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抚治
郧阳抚治,初名荆襄抚治,全称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为明朝中后期设立的一个巡抚职位。此职为郧阳民变而设置。清朝时,仍置此职,至康熙十八年裁撤。
沿革
- 成化元年,设置,初名荆襄抚治,后改,最初设置河南的南阳府、襄阳府、湖广的荆州府[1]。
- 成化四年,湖广巡抚所辖的德安府归属。
- 成化八年,撤销,辖区归还河南巡抚。
- 成化十二年,恢复。辖区包括湖广巡抚的安陆州、沔阳州,河南巡抚的郧阳府、襄阳府、荆州府,以及南阳府下的南阳县、淅川县、唐河县、汝州、邓州、桐柏县、南召县、伊阳县等;陕西巡抚下的汉中府、西安府下的商县;四川巡抚下的夔州府东部。
- 成化十五年,夔州府别属四川巡抚。
- 正德二年,罢免,原陕西巡抚外地,其馀归属湖广巡抚。
- 正德五年恢复。
- 嘉靖十四年,承天府改属应天巡抚。
- 隆庆元年,承天府归还,随后又改属应天巡抚。
- 万历九年,罢免。
- 万历十一年,恢复。
- 崇祯十五年,李自成军攻破襄阳府,此后抚治罢免。
- 清朝顺治二年,设立郧阳巡抚,潘士良(1645年—1647年在任)、赵兆麟(1647年—1653年在任)、朱国柱(1653年—1654年在任)、胡全才(1654年—1656年在任)、张尚(1656年—1660年在任)、白秉真(1660年—1662年在任)、王来任(1662年—1664年在任)担任,康熙三年裁撤。康熙十五年复设,杨茂勋(1676年—1679年在任)担任,康熙十八年再次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