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基隆客运罢工事件

1992年基隆客运罢工事件,简称基隆客运罢工案,是1992年6月台湾北部发生的基隆客运员工罢工事件,由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发动。此次罢工间接促成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工委会)的成立。

经过

  • 1992年6月2日9时整,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举行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从1992年6月4日16时整开始罢工,由“七人决策小组”决定罢工时间长短。[1]
  • 1992年6月3日,基隆客运劳资双方在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协调三项调整方案,资方代表以未获雇主授权为由不接受,谈判破裂。[2]
  • 1992年6月4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知悉资方不愿沟通,宣布于本日12时展开无限期罢工。参与罢工的员工头绑写著“NO,驶”(“没得商量”之意)的黄布巾,员工家属组成“牵手大队”与“工运小虎队”:员工妻子组成的牵手大队,点子来自工委会核心人士吴永毅,亲切活泼且名符其实;员工子女组成的工运小虎队,则有意以孩子们熟悉的偶像艺人小虎队,赋予进步的意涵。[3]
  • 1992年6月8日,牵手大队与工运小虎队前往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消基会)陈情。
  • 1992年6月12日,基隆客运劳资双方在台北县政府劳工局邀约下会商,达成初步协议。
  • 1992年6月17日,基隆客运资方公告,员工未于期限内向公司报到者,将依《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6款规定解雇
  • 1992年6月18日,基隆客运资方寄出解雇通知给参与罢工的员工147人,理由是他们连续旷职三天,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6款规定;同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向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请求法律解释,理由是资方在罢工期间解雇参与罢工的工会会员;同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依职权将全案交付仲裁[4]
  • 1992年6月19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发出仲裁令给基隆客运劳资双方,宣布仲裁于本月22日生效,仲裁开始后劳资双方不得再有任何争议行为,劳方不得继续罢工,资方不得解雇劳方。[5] 同日,基隆客运以信函通知解雇146名参加罢工的员工,并称此次解雇合乎《劳动基准法》;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不予理会,扬言抗争到底;在此之前,基隆客运产业工会控告大有巴士董事长兼基隆客运董事长吴东瀛诽谤,理由是资方指责劳方罢驶为非法罢工。[6]
  • 1992年6月20日,基隆客运资方退除参与罢工的员工147人的劳工保险;同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要求基隆客运劳资双方,在台北县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各推选仲裁委员3人。[7]
  • 1992年6月21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依仲裁令准备停止罢工、恢复工作,并举行复工仪式。
  • 1992年6月22日,仲裁令生效,基隆客运驾驶员40多人于5时30分起到基隆客运瑞芳站要求发给公车钥匙、提供车辆排班表复工,但遭管理人员拒绝;基隆客运资方向台北县政府申覆,资方已解雇员工,无仲裁对象可资仲裁,故资方不会指派仲裁委员参加仲裁会议,工会可另循司法途径解决。[8]
  • 1992年6月25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选出狮子油脂产业工会常务理事王元炼、台北县建筑材料业职业工会常务理事洪进益(前台北县双溪乡乡长)、正大尼龙产业工会理事长黄金明为劳方选定仲裁委员;基隆客运资方行文台北县政府劳工局,重申已解雇员工,无仲裁之必要。[9]
  • 1992年7月1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选定国民大会代表翁纯正台湾省议员刘正雄台北县议员廖秀雄、台北县政府劳工局代理局长郭吉仁、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劳资关系课课长李文良为主管或相关机关仲裁委员,又从台北县工业会理事中指定建弘电子董事长洪敏昌太平洋电线电缆总经理孙道存裕隆汽车总经理严凯泰为资方代表仲裁委员。[10]1992年7月5日,严凯泰婉拒担任资方代表仲裁委员,台北县工业会推荐国民大会代表吕学图递补。[11]
  • 1992年7月5日13时,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会员及眷属在基隆市立文化中心前集合游行向资方施压,部分外地工会、政治团体成员也加入,约400人游行基隆市区4小时后,在基隆市议会前广场解散。[12]
  • 1992年7月8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在基隆市区举办“我要开车大游行”;同日,在台北国军英雄馆举办的立法委员参选人谢深山推荐餐会近尾声时,牵手大队与工运小虎队到场募款支持罢工。
  • 1992年7月16日,台北县县长尤清允诺,台北县政府提供设籍台北县之遭解雇劳工急难救助金;同日,因吕学图出国,徐正群递补资方代表仲裁委员。[13]
  • 1992年7月19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召开记者会,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常务理事王耀梓表示,被资方解雇的驾驶员将在同月21日15时统一开车,他们不承认资方的解雇令;王耀梓说,他们的罢工完全合法,将给资方2日收回解雇令,否则将采取激烈抗争、并在同年8月2日发动全国劳工大游行。[14]
  • 1992年7月22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召开基隆客运罢工案第一次仲裁会议,决议本月23、24日分别召开劳方、资方调查会议,本月27日劳工局说明处理经过、本月28日第二次仲裁会议迳行仲裁,并建议劳资双方复工。[15]
  • 1992年7月23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举行发车典礼,自行发出瑞八线(瑞芳-八堵)6辆公车。[16]大有巴士副总经理兼基隆客运副总经理汪锦元说,这些人已经被基隆客运资方解雇却驾驶基隆客运的公车,基隆客运资方将控告他们“抢夺罪”、“侵占罪”、“窃盗罪”;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常务理事王耀梓说,他希望资方无条件收回解雇令,这些事情就可以摆平了。[17]
  • 1992年7月24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裁处基隆客运资方10万元银圆罚锾,折合新台币30万元,理由是资方违反《劳资争议处理法》第7条规定。[18]
  • 1992年7月24日下午,基隆客运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邀请基隆客运董事长吴东瀛、总经理吕金正列席说明,决定请劳方立刻停止自行开车、资方则应尽速恢复营运;吴东瀛强调,基隆客运不可能在威胁下答应任何条件,在威胁下宁可结束营业也不愿加给一毛钱。[19]
  • 1992年7月25日上午,汪锦元指示基隆客运业务主任陈英雄等人,到基隆客运瑞芳站拆站内公车车牌;同日12时40分,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与全国自主劳工联盟(自主工联)人员阻止拆公车车牌,双方有拉扯;陈英雄控告自主工联人士吴锦明“伤害罪”和“妨害自由罪”,吴锦明指控陈英雄“准强盗罪”;王耀梓涉嫌拆汪锦元轿车车牌,汪锦元控告王耀梓“窃盗罪”。[20]
  • 1992年7月28日上午,基隆客运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成三点仲裁决议:①7日内全面恢复营运;②仲裁期间,资方应依法给付劳方工资;③有关劳方所提三项调整事项,由于劳资双方所提资料不完整,应于三个月内补齐资料,以供仲裁。[21]同日,吴东瀛与基隆客运金山站、瑞芳站及基隆站员工签署内容一致的协议书,要求员工签署自愿离职切结书,经资方同意后发给“退职金”恢复原职;同时限期要求不愿签署自愿离职切结书、或坚持依仲裁令执行的工会干部及工会会员签署自愿离职切结书,逾期不予受理。[22]
  • 1992年7月29日,吴东瀛发表声明指出,基隆客运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决议规定资方7日内全面恢复营运及仲裁期间之工资应依法给付等两项决议已明显违反《劳资争议处理法》,“实在是强人所难,很难接受”。[23]
  • 1992年7月30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决定由会员自行选择是否与资方签署协议书;工会部分会员希望依仲裁令执行而未签署协议书,资方不理会仲裁令要求。同日晚间,吴东瀛宣布,基隆客运瑞芳站于同月31日复工,基隆客运基隆站近日内也会复工。[24]
  • 1992年8月5日,基隆客运资方针对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裁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案,向台湾省政府提出诉愿;1992年10月27日,台湾省政府撤销罚锾,要求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另为适法之行政处分[25]
  • 1992年8月6日12时,王耀梓率领基隆客运被解雇员工20馀人以自行印制的报到单向基隆客运报到并提出三项要求,资方认为他们报到无效。[26]同日,劳方有20人拒绝签署自愿离职切结书,其中4人要求资遣获准、16人以自行印制的报到单向基隆客运报到,汪锦元接下报到单但未表明是否完成报到手续;16人转赴台北县政府劳工局,劳工局表示,行政机关已用尽办法,相关疑义将由法院定夺。[27]
  • 1992年8月7日12时,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递状声请强制执行基隆客运劳资双方两点仲裁决议:①7日内全面恢复营运;②仲裁期间,资方应依法给付劳方工资。[28]
  • 1992年8月11日,基隆客运基隆站与瑞芳站分别在该日5点25分与5点50分开出罢工后第一班车,基隆客运产业工会未阻挡;但王耀梓强调,资方并未全面恢复营运,工会已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仲裁决议,工会会抗争到底。[29]
  • 1992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驳回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强制执行仲裁令之声请。1992年9月10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1992年10月7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之抗告。
  • 1992年11月4日,基隆客运资方要求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解散基隆客运产业工会。
  • 1992年11月12日下午,工委会等工运团体组成“三法一案行动委员会”发起“1112工人斗阵大游行”,郑村棋担任游行总指挥,表达关切“劳动三法”(《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法进度与基隆客运罢工案(简称“三法一案”);游行至台北县土城市青云路大有巴士总部时,指挥人员指挥群众向大有巴士总部丢掷鸡蛋,抗议吴东瀛漠视基隆客运劳工权益。[30]
  • 1993年6月28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发表声明〈从去年基客合法罢工到今年北市民营公车非法罢市——依然不变的是吴东瀛董事长的强悍态度〉,谴责吴东瀛在1993年6月22日台北市联营公车民营公车业者联合罢驶事件中的角色及事后发表将裁员的态度。[31]
  • 1993年6月29日,台北县政府劳工局裁定,基隆客运产业工会依法不必解散。[32]
  • 1995年6月4日,基隆客运产业工会认为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的基隆客运罢工案判决对工会不公,故在司法大厦静坐抗议“司法已死”,并要求司法院院长施启扬公开道歉。[33]
  • 1997年9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作成基隆客运罢工案第二审更审判决。[34]
  • 1998年10月30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基隆客运罢工案第三审判决,驳回基隆客运资方上诉。[35]
  • 2000年8月10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基隆客运罢工案确定判决,维持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更审判决[36],基隆客运产业工会理事15人应连带赔偿资方新台币509万59元[37]

评论

2003年11月,醒吾技术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张刚等人认为:

a. 劳资双方的争议,一直是近年来常发生的事件,由单纯的劳资谈判、罢工,甚至演变为街头抗争事件,层出不穷。在研究过程中可发现,工会的势力随著政府解严之后逐渐壮大,这并非是坏事。
b. 基隆客运劳资谈判可以做一个双输型的谈判典型教材,以为后来者戒。
c. 基隆客运员工的妻子、儿女所组成的“牵手大队”、“工运小虎队”一起前往消基会陈情。基隆客运工会此举,充分表现出家庭的团结与对工会罢工行动的支持,在罢工史上堪称创举。
d. 劳资双方的争议纠纷,工会罢工所带来的负面价值,其社会成本无法估计,则也是不争的事实。发生劳资的纠纷,可以透过正常的沟通管道来申诉,用激烈手段只会造成社会的动乱。[38]

2006年7月,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秘书长顾玉玲说:

1992年,基隆客运工会烧起大锅饭、拉起罢工线,历经长达二个月的罢工行动,强力提振了因国家镇压而低迷许久的台湾工运,鼓舞了许多劳工组织者都聚集到基客帮忙。……闽南话的“斗阵”,是“在一起”的意思……“斗阵”这个在抗争现场“发明”的新词汇,在基客罢工后多年,逐渐成为主流媒体、甚至商业广告也惯用的语句,成为货真价实的本土“台湾国语”。[39]

2012年11月,前工委会秘书长陈素香说:

由于基客工会罢工是远化罢工后终于又成功地动员组织的罢工事件,因而受到工运界高度关注。除此之外,基客工会罢工还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罢工所有的程序完全遵守《劳资争议处理法》,但最后证明,《劳资争议处理法》根本无法处理劳资争议事件,只是让守法的工人被行政体制整死而已;二是基客工会罢工考验了聘用工运人士郭吉仁为(台北县政府)劳工局长的民进党地方政府在劳资冲突时是否有魄力依法行政、做守法劳工的后盾,后来也证明,这是虚妄的期待。郭吉仁局长在基客罢工事件中,态度暧昧闪烁,不敢表明立场,最后将罢工案交付仲裁,旷日费时,却又未彻底执行仲裁,拖死工会。在80年代的党外时代或民进党初期,社会运动抗争的对象皆指向统治者国民党,因而与政治反对力量的民进党形成联盟,并以为民进党必然是跟社会运动同一阵线的。但是基客工会罢工揭露了民进党与劳工的“假面联盟”;而自主工运内部除早先筹组的工党劳动党之外,原来亲近民进党的工人干部也开始出现对民进党的质疑。[40]

注释

  1. ^ 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画成果报告:战后台湾劳动基本权历史发展之研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4年12月23日。
  2. ^ 〈基隆客运劳资纠纷谈判破裂〉,《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6月4日14版。
  3. ^ 〈家庭联线,线很长──基客工会“牵手大队”、“工运小虎队”组织者手记〉,《台湾工联会双月刊》1992年12月。
  4. ^ 〈基客劳资纠纷案 劳工局交付仲裁〉,《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6月19日14版。
  5. ^ 曾伯加、邵冰如、李孟蒨 连线报导,〈22日开始进入仲裁 基客下周一应复工通车〉,《联合晚报》1992年6月19日4版。
  6. ^ 万中一 基隆报导,〈基客运解雇146名罢驶员工〉,《经济日报》1992年6月20日9版。
  7. ^ 〈基客工会盼劳工局强制仲裁〉,《中国时报》1992年6月21日6版。
  8. ^ 〈解雇解定了 基客矛头对准劳工局〉,《中国时报》1992年6月23日6版。
  9. ^ 〈仲裁委员只欠东风〉,《中国时报》1992年6月26日6版。
  10. ^ 〈基客劳资纠纷仲裁委员选出〉,《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7月2日14版。
  11. ^ 〈劳资争议仲裁制见缺失〉,《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7月6日15版。
  12. ^ 洪连成 编纂,《重修基隆市志》,基隆市政府2003年出版,第137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3. ^ 〈基客遭解雇员工可获补助金〉,《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7月17日14版。
  14. ^ 〈基隆客运劳资不上路争执未平〉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视新闻1992年7月19日。
  15. ^ 〈基隆客运劳资纠纷谈判破裂〉,《中国时报》1992年7月23日7版。
  16. ^ 〈自行开车系个人行为 并不会影响仲裁进度〉,《中国时报》1992年7月24日7版。
  17. ^ 〈基隆客运员工强行发车上路〉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视新闻1992年7月23日。
  18. ^ 台北县政府1992年7月24日北府劳一字第250022号处分书。
  19. ^ 孙蓉华 板桥报导,〈基客劳资纠纷 仲裁委员希望:劳方停止自行开车 资方尽速恢复营运〉,《联合报》1992年7月25日3版。
  20. ^ 瑞芳讯,〈资方拆牌 警方认为有理〉,《联合报》1992年7月26日7版。
  21. ^ 锺延威、李孟蒨 连线报导,〈基客劳资争议 作成三点仲裁〉,《联合晚报》1992年7月28日4版。
  22. ^ 〈基客七天内应全面恢复营运〉,《中国时报》1992年7月29日9版。
  23. ^ 万中一 基隆报导,〈吴东瀛:强人所难 很难接受〉,《经济日报》1992年7月30日9版。
  24. ^ 万中一 瑞芳报导,〈基隆客运劳资争议划句点〉,《经济日报》1992年7月31日9版。
  25. ^ 台湾省政府1992年10月八一府诉二字第175505号处分书。
  26. ^ 杨迪文 瑞芳报导,〈基客126员工依规定报到〉,《联合报》1992年8月7日7版。
  27. ^ 〈仲裁基客纠纷 劳工局束手〉,《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2年8月7日14版。
  28. ^ 锺沛东 台北报导,〈资方未履行两仲裁决议 基客工会声请强制执行〉,《联合报》1992年8月8日7版。
  29. ^ 杨迪文、万中一 连线报导,〈恢复通车 劳方虽未阻挡 基客工会:将续抗争到底〉,《联合晚报》1992年8月11日4版。
  30. ^ 台北讯,〈“三法一案”游行 喷油漆丢鸡蛋抗议〉,《联合报》1992年11月13日6版。
  31. ^ 胡宝琏 台北报导,〈裁员?基隆客工会谴责吴东瀛〉,《联合报》1993年6月29日14版。
  32. ^ 〈基隆客运工会依法不必解散〉,《中国时报》台北县版1993年6月30日14版。
  33. ^ 陈金章 台北报导,〈基客工会干部 绝食静坐〉,《联合报》1995年6月5日6版。
  34. ^ 台湾高等法院85年劳上更(二)字第15号判决。
  35.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59号判决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6. ^ 台湾高等法院88年劳上更(四)字第10号判决。
  37.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95号判决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8. ^ 张刚、张前伟、黄丽云、赖梅兰、叶明钦、赖莹桦,〈以谈判理论研析劳资纠纷-以基隆客运公司为例〉,发表于《2003知识与价值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工业工程与管理系,2003年11月28日)第259至274页。
  39. ^ 顾玉玲,〈我们的主张:社运T恤的表意、认同、与识别〉,《苦劳网》2006年7月29日。
  40. ^ 陈素香,〈八○九○二千以及之前和之后〉,《思想》第22期联经出版2012年11月初版,ISBN 978-957-08-4096-4)第205至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