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民(海外)
英国国民(海外)(英语: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简称:BN(O))是一种英国国籍。[1]既是英国国民,也是英联邦公民,[2]但此身分不自动赋予英国居留权。英国国民(海外)于1980年代因香港前途问题而设立,让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登记,以便他们在香港主权移交以后,继续与英国保持关系。[3]
凭香港关系而取得的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在1997年7月1日失效,有关人士可在1987年起登记成为英国国民(海外),登记程序在1997年终止,先后有340多万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终身有效,不会因为取得其他国籍而失效,但不能由子女及后代承继。所有英国国民(海外)都有权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4]英国国民(海外)在英国国外可享用英国的领事服务。[5]如果身处没有英国驻馆的地方,则可以用英联邦公民身份使用英联邦国家的领事服务。[6]
2020年7月1日,英国政府经审视后认定《港区国安法》的实行明显违反《中英联合声明》,[7]因此决定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的待遇进行重大改动,除免签证逗留英国本土最多六个月外,去工作、读书甚至退休也可申请英国国民(海外)签证,并可带同配偶及子女赴英。当居留时间超过五年即可申请永久居留许可(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再于英国居留一年后即可登记(Register)成为英国公民,[8]但基于遵守《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不会自动赋予居英权[9] 。
背景
由于有关租借香港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在1997年7月1日届满,英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遂在1970年代末就香港主权归属展开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两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声明于1997年7月1日移交香港主权予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时香港主权移交的消息,令香港人担忧香港前途。为避免大量香港人移民到英国,增强香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及反映在联合声明附件的英方备忘录中提到与英国属土公民维持某种关系,继而宣布创立新的英国国籍,让香港主权移交后,在香港的原英国属土公民能够与英国的维持关系。[10]
法源
1983年前,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只有单一的公民身分。部份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 包括大多数香港人,因与联合王国本土缺乏联系而根据《1968年英联邦移民法令》及其后的《1971年移民法令》失去其居留及自由进入联合王国的权利。[11]其后《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产生了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等英国国籍。在1984年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后,英国国会随后制定《1985年香港法令》,[12]该法令后来经政府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而生效。[13]当中的第4(1)款确认,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后,英国设立“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让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而第4(2)款则表示,凭香港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注 1]将有权登记英国国民(海外),此国籍地位终身有效。
登记国籍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 各组别的截止登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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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属土公民 出生年份 |
截止登记日期 |
1967年至1971年 | 1993年10月30日 |
1962年至1966年 | 1994年3月31日 |
1957年至1961年 | 1994年8月31日 |
1947年至1956年 | 1995年2月28日 |
1947年以前 | 1995年6月30日 |
1972年至1976年 | 1995年10月31日 |
1977年至1981年 | 1996年3月30日 |
1982年至1986年 | 1996年6月29日 |
1987年至1991年 | 1996年9月30日 |
1992年至1995年 | 1996年12月31日 |
1996年出生者 | 1997年3月31日 |
1997年1月1日 至6月30日 |
1997年9月30日 |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87年7月1日开始接受登记,[14]英国属土公民填妥表格及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由英国内政大臣批准成为英国国民(海外),该英国国籍于1997年12月31日截止新登记。英国属土公民可在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或英国驻外领事馆进行登记,并申请签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非香港出生(或没有领取英属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以证明是香港出生)的永久性香港居民须要先归化英国国籍——英国属土公民,方可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以取得英国国籍——英国国民(海外)资格。在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在香港出生及持有英属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的人士自动享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无须办理归化英国国籍,便可直接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从而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资格。没有英国属土公民资格的申请者主要是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的人士,虽然他们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获发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等于自动取得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故此不能申领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只能获签发香港身份证明书(C.I.)作为外游证件,这类人士如要加入英国国籍——英国国民(海外),须要先办理归化英国国籍——英国属土公民的手续,[15]再申请签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1996年3月31日,是这类香港市民申请归化英国国籍的最后一日。至于来港不足7年的新移民不符合归化英籍的资格,不能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当时这类人士如要外游只获签发比香港身份证明书(C.I.)作用更低的签证身份书(D.I.)。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是非自动和非强制,以自愿方式进行登记,因此有合资格但从未登记的人士,包括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在香港出生的未成年英国属土公民,但该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有为其办理或同意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以及于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取得永久性香港居民身份但未归化英国国籍者(如只获发香港身份证明书作外游证件的人士)。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97年7月1日(如于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者则于1997年10月1日截止)终止接受登记,此后任何人均不能以于英属香港出生、居留或工作等理由加入英国国民(海外)国籍。1997年7月1日前未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97年7月1日起成为无国籍之原英国属土公民将根据 《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 第6(1)款》,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16]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及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事宜,英方在之后发出的谅解备忘录在第一段提到“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17]及提到没有居留权,中方虽然收到该份备忘录但从未同意及签署,[18]英国御用大律师高仕文(Lord Peter Goldsmith)及佛朗斯曼(Laurie Fransman)于2020年发表的法律观点指备忘录对英国政府往后的行动及措施不会构成限制。[19]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申请一经批核,即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最初,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与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同为深蓝色封面及印有英国国徽。1990年6月1日起,护照封面改成酒红色,比旧版护照细小,护照内页附有机读码,减省入出国审查时间。香港政府当时重申,英国对英国国民(海外)及英国属土公民的入境政策没有区别,又表示没有国家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早年香港市民对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欠缺信心,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申请量比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多。1987年7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香港政府发出约731,600本护照,当中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有约630,700本,占85%;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则有100,916本,占15%;显示在1980年代后期,大多数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在续领护照时不选择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纵使前者之有效期不会超越1997年6月30日。
香港政府为了更有效及有秩序地进行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登记,于1993年年中,采取按年龄组别分批为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措施, 同时容许港人持有两本护照。1993年年中以后,办理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及有意归化英籍的人士,需要按出生的年龄组别进行提交申请,逾期申请的人士,除非有合理书面解释,否则丧失登记资格。合资格人士的国籍登记手续在1997年7月1日前大致完成,但为了让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香港出生的英国属土公民有充足时间登记,截止申请日期定于1997年9月30日。自1997年4月7日起,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申领手续移至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办理,而英方备忘录将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最后登记限期定于1997年12月31日。另外,当年不足16岁的合资格人士,即使未领有个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如其父母在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时,已将其姓名及个人资料列入护照资料页的儿童栏位,会被视为与父或母一同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可凭有关护照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在1997年后申领个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20]
香港主权移交前夕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安排,曾引起大量香港人前往人民入境事务大楼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先归化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再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1996年3月30日的前3个月,有20万名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1996年3月30日,有5.4万名未具备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人士到人民入境事务大楼申请归化英籍及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出现通宵轮候的情况,[15]排队申请归化英籍的人龙由湾仔入境事务大楼延伸至湾仔运动场内打转,[15]期间更因排队问题引起争执及打斗,翌日3月31日是周日,入境事务大楼仍要继续开放以便处理大批归化英籍的申请。
截至1997年12月31日,大约340多万名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有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大约有270万本。大约200多万香港人没有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当中部份人不是英国属土公民,没有资格登记;部份人因为拥有外国国籍,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登记。
2007年的资料显示,约350万名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当中以居住于香港的占大多数。2007年,持有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前往英国和另外111个国家可获免签证待遇。[21]截至2020年7月,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已扩展至185个国家及地区。[22]
英国国民(海外)在中国领土之地位
具中国国籍的英国国民(海外)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英国领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3]中国只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为旅游证件。具中国血统,并在香港或中国出生的英国国民(海外),都被中方视为中国公民。与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中国公民一样,这些英国国民(海外)即使从未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除非放弃中国国籍,或获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国籍变更,否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24]
值得注意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解释下,香港公民具中国血统,又在香港出生或中国出生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其英国国籍中国一概不予承认。因应中国不承认其该英国国籍之身份,所以这类香港公民不能以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身份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及申请国籍变更。
2020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将考虑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25]
2020年7月31日,中国驻英大使刘晓明在伦敦使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同步在社交媒体对公众直播,刘晓明表态,作为对英国行为的回应,中国将不会承认香港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未来不会将该等护照视为合法的旅行证件。[26]
2021年1月2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于例行记者会宣布,自2021年1月31日起中方不再承认所谓的BNO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27]
2021年2月2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就《国籍法》第二次释法,规定透过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入籍英国的人士,不能享有香港投票、居留权及福利。[28]
英国国民(海外)在欧盟法律上的地位
作为欧洲联盟法律之一部分,1993年11月1日生效之《马城条约》规定,拥有欧洲各共同体成员国国民身分者,是为欧洲联盟公民。然而,英国早就透过1982年12月31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国民”一词定义之新声明》(New Declara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Nationals')使欧洲联盟法律只将3类[注 2]英国国民视为联合王国国民,其中不包括英国国民(海外)。
2001年2月20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在 Kaur 案之判案书肯定该《声明》仍然有效。[29]2012年10月26日,英国透过附加于通过里斯本条约的跨政府会议的最后法令的《第63号声明》(Declaration No. 63 annexed to the final ac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which adopted the Treaty of Lisbon),重申该《声明》仍然有效。[30]2020年1月24日,英国和欧洲联盟签订《脱欧协议》,协议第2(a)(d)条说明“联合王国国民”的定义与英国的1982年《声明》和《第63号声明》一致。[31]
2008年英国国籍检讨
2008年3月,为改革英国国籍法,英国委托高仕文御用大律师,检讨英国国籍,就英国国籍简化提出建议。[32]高仕文认为,英国国民(海外)续领护照有下降的趋势。取消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有违英国对英国国民(海外)的“终身享有”承诺。英国允许某些英国国民(例如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登记英国公民国籍之际,英国赋予英国国民(海外)同等待遇,可能才算公平。然而,给予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取得英国公民国籍,可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因此应保留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注 3]
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
高仕文报告指,虽然英国国民(海外)不断减少维持其国籍的需求,但英国纯粹取消此国籍而不提供替代方案将被视为背弃对香港人的承诺,而赋予英国国民(海外)取得完全公民身分的权利才是唯一具有公平之处的替代方案。不过,高仕文认为此方案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订明的承诺,而中国亦不可能同意修改《声明》。高仕文认为别无他法,唯有保留此国籍。[注 4]
高仕文:英廷误引其国籍报告
英国外交部一直以高仕文于2008年所撰写的报告结论“为英国国民(海外)平权会违反联合声明 ”而拒绝为英国国民(海外)平权。
2020年2月,高仕文去信内政大臣彭黛玲,指英国政府错误引用其报告,澄清给予英国国民(海外)平权并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的备忘录并不能永久限制英国国民(海外)的权利,因此英国政府即使将居留权扩展到拥有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香港公民,也没有法律障碍。[33]高仕文亦指在国籍检讨报告中,关于英国政府提供更多权利予英国国民(海外)将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说法,是他接收到的意见,并不是他本人的法律意见。
没有其他公民身分或国籍之英国国民(海外)登记成为英国公民
英国通过《2009年边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令》,[34]没有其他公民身分或国籍之英国国民(海外)可登记成为英国公民。该人必须自2009年3月19日以来,从未退出任何公民身分或国籍;从未自愿放弃任何公民身分或国籍;及从未因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丧失任何公民身分或国籍。[35][36]根据英国内政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出的执行指引,因取得或申请英国护照而直接导致丧失其他公民身分或国籍;或者因未能放弃英国护照或未能退出英国国籍而直接导致丧失其他公民身分或国籍的人,不合资格作出此项登记。[37]
具中国血统的英国国民(海外)是中国公民,不符合登记资格。该法适用于少数族裔香港人,例如尼泊尔裔、巴基斯坦裔、印度裔香港人等。
对香港居留权的影响
如果英国国民(海外)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人停止以香港为通常居住地后,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香港居留权,但可根据《入境条例》2AAA条享有香港入境权,可自由进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限制。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后,可再次获得居留权。[38]
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
香港没有法定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制度。不过,根据英国《2014年领事婚姻及外国法律婚姻令》,只要同性伴侣其中一方是英国国民(海外),并符合相关规定,便可亲临英国驻24国的使领馆注册同性婚姻[39][40];虽然24国当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不准许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举行同性婚姻注册。[41];即使英国国民(海外)在英国或其他英国驻外使领馆(例如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注册同性婚姻[40]
待遇
由于英国国民(海外)亦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护照注明:
该签注第一作用是向入国审查人员指出,一旦持照人被递解出国,必定获得香港收留,[42]不致成为无国籍人士;第二作用是指出持照人可永久居留香港,没有因为无永久居留地而滞留外国的动机。
英国国民(海外)前往英国免签。故此护照注明:
英国国民(海外)前往英国旅游或留学毋须申请入境许可。英国国民(海外)享以下待遇:
- 2021年1月31日起接受申请5年签证,居留满5年后可取得永久居留,住多一年可登记成为英国公民国籍。[43]
- 准予投考英国公务员的非保留职位(non-reserved posts)。[44]
- 拥有英国居留许可者可在英国地方选举投票及参选。[45][46][47]
- 吴兆康于2024年沿BNO国藉参选2024年英国地方选举并当选。
- 唐莹于英格兰当选区议员[48]。
- 李凤琼于苏格兰当选区议员。
- 拥有英国无限期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者,可在英国居留满5年后登记英国公民国籍。[49]
- 参与青年流动计划(Youth Mobility Scheme),到英国打工渡假不多于24个月,不用抽签。[50]
- 可参加英国军队。过往有意投考英军的人士,须要事先拥有英国永久居留许可或居留英国满5年或以上,由于英国国防部已取消投考英军申请人在英国居住5年的要求,所以包括英国国民(海外)在内的英联邦公民,即使未有在英国居住,都获接纳投考英军。[51][52][53]
2019年3月29日起,因应英国内政部护照署推出新版本的英国公民护照,其封面取消了“欧洲联盟”的英文标示后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封面完全一致,为免影响英国公民在退出欧盟前在持有新版护照下能行使欧盟国家自由行动权利,以及协助欧盟国家易于对两种英籍作出识别,所有新发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将参照英国皇室属地发出的英国公民护照新增以下的注项: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终身有效。英国法律容许双重国籍,[55]若英国国民(海外)成为外国公民,不会丧失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英国国民(海外)可以向英国驻外使领馆处递交表格以及缴交费用退出英国国民(海外)国籍。[56][57]丧失国籍后,将无法恢复英国国民(海外)国籍。[58]英国国民(海外)国籍不能传及后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由2021年起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英国国民(海外)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如印、巴裔香港人),必需使用其他护照申请中国签证。无其他国籍的英国国民(海外)可以登记英国公民并使用英国公民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英国领事保护。英国驻外馆处会为英国国民(海外)提供协助,例如[59]:
- 补发护照;
- 提供汇款资料;
- 就强奸、严重袭击、其他罪案或住院提供援助;
- 提供当地律师、传译员、医生及丧事承办人的资料;
- 在获知被拘留后24小时内,尽力循正当方式与该名人士联络;
- 对其他事务提供支援及帮助;如诱拐儿童、海外亲属死亡、失踪及绑架;
- 联络家人或朋友;
- 发生恐怖袭击、骚乱或天灾时作出安排;
英国国民(海外)在外地遇到重大事故,可与英国公民一样,乘坐英国政府安排的包机离开发生事故的国家。例如,2020年年初自中国大陆爆发的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部分国家关闭出入口岸及封闭全国交通,其中在秘鲁有多国居民滞留,英国政府于3月30日派出包机撤侨,香港居民如具有英国国民(海外)亦可获安排登机离开。[60]但根据自由亚洲电台的报道,有关英国政府包机将具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香港居民撤离的实况,中国大陆官方媒体却以假新闻将之颠倒成为有关香港居民继续滞留。[61]
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资格
英国国民(海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可请求英国领事保护。[62]而英国法律规定英国国民(海外)必须效忠英国君主,不得背叛英国。[6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若行政长官效忠英国,并不符合行政长官的身分。[64]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作为“英国公民”,因拥有无居留权的外国国籍,不得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65]
2023年起,中国政府要求担任港区人大代表亦不得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66]
发展
2019年3月4日,英国议会首次举行英国国民(海外)平权会议,由香港监察赞助人兼英国上议院议员阿尔顿勋爵(The Lord Alton of Liverpool)负责主持。他表示英国国民(海外)属英国国民身份,但英国多年来对此国籍身份手法含糊,如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不能享用快速电子通道,反之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却有此优待。认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绝非只有旅游价值,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条例,以保障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权益。会议中亦有关注平权运动的团体发声,其中有人指英治时期出生的港人可拥有英国国籍身份,同时指中方违反《中英联合声明》。[67]
2019年6月,香港爆发反修例运动。七一游行期间,“BNO & CC Equal Rights Rummage”组织高举英国国旗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纸牌,邀请游行人士签名支持英国国民(海外)平权。而英国伦敦亦有16人参加请愿游行,以争取居英权为目标,希望得到英国政府正视。但当地英国人认为政府处理脱欧问题处于“撕裂”状态,相信不会优先处理英国国民(海外)平权。[68]
2019年8月,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董勤达撰文,认为英国政府应该给予英国国民(海外)的香港人完整的英国国籍,纠正1997年前未有给予的错误。[69]8月31日,英国保守党国会议员希利(Bob Seely)来港接受香港媒体访问时,认为可容许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人在英国工作和缩短取得公民身份的年期,让香港人在英国工作2至3年后可取得英国国籍。[70]
2019年9月1日,网民发起在香港金钟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外举行“英国国民(海外)平权集会”,大会公布有约600至700人参与。[71]
2019年9月,有超过10万名市民于联署要求英国国民(海外)平权。[72]2019年9月24日,英国内政部回应港人联署时称无意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居留权,并引述2007年高仕文的报告指无条件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有英国公民身分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行为。[73]
2020年2月,高仕文勋爵向英国内政部和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发信,指出英国当局长期错误地引用“英国国籍检讨报告”中对英国国民(海外)论述,有关给予英国国民(海外)居留权会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论述并非出自他本人的法律意见,他反而认为英国当局可增加英国国民(海外)的权利。高仕文勋爵表示《中英联合声明》本身并没有提及英国属土公民与英国国民(海外)的地位,而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在将来的英籍身份,只在作为《中英联合声明》附件的英方备忘录有提及,但中国政府并未同意亦没有签署英方备忘录,不能对英国政府在日后采取的措施构成限制,所以为英国国民(海外)扩充权利及提供居留权并不存在法律障碍,[18]要求英国当局停止继续错误地引用他的英国国籍检讨报告。
2020年3月,阿利斯泰尔·卡迈克尔提出的英国国民(海外)平权法案在英国下议院获首读通过。[74]
港区国安法生效后
2020年5月,英国指“鉴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草拟的《港区国安法》势必抵触《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外相蓝韬文表示中国一旦实施《港区国安法》,英国会延长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的逗留期限,由每年可免签证入境逗留6个月,改为每年可免签证入境逗留12个月并容许期间在英国工作及学习,其后可申请延长,籍此为取得英国公民身分铺路。[75]
2020年6月12日,英国内政大臣彭黛玲致函首相约翰逊,建议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的入境英国的期限延至5年,并开放工作权,并可在居住5年后申请定居,再于1年后登记成为英国公民。[76]
2020年7月1日,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在英国下议院谴责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港区国安法》严重违背《中英联合声明》,[77]因此英国将著手修改入境法规,符合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香港人及其家属可到英国居住及工作,并可在5年后申请定居,再住多1年可登记成为英国公民。7月23日,英国签证及移民署公布在2021年1月起推出“英国国民(海外)签证”,申请人获批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及其家属在英居住5年后,可以申请在英国定居,即“无限期逗留”,而在拥有此身份的12个月后,该人可以登记成为英国公民。[78][79] 获批准入境居住的申请人及家属,可在英国工作或读书,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领取来自公共资金的社会福利,[80],申请人及家属在居留期间已经购买国民保健服务的保险,可以享用公营医疗服务。中方则表示,中国或不承认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而谭耀宗称,中方可推行的反制措施中,可包括令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港人放弃中国公民身分,或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及入境权。[81]
英国政府在10月22日公布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移居英国的细节,2021年1月31日起将向英国国民(海外)及其配偶与子女发出居留签证,这种居留签证将不设限额,5年期签证申请费用为每人250英镑(约2358港元),两年半期限的签证申请费用则为每人180英镑(约1827港元),并支付移民医疗附加费以使用国民保健服务。[82]
英国驻港澳总领事贺恩德于2020年12月接受香港苹果日报专访时,重申《中英联合声明》列明BNO不会自动给予港人居英权。如果英国政府这样做,将会违反声明。他强调,目前英国政府是改变移民政策,而不是直接令全部BNO持有人自动成为英国公民,但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清晰途径。[83]
2021年2月18日,英国《泰晤士报》报道,签证开放申请首两周有近5,000人申请,当中近一半是身在英国的香港人,在上周已经有过百人获批签证,部分人更可以在申请一日后成功获批。[84]到4月初,英国《泰晤士报》获悉官方数字,指出计划由1月底开始至今,已经有超过3.5万名港人申请BNO签证,平均每星期有3000宗申请,超过英国原预计5年总数的十分之一。[85]
2022年2月24日,英国政府宣布放宽BNO签证计划,容许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18岁以上港人,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拥有或合资格持有BNO护照,可直接申请签证。[86]
2023年2月1日,英国内政部主管移民事务的国务大臣郑伟祺表示,英国自2021年向14万4500名港人批出BNO签证。而外交部驻港公署强烈谴责英方,形容英方“妄谈所谓对港责任”,敦促英方立即停止借BNO问题为反中乱港分子包庇开脱。[87]
2024年3月16日,英国内政部进一步修改签订申请要求,令部份持有BNO国藉的难民,可以"转跑道"改为申请BNO签证留英[88]。
2024年英国大选
自2021年推出BNO签证计划后,2024年大选亦是超过14万通过该计划移居英国的香港人首次参与的全国性大选[89]。在今次大选中,部分非政府组织呼吁加强维护在英港人的权利,而主要全国性政党均在其政纲中提及关于BNO签证的问题:
- 保守党:继续支持及推行BNO签证政策,但会检讨整套移民制度并有可能引入配额[90]。
- 工党:将BNO签证计划形容为“人权签证”,并会继续向在英港人提供支援[91][92]。
- 自由民主党:承诺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争取权益,并会堵塞BNO签证计画的漏洞[93]。
- 改革党:该党并未提起过BNO签证政策,但主张缩减合法及非法移民人数[94]。
尽管大选期间有民众呼吁加强降低并控制移民人数,外界普遍预料BNO签证计划在选后不会有任何变动[95]。
相关条目
- 英国护照
- 《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创建此身份及相应护照的基础
-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 英国国民(海外)签证要求
- 英国国籍法与香港
- 英国属土公民
- 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 中英联合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香港监察
- 香港与英国关系
- 港人避风港计画
注释
- ^ 凭香港关系,意指因为在香港出生、归化入籍、被领养或因血统与香港有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
- ^ 英国公民;凭借《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第IV部分,拥有联合王国居留权并豁免联合王国入境管制的英籍人士;由于同直布罗陀的关系而成为的英国属土公民
- ^ 原文有关英国国民(海外)前景的节录:“From discussions that I have had in Hong Kong,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demand for BN(O) status is dropping. Nonetheless to remove this status without putting something significant in its place would be seen as the British reneging on their promis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It is likely that many would not take this up as the prospects economic and fiscal of moving to the UK are not favourable to those well-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However, I am advised that this would be a breach of the commitment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in the 198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o secure Chinese agreement to vary the terms of that treaty would not be possible. On that basis, I see no alternative but to preserve this one anomalous category of citizenship.”(Citizenship: Our Common Bond,第74页,高仕文勋爵,2008年3月)可见虽然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因别无选择(no alternative)而建议保留。
- ^ 原文有关英国国民(海外)前景的节录:“From discussions that I have had in Hong Kong,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demand for BN(O) status is dropping. Nonetheless to remove this status without putting something significant in its place would be seen as the British reneging on their promis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It is likely that many would not take this up as the prospects economic and fiscal of moving to the UK are not favourable to those well-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However, I am advised that this would be a breach of the commitment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in the 198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o secure Chinese agreement to vary the terms of that treaty would not be possible. On that basis, I see no alternative but to preserve this one anomalous category of citizenship.”(Citizenship: Our Common Bond,第74页,高仕文,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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