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林奕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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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相关问题
有关以下部份,建议参考林奕含条目中的写法
- 当事人是得忧郁症吗?林奕含条目中是是写“精神疾病”。
- 高中时发生的事,“林奕含高中二年级起罹患精神疾病,其患病被认为可能和林奕含在高中时期曾被补习班老师诱奸有关。”很不明确,不过目前来看,这样的写法可能会比较好。--Wolfch (留言) 圆周率协作中 2017年5月12日 (五) 15:49 (UTC)
- (!)意见,不要用诱奸这个词,直接写性侵--叶又嘉(留言) 2017年5月12日 (五) 16:47 (UTC)
- (-)反对 现在完全没有证据,描述在世人物不能那么随便。--Yel D'ohan(留言) 2017年5月18日 (四) 05:07 (UTC)
- (!)意见,你意思是法官判决才能写?维基只要有可靠来源描述就能写--叶又嘉(留言) 2017年5月18日 (四) 05:14 (UTC)
- (!)意见:当然,一切依WP:可靠来源的标准,而目前该段引用的两篇报导中都没有说是性侵。Yel D'ohan(留言) 2017年5月25日 (四) 13:09 (UTC)
- (:)回应,来源有写--叶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5日 (四) 16:35 (UTC)
- (:)回应:你后来加入的第三个来源才有写,不要给我装傻。--Yel D'ohan(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13:53 (UTC)
- (:)回应,来源有写--叶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5日 (四) 16:35 (UTC)
- (!)意见:当然,一切依WP:可靠来源的标准,而目前该段引用的两篇报导中都没有说是性侵。Yel D'ohan(留言) 2017年5月25日 (四) 13:09 (UTC)
- (!)意见,不要用诱奸这个词,直接写性侵--叶又嘉(留言) 2017年5月12日 (五) 16:47 (UTC)
引发性平相关运动
我之前将此事件加入Template:台湾社会运动/性别平等运动是基于已引起包括社群网路及各级政府等各界对权力关系下性侵/诱奸之关注,先是引发地方与中央立法强化对补教师资查核筛选之规范,而后又引发可能将一般而言对女性较不利的刑法通奸除罪化之呼声(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分组决议建请立法院应或废或修该法条),被认为是在消除某种不公平。这些效应对保护女性、促进性别平等应属可见,时间上亦明显密接,可属广义之社会运动。刚刚见到相关编辑[1]与[2]遭Yel D'ohan撤销,我欢迎台湾维基人共同参与讨论。--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14:27 (UTC)
- (!)意见,与通奸除罪化有关,应该放入--叶又嘉(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14:45 (UTC)
- 查社会运动条目,社会运动的特征是“用体制外的策略”,政府上而下的直接反应不能算是社会运动,通奸除罪化是两三年前就已经有在社群网路上讨论的事,现在正好又是立法院的会期,时间上的相关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若此事件有引发由下而上社会运动,可否提供资料佐证?--Yel D'ohan(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17:25 (UTC)
- (:)回应,叶永鋕事件也是教育部直接宣布“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没有什么陈情抗议,仍然放入社会运动的大事件--叶又嘉(留言) 2017年6月8日 (四) 07:39 (UTC)
- 条目中说“引起关注性别平权的教育人士、社会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关注”。如果如你所说没有民间反应,我认为叶永鋕事件也不该列入社会运动。--Yel D'ohan(留言) 2017年6月9日 (五) 23:24 (UTC)
- (:)回应,还有县在立法院是休会期间吧--叶又嘉(留言) 2017年6月8日 (四) 07:49 (UTC)
- 啊,我的意思林奕涵事件发生当时还在会期内。--Yel D'ohan(留言) 2017年6月9日 (五) 23:24 (UTC)
- (:)回应:社会科学等词汇常要看英文版才会更准确,en:Social movement的定义是Social movements are a type of group action. They can be defined a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and strategies that may empower oppressed populations to mount effective challenges and resist the more powerful and advantaged elites".They are large, sometimes informal, groupings of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which focus on specific political or social issues. In other words, they carry out, resist, or undo a social change. They provide a way of social change from the bottom within nations.
- 如果用Google搜寻当事人本名“林奕含”、书中化名“房思琪”、自杀后头几天隐去其真名时最常见的代称之一“才女作家”这最相关的三者于2017/4/27-6/10的正体中文联集,可得超过100万笔资料
- 以上这结果因不同时地搜寻可能会更多,不但关键字代词还很多,而且有些有密码及保护隐私的网站如Facebook的内容很可能无法被搜寻到。事实上,林奕含与陈国星的名字从“不可说”到因各界压力而解禁,这也算此次社会运动所带来的改变之一。
- 林奕含自杀后洗版似的抗议与报导等的最初发动者显然是体制外(尤指行政机关)的公众群体,这些包括网路肉搜、传播与批判(乡民的正义)等所带来的压力,当然都是促成改变的动力。
- 说到通奸除罪化这议题,在所有有开设刑法课程的学术机构,这数十年来年年都一直被提出讨论。通奸行为在台湾媒体或司法机关时有所闻,偶尔也会触及刑事责任或除罪化之讨论。你不知道不等于不存在,只是那些讨论没有形成改变政策的足够压力。重点是林奕含事件扮演了临门一脚催化剂的角色,将原先似未被关注的通奸除罪化议题送进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并已达成初步结论。
- --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6月10日 (六) 09:39 (UTC)
维基不是法院
根据林奕含的部落格文章,2008年8月11日,林奕含当时高中二年级暑假,年仅17岁。当时就读台南女中,同心补习班国文老师陈国星邀她去台北参观美术展,之后回到公寓性侵害林奕含
- 此段内容尚未经证实或经判决认定,纯属依小说内容延伸出单方面说法,但因本段在此条目有存在之必要性,而未予以删除;因此在此加注。.....原本此段加注于该文内,但被删除。
- 该部落阁已公开解密?(如被解密,应无网友敢提供解密密码)不是小说或是短文?(我大概看下,"如我猜的没错"书写日期应为Oct 06 Tue 2015 23:28)这是已被确认为是其"自述"为当事人被害经过?(我没解密所以没看过原文无法"猜测"是否为故事还是自述)
- 单凭立法委员爆料,您就确认;如未来错误,那把当维基是啥?有详看维基方针与指引吗?水麒麟(留言) 2017年6月12日 (一) 13:41 (UTC)
- 该部落阁已公开解密?(如被解密,应无网友敢提供解密密码)不是小说或是短文?(我大概看下,"如我猜的没错"书写日期应为Oct 06 Tue 2015 23:28)这是已被确认为是其"自述"为当事人被害经过?(我没解密所以没看过原文无法"猜测"是否为故事还是自述)
- (:)回应,维基的内容来自可靠来源,有新闻报导此事,另外如果只能写法院写的事实,那江国庆案等相关冤案就不能写了。如果你要写此段内容尚未经证实或经判决认定,纯属依小说内容延伸出单方面说法,但因本段在此条目有存在之必要性,而未予以删除,应该是写在附注,不是写在条目中。--叶又嘉(留言) 2017年6月12日 (一) 13:47 (UTC)
- 那对于另一方面,已未审先判(维基判的跟相信单方面的人所判);如未来全错了呢?该怪新闻还是爆料者,一直跟您说这是维基,不是单方面人所书写的,不允许将未定之事写成确定之事。您再怎不高兴,至少也得文头加个疑似或于文尾加个未经证实。水麒麟(留言) 2017年6月12日 (一) 14:15 (UTC)
- (:)回应,此条目里有写疑似,另外什么叫未经证实?,维基的内容来自可靠来源,维基也无法判定什么做真,如果可靠来源内容后来被认定是假,那也须等到另一个可靠来源进行修改--叶又嘉(留言) 2017年6月12日 (一) 17:30 (UTC)
- 依据2017/8/22新闻再次证明,有些维基人似乎太过于偏执于己见,那怕是挂著管理员……,别把维基搞烂或是想把维基当成特定思想之散播处,这不是维基创立原因;也别片面区解维基的方针、指引……,就如有人提新闻报了或那个立法委员讲的就当铁证水麒麟(留言) 2017年8月22日 (二) 03:48 (UTC)
- 再说一点,维基有其编辑冲突之处理原则,简单说当问题被提出时是要用其他确定理由来回应,而不是球员兼裁判水麒麟(留言) 2017年8月22日 (二) 03:57 (UTC)
事件过后
事件已过,关注度已下降,但
- 事件是否因商业利益而产生?出板社?补习班?打击男主角之相关事业竞争?
- 事件是否因此为政治人物提供了舞台?也替政治立场提供了相关服务?
- 事件是否可能是为了报复性而达成其目的地,而维基与所有关注者共同成为帮凶?
- 事件男主角确实在于婚姻感情上出现世人所谓的瑕疵乃至于涉及民刑事,但因部份有心人操作事件下,其本人、家人、无辜的事业合伙人....所付出之代价比例为何?
- 事件女主角是对于事件引起如此波折,是喜是悲乃至于想诅咒人?但逝者已逝啥意见也无法提出
最后设想下,如您是男、女主角或其家人或为新闻人、政治人物乃至于事件没被提起的其他配角,但发生在您身上,您该.......水麒麟(留言) 2017年9月12日 (二) 16:24 (UTC)
父母姓名是否有收录的理由?
依据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两人仅因此事件中具有林奕含父母的身份,才在新闻中被提及姓名。虽然林奕含不算生者,但其家人仍在世。除此之外,读者知道他们的名字并无助于了解这个事件,反倒在阅读时多两个名字要记,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收录。请大家提供意见。-- Yel D'ohan(留言) 2018年11月3日 (六) 22:24 (UTC)
- (!)意见需要保留。这个条目虽然名为林奕含事件,但林奕含的父母林炳煌、赖嘉芳才是主要当事人,毕竟所有对于陈国星的指控(性侵包含林女的三个人、黑道强拍裸照)全来自于他们具名的公开声明,倘若隐去姓名将无法让三方当人的地位、关系被忠实的还原。另外,他们的姓名早就因为公开的指控声明而出现在各大媒体,所以也没有特别保护的必要。--SFF0901(留言) 2018年11月5日 (一) 20:15 (UTC)
- OK我同意两人姓名已经不算隐私。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隐去姓名将无法忠实的还原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称他们为“林奕含的父母”不是更直接地说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吗?或许是我想太多,但在我的经验中,很多人是基于某种攻击的心态列出人名,觉得必须把名字写出来给大家公审。我对两人没有任何立场,只是觉得写出两个名字造成阅读不便,而且大部份读者也没兴趣知道他们的名字。 --Yel D'ohan(留言) 2018年11月6日 (二) 14:00 (UTC)
- 其实在编辑这条目时我一直有个疙瘩,那就是为么当事人是列林奕含呢?没错,这整件事是发生在林奕含自杀、与她的著作有关,但自始自终她并没有参与任何指控行为,换句话说,她只是事件中的背景而不是参与者(至少不该是主要当事人),事件的主当事人应该是指控的人和被指控的人-林炳煌、赖嘉芳、陈国星,至于多了2个人的名字就会造成阅读困难殊难想像,退万步而言之纵然会造成阅读上些许的不便,然而编辑的原则在于不带感情的去记载重要的人、事、时、地、物,基于此立场有被记录下来的必要。针对你质疑对于他们怀有攻击心态、企图造成公审的部份,他们的姓名早就随著具名指控而出现在各大媒体上,点击注解就可以看到新闻报导上有LINE讯息的截图,并不会因为被记载而发生额外的效应。--SFF0901(留言) 2018年11月6日 (一) 23:22 (UTC)
- OK我同意两人姓名已经不算隐私。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隐去姓名将无法忠实的还原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称他们为“林奕含的父母”不是更直接地说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吗?或许是我想太多,但在我的经验中,很多人是基于某种攻击的心态列出人名,觉得必须把名字写出来给大家公审。我对两人没有任何立场,只是觉得写出两个名字造成阅读不便,而且大部份读者也没兴趣知道他们的名字。 --Yel D'ohan(留言) 2018年11月6日 (二) 14:00 (UTC)
最近的编辑争议
支持目前的修正--叶又嘉(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23:40 (UTC)
不能肯定陈国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个狼师
除了林奕含的小说外,并无确实根据可以肯定陈国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个狼师,但有人多年以来,一直在相关条目中加入完全肯定陈国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个狼师的说法,即使林奕含真的被性侵,性侵者也未必是陈国星。维基百科不该传布没根据的说法。--2001:B011:4002:19F6:2C6E:CAB4:577D:B54E(留言) 2023年7月17日 (一) 04: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