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制诰 (香港)
《英皇制诰》(英语:Hong Kong Letters Patent;1843年-1997年),通称“香港宪章”,是英属香港的重要宪制性法律文件,为皇室制诰的一种。
概况
1843年4月5日,为了给予英国政府对香港政府的统治提供指引,英女皇维多利亚以君主特权立法的形式颁发《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并于同年6月26日在香港总督府公布[1],根据前者,香港成为英国皇家殖民地;香港殖民地政府和定例局则根据后者成立[2]。其后经过数次重修,最后的版本颁布于1991年[来源请求],内容主要确立香港总督的职权、授权设立行政局与定例局(其后改称立法局),以及各官员的职责等等。于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地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1]。
英皇制诰对香港总督的权力,及对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按察司的任命或者罢免都必须通过非常严格的程序,以维护法官于执行公义的个过程中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而不能够保持独立及客观,以及保持公众对法院的信心。
英皇制诰亦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权力来源的确立,授权港督经谘询立法局后制定香港法律和法例的全权[2][1]。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制诰所授予的权限或与制诰有所抵触,否则一律会被法院宣布无效[1][2][3]:81。
另见
参考来源
延伸阅读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翻译:英皇制诰 (1917年)
- 区志坚; 彭淑敏; 蔡思行. 改變香港歷史的六十篇文獻. 中华书局 (香港). 2011年5月1日: 55–60 [2014-08-04]. ISBN 978-962-8931-08-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19).
先前文件: 《大清律》 |
香港宪制性文件 《英皇制诰》 《皇室训令》 1843年4月5日-1997年6月30日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