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诏书
金玺诏书(拉丁语:bulla aurea),或著称作“金色诏书”、“金记诏书”、“金皮诏书”或“黄金诏书”等,是指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由拜占庭帝国(东罗马)皇帝或是欧洲君主所颁发的诏书,因下方系有金印,而非一般人使用的铅印、蜡印,故称金玺诏书。[1]最有名的金玺诏书是1356年金玺诏书,为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发布,该诏书任命了七大选帝侯。
金玺这个专有名词本来专指代表金印的金质装饰品本身,后来用来泛称整张诏书。日文翻译为“金印敕书”或“黄金文书”等,均不远于原意。
起源
8世纪左右,拜占庭君士坦丁堡政府之诏书仅为单方面发出的命令,并没有在会议上形成契约。然而,这样最后被认定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拜占庭帝国面对不断出现的外患,努力寻求一个抑制外来势力损害帝国的方法时。12世纪时,拜占庭人开始在文章中系上金玺,以增强协商时宣誓立约的威信。其它欧洲君王模仿拜占庭诏书样式,只是更为谨慎正式。金玺诏书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得以修改加强,更较拜占庭的原形隆重正式,或者是宣布更高级于普通的政令。
历史上著名的金玺诏书
以下罗列出中古欧洲比较著名的金玺诏书:
- 1136年金玺诏书,西元1136年教宗英诺森二世发布于波兰格涅兹诺,又称为格涅兹诺金玺诏书。
- 1212年金玺诏书,西元121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于西西里岛。承认波希米亚王位由贵族选举产生,帝国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亚王国可在帝国范围之外,享有独立地位,自铸货币,有权任命主教,并且在帝国境内三百多个大小诸候国中,波希米亚居有首席地位。[2]
- 1214年金玺诏书,西元1214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割让易北河与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丹麦国王瓦尔德马二世。
- 伯恩金玺诏书,推测是西元1218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于瑞士伯恩发布,但是据学者考证认为是伪造。
- 1222年金玺诏书,西元1222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迫于贵族们的压力,诏书确立的匈牙利贵族的权力,特别是在国王违法时反抗国王的权力,类似于英国大宪章的匈牙利版本。[3]
- 1224年金玺诏书,西元1224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授与居住在外西凡尼亚的撒克逊人某些权利。
- 里米尼金玺诏书,西元122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于义大利里米尼,授与条顿骑士团征服普鲁士特许状,使其获得普鲁士境内的一切贵族特权,德意志统治普鲁士700年的历史(1224-1945)就此展开。
- 1242年金玺诏书,西元1242年由匈牙利国王贝拉四世发布,时值蒙古侵略欧洲之际,诏书颁予格拉代茨与萨莫柏(均在今日克罗埃西亚的扎格雷布市)自治市的地位。
- 1348年金玺诏书,西元1348年由波西米亚国王卡雷尔一世发布,他就是后来出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查理四世。诏书下令于布拉格建立查理大学,是为捷克乃至中欧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 1356年金玺诏书,这应该是最有名的金玺诏书。西元135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纽伦堡发布,确立了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选举产生,帝国境内有七位选帝侯享有此重要权力,分别是美因兹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等三位教会选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布兰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选侯。[4]当选侯们准备推举新国王时,首先在圣巴塞罗谬教堂举行弥撤,如果选侯们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只能靠面包和水维生。投票顺序第一位为美因兹选侯,其后分别是特里尔选侯和科隆选侯;波希米亚选侯、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布兰登堡选侯。诏书公布于帝国会议之后,选帝侯制度并无太大变动,一直持续至19世纪初。[5] 1356年金玺诏书还对阐述了其它方面的权利,只有城市内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亦确立了各地选侯握有主权,能够拥有“针对不同传统习惯和语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6]
- 1702年金玺诏书,西元1702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颁布,准许耶稣会于西利西亚首府布雷斯劳(波兰语:弗罗茨瓦夫大学)创办大学,即是今日布雷斯劳大学(波兰语:弗罗茨瓦夫大学)的前身。
参见
注解
-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2.
- ^ 李迈先著,《东欧诸国史(当代完备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页72。
- ^ 周力行著,《匈牙利史》(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页55。
- ^ 郭恒钰著,《德意志帝国史话》(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页26。
- ^ 三十年战争前期(波西米亚阶段1618~1625)因为普法尔茨选帝侯支持波西米亚独立运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取消其选帝侯资格,改以巴伐利亚公爵代之。唯西发利亚和约之后仍予保留,是故选帝侯在1648年扩充为八名。1692年后又新列汉诺威选帝侯,总计九名。详见王曾才编著,《西洋近世史》(台北:中正书局,2001年),页116~119、199。
- ^ 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 , 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