Gagen的最后一句:如果投票真的做到对事不对人,那就不算是批斗大会,只是公审而已。所谓的批斗大会,是指已经动用到人身攻击技俩的投票吧……(茶)—Altt311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1:31 (UTC)[回复]

提议结束本议题

Mukdener于12月7日提出“草案委员会大可不必,由个人提供草案大家进行讨论”,此后未见有反对意见,事实上后续讨论基本上已转向草案内容,依流程,已是后续议题的讨论范围了,因此我想提议“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员会组成?”此一议题依“不需成立委员会,由个人提出草案交由社群讨论并加以整合”作结。否则本议题也没有明确讨论时限,一直延宕下去何时才能看到方针制定呢?—雅言对话 2007年12月29日 (六) 05:51 (UTC)[回复]

同意。--百楽兎 2007年12月30日 (日) 15:22 (UTC)[回复]
附议—汪汪 2007年12月31日 (一) 07:40 (UTC)[回复]
( ✓ )同意以“不需成立委员会”作为是次讨论之结论。—J.Wong 2008年1月1日 (二) 10:46 (UTC)[回复]
我已经结束该讨论,请大家提交草案,并讨论后整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2月29日 (五) 02:00 (UTC)[回复]

然后呢

从2007年9月罢免案结果如同无关痛养的事情之后,这件事情是到此为止,下台一鞠躬了吗?—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19:13 (UTC)[回复]

唉。。。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1:53 (UTC)[回复]

那就等到下一次有什么事情再度引爆的时候再看看啰。这也表示新管理员的推选应该继续冻结到起码的罢免方案出海为止。—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20: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